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檢察院以吉首檢刑訴〔2022〕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軍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6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范中元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軍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周某軍于2012年12月26日在中國工商銀行吉首火車站支行申請一張白金信用卡,信用額度為40萬元。信用卡(卡號為4381********)辦得后初期使用正常。周某軍于2015年加大其代理的啤酒品牌投資,便通過將該白金信用卡以套現(xiàn)刷卡的方式陸續(xù)將信用卡額度套現(xiàn)出來用于投資。因生意虧損,至2017年10月底周某軍已無力償還個人欠款及信用卡欠款,周某軍便變更聯(lián)系電話,并逃匿至長沙縣。周某軍該信用卡于2017年11月25日逾期還款后,工商銀行工作人員通過電話、短信、郵寄等多種方式多次對周某軍進行催收。截至2018年8月15日,周某軍透支欠款金額為457004.97元,其中本金為399585.62元。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于2018年8月16日將該案報警至吉首市某某局,吉首市某某局于2018年8月20日對周某軍信用卡詐騙案立案偵查。公安民警于2022年2月5日在長沙縣榔梨街道八寺槽門廣場西北角將周某軍抓獲。周某軍家屬于2022年5月5日為周某軍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某某機關(guān)于次日將該款項扣押。案發(fā)后周某軍表示認罪認罰,于2022年5月11日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為支持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舉了抓獲經(jīng)過、關(guān)于周某軍涉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報案材料、周某軍申請信用卡資料、信用卡消費紀錄、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扣押決定書、清單,證人魯某、肖某、李某的證言,被告人周某軍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材料。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周某軍惡意透支399585.62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周某軍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軍有期徒刑三年,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被告人周某軍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周某軍已認罪認罰,同意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意見。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周某軍在中國工商銀行吉首火車站支行申請了一張信用額度為40萬元的白金信用卡(卡號為4381********)。初期,周某軍正常使用信用卡。2015年后,周某軍加大其代理的啤酒品牌投資,便將該白金信用卡信用額度以刷卡套現(xiàn)的方式套現(xiàn)出來用于投資。因生意虧損,至2017年10月底,周某軍已無力償還信用卡欠款。周某軍便變更聯(lián)系電話,不再與工商銀行工作人員聯(lián)系,并逃匿至長沙縣。周某軍的信用卡在2017年11月25日出現(xiàn)逾期還款后,工商銀行工作人員通過電話、短信以及郵寄通知單等多種方式多次對周某軍進行催收,周某軍均未與回應(yīng)。截止到2018年8月15日,周某軍透支欠款金額為457004.97元,其中本金為399585.62元。
2022年2月5日,長沙縣某某局民警在長沙縣榔梨街道八寺槽門廣場西北角將被告人周某軍抓獲。2022年5月5日,周某軍家屬為周某軍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吉首市某某局于次日將該款項扣押。2022年5月11日,被告人周某軍在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被告人周某軍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書證
(1)抓獲經(jīng)過,證明:長沙縣某某局泉塘派出所民警于2022年2月5日在長沙縣榔梨街道八寺槽門廣場西北角將周某軍抓獲。
(2)接報案登記表、接報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證明:被害人于2018年8月17日將本案報警至吉首市某某局經(jīng)偵大隊,吉首市某某局于2018年8月20日對周某軍信用卡詐騙案立案偵查。
(3)周某軍申請信用卡資料、信用卡(卡號4381********)消費紀錄、透支信息、催收資料、工商銀行補充資料,證明:周某軍于2012年12月26日在中國工商銀行吉首火車站支行申請了一張信用卡,預(yù)留手機號為150××××****。周某軍于2013年2月1日在工商銀行領(lǐng)用了卡號為4381********的信用卡,信用額度為40萬元。周某軍從2017年11月25日開始透支欠款,截至2018年8月15日透支欠款金額共計457004.97元(其中本金399585.62元)。信用卡出現(xiàn)透支逾期后,工商銀行先后對周某軍進行了電話、信函和上門催收,但周某軍一直拒不還款,致使信用卡欠款至今無法收回。工商銀行湘西分行于2017年12月18日通過發(fā)掛號信的方式進行了催收。工商銀行電話銀行于2018年1月24日、2月6日對周某軍手機號150××××****進行了批量語音精準(zhǔn)外呼催收,于2018年2月2日、3月2日、7月2日、7月3日、8月2日對周某軍手機號150××××****進行了批量短信催收,周某軍均未回應(yīng)還款。
(4)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扣押決定書、清單,證明:周某軍家屬于2022年5月5日以周某軍名義將人民幣2萬元繳至吉首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吉首市某某局于2022年5月6日將該款項扣押。
2.證人證言
(1)魯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8月16日,周某軍在工商銀行申請辦理了一張額度為40萬元的白金信用卡(卡號為4381********),從2017年11月25日開始透支欠款,一直逾期不還款。工商銀行工作人員對周某軍多次進行催收,截至2018年8月15日,周某軍共計透支欠款457004.97元(其中本金399585.62元,利息及滯納金57419.35元)。周某軍的電話打不通了。
(2)肖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1月9日,周某軍(六星級客戶)在工商銀行申請辦理了一張額度為30萬元的白金信用卡,在周某軍遞交了資料后,周某軍申請了信用卡調(diào)額,將透支額度提高到了40萬元。在2013年1月至2017年11月間,周某軍都正常還款。到了2017年11月25日,周某軍透支金額為457004.97元,其中本金為399585.62元。周某軍的信用卡透支逾期之后,工商銀行先后對周某軍進行了電話、信函和上門催收,但周某軍一直以各種理由拒不還款,后來電話號碼及門面都已更改,無法聯(lián)系了。
(3)李某,證明:2017年10月10日,一筆周某軍刷信用卡12萬元的業(yè)務(wù),該筆錢當(dāng)天就退還給了周某軍5萬元,次日又退了7萬元。經(jīng)詢問現(xiàn)在財務(wù)人員得知,這筆錢是當(dāng)時的財務(wù)人員或者是業(yè)務(wù)員背著公司幫忙刷卡套的現(xiàn)。
3.被告人周某軍的供述和辯解,證明:被告人周某軍申辦信用卡,以及透支逾期后變更聯(lián)系方式逃匿拒不還款的事實。
4.辨認筆錄,證明:工商銀行工作人員魯某、肖某辨認出周某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軍在使用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399585.62元逾期后,通過改變聯(lián)系方式、逃匿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經(jīng)發(fā)卡銀行2次有效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拒不還款,其行為系惡意透支數(shù)額較大,已構(gòu)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周某軍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案發(fā)后,周某軍通過其家人退繳了違法所得人民幣2萬元,酌情從輕處罰。對周某軍退繳的2萬元及其他違法所得379585.62元,應(yīng)予追繳,退賠給被害人中國工商銀行吉首火車站支行。綜上,根據(jù)周某軍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項、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周某軍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追繳被告人周某軍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九萬九千五百八十五元六角二分(含吉首市某某局扣押的人民幣二萬元),退賠給中國工商銀行吉首火車站支行(吉首市某某局扣押的人民幣二萬元由吉首市某某局直接退賠)。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軍的刑期自2022年2月6日起至2025年2月5日止。上述款項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X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靜
人民陪審員羅紅霞
人民陪審員陳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蔡人杰
書記員張藝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