案件概述
沅江市人民檢察院以益沅檢刑訴〔2022〕2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科犯信用卡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科及其指定辯護人徐勁松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8月18日,被告人楊某科在中國工商銀行益陽分行沅江支行申辦了一張信用卡,并于2010年12月開通使用。2012年8月,被告人楊某科用該信用卡通過P0S機套現500050元,并將套現來的錢用于償還自己的個人債務。被告人楊某科透支逾期后經銀行采用電話及短信的方式多次對其進行催收仍未歸還。至2013年3月17日止,該信用卡透支金額本息共計557700.01元,其中欠本金499297.34元。被告人楊某科采取更換手機號碼、逃逸到外地等方式來躲避還款,至今未歸還所有款項。
被告人楊某科于2022年3月5日被某某機關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楊某科的戶籍信息,益陽市某某局的發(fā)破案報告、到案經過及相關書證,被告人楊某科的供述,證人湯某滿、左某武、劉某明的證言,立案偵查申請報告及被告人楊某科信用卡相關資料,被告人楊某科信用卡明細記錄及拖欠金額查詢頁面截圖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科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科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科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科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楊某科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徐勁松提出的辯護意見: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科的罪名和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被告人楊某科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截至2022年3月23日被告人楊某科尚欠本金476265.92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科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楊某科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科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科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4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楊某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賠發(fā)卡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尚未歸還的本金人民幣四十七萬六千二百六十五元九角二分及實際返還之日止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高衛(wèi)兵
人民陪審員羅翠芳
人民陪審員許迪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文宥妍
書記員王婷
裁判附件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