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云浮市云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云區(qū)檢刑訴〔2022〕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韋某決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云浮市云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馮小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韋某決及其指定辯護人沈天敏、翻譯人員許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4月份,被告人韋某決伙同越南國籍女子阿連、阿HANG(兩人均在逃)合謀以婚戀的形式實施詐騙。韋某決通過阿連介紹,以嫁給被害人陳某的兒子黃某為由收取陳某禮金38000元人民幣,阿連收取2000元人民幣媒人介紹費。韋某決收到禮金后分得20000元人民幣。案發(fā)后,韋某決的家屬對被害人賠償13000元人民幣,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關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韋某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0000元,其個人分得人民幣20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韋某決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案發(fā)后,韋某決的家屬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韋某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韋某決的指定辯護人沈天敏的辯護意見是:一、對本案起訴指控韋某決涉嫌詐騙罪的基本事實及罪名定性不持異議,而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韋某決事前僅與阿連合謀詐騙被害人陳某禮金38000元,同案人阿連收取的媒人介紹費2000元與被告人無關,被告人韋某決無從獲得分成,故被告人韋某決涉及共同犯罪的金額應為38000元。二、被告人韋某決具備以下法定從輕、減輕、酌情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韋某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2、被告人韋某決在歸案后,其家屬已主動幫其退回詐騙的款項,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3、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實,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4、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且認罪態(tài)度良好,本案犯意系同案人“阿連”提出的,被告人韋某決犯罪主觀惡性相對較低,并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綜上,根據被告人韋某決有自愿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積極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懇請法院對被告人韋某決從寬處罰。
本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份,被告人韋某決伙同越南國籍女子“阿連”、“阿HANG”(兩人均在逃)合謀以婚戀的形式實施詐騙。韋某決通過“阿連”介紹,以嫁給被害人陳某的兒子黃某為由收取陳某禮金人民幣38000元,“阿連”收取媒人介紹費人民幣2000元。韋某決收到禮金后從中分得人民幣20000元。
2022年3月11日,被告人韋某決的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陳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3000元,被害人表示對被告人韋某決的行為予以諒解。
2022年7月26日,被告人韋某決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接受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罪及自愿接受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的處罰。
上述事實,經庭審質證有如下證據證實:1.被告人韋某決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陳某、黃某的陳述;3.證人盧某、譚某的證言;4.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受案回執(zhí)、抓獲經過、非法入境越南人自述表、關于越南籍犯罪嫌疑人照片及身份來源的說明、廣東省公安廳出具的協助核實人員信息函、銀行現金取款賬單、接收證據清單、指認圖片、諒解書、轉賬記錄、調取證據通知書、清單、情況說明、補充材料說明;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指認現場筆錄、電子證物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光碟。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0000元,其個人分得人民幣20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韋某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韋某決詐騙罪名成立。被告人韋某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韋某決自愿認罪認罰,承認指控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韋某決的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3000元并取得其諒解,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對被告人韋某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本案為被告人韋某決伙同他人合謀實施詐騙行為,屬于共同犯罪,故應認定被告人韋某決的詐騙金額為人民幣40000元,指定辯護人沈天敏提出韋某決詐騙金額是38000元的辯護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其提出的被告人韋某決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屬初犯、偶犯、積極賠償并獲得諒解可以從輕的辯護意見理據充足,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韋某決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罰金限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0日內繳納完畢。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韋某決退賠被害人陳某被詐騙款項人民幣27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康石英
人民陪審員伍潔紅
人民陪審員鄧一煌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關玉婷
書記員謝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