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一部刑訴〔2022〕Z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謝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11月,王玉光、廖武輝、劉武、劉濤、伍奇波(均已起訴)商量籌資以虛假投資網絡平臺實施詐騙。王玉光、廖武輝負責購買手機、銀行卡等作案工具,王玉光聯(lián)系曾帆召集業(yè)務員,曾帆糾集李東強、劉子浩、伍沙磊、陳柏舟,陳柏舟糾集被告人陳某某參與實施詐騙。曾帆與陳崢雄(另案處理)負責管理業(yè)務員,李東強、陳柏舟為小組長,陳某某為陳柏舟小組業(yè)務員。王玉光等人租下新化縣西河鎮(zhèn)粗石村長壽山莊賓館,團伙成員均聚集于此并在虛假平臺正式上線前大量添加好友聊天,物色并確定作案目標。陳龍(已起訴)為技術員,負責平臺管理等工作,2020年12月27日,“領技共享”投資平臺正式上線,業(yè)務員便誘騙聊天對象到該虛假平臺投資。自2020年12月27日至2021年1月5日,該團伙從被害人劉某1、陳某1、劉某2、劉某3、史某、陳某2、楊某、金某1、張某、周嘉輝處騙取錢款共計361693.9元,其中劉子浩從劉某2處騙得127466元,李東強從劉某3處騙得76053.8元。2021年1月5日,王玉光將團伙遣散并將作案地點轉移至婁底。陳某某參與詐騙過程中未騙得錢款。2022年5月10日,陳某某退賠5000元。
2022年2月14日,被告人陳某某在長沙市世界之窗門口被民警抓獲。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戶籍信息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及共同作案人的供述與辯解;現場指認筆錄、辨認筆錄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陳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責令追繳違法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沒有異議,且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王玉光、廖武輝、劉武、劉濤、伍奇波(均已起訴)商量籌資以虛假投資網絡平臺實施詐騙。王玉光、廖武輝負責購買手機、銀行卡等作案工具,王玉光聯(lián)系曾帆召集業(yè)務員,曾帆便糾集李東強、劉子浩、伍沙磊、陳柏舟,陳柏舟糾集被告人陳某某參與實施詐騙。曾帆與陳崢雄(另案處理)負責管理業(yè)務員,李東強、陳柏舟為小組長,陳某某為陳柏舟小組業(yè)務員。王玉光等人租下新化縣西河鎮(zhèn)粗石村長壽山莊賓館,團伙成員均聚集于此并在虛假平臺正式上線前大量添加好友聊天,物色并確定作案目標。陳龍(已起訴)為技術員,負責平臺管理等工作,2020年12月27日,“領技共享”投資平臺正式上線,業(yè)務員便誘騙聊天對象到該虛假平臺投資。自2020年12月27日至2021年1月5日,該團伙從被害人劉某1、陳某1、劉某2、劉某3、史某、陳某2、楊某、金某1、張某、周嘉輝處騙取錢款共計361693.9元,其中劉子浩從劉某2處騙得127466元,李東強從劉某3處騙得76053.8元。2021年1月5日,王玉光將團伙遣散并將作案地點轉移至婁底。被告人陳某某參與詐騙過程中個人未騙得錢款。
2022年2月14日,被告人陳某某在長沙市世界之窗門口被民警抓獲。5月10日,陳某某的家屬代為退賠被害人損失5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戶籍資料、前科記錄、到案經過等書證,被害人劉某2、楊某、金某2等人的陳述;被告人陳某某及共同作案人伍沙磊、彭海寶、李東強等人的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某的家屬代其退繳了部分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違法所得,依法應退賠給被害人。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陳某某退賠被害人損失人民幣叁拾陸萬壹千陸百玖拾叁元零玖角。(上述退賠款含同案人已退賠金額,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康蘭玉
人民陪審員羅巧稚
人民陪審員李衛(wèi)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書記員謝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