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阿榮旗人民檢察院以阿檢刑訴〔2022〕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阿榮旗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桂杰、張俊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孫藝瑋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事實,以幫李某1夫婦投資高利率理財存款方式,從李某1夫婦處騙取100萬元(以下未標明幣種均為人民幣),用于個人投資和消費。具體事實如下:
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阿榮旗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業(yè)務員期間,多次到阿榮旗六合鎮(zhèn)張某、李某1夫婦的診所進行保險業(yè)務宣傳。5月的一天,在取得李某1夫婦信任后,王某某謊稱幫李某1夫婦投資可獲得4厘5利率的理財產(chǎn)品。李某1夫婦信以為真決定投資100萬元。5月23日,王某某借故稱投資必須要先存到王某某的銀行卡后才可以操作到李某1本人名下。李某1便從其名下的阿榮旗農(nóng)村信用社尾號3893卡內轉至王某某6222××××5307工商銀行卡內100萬元用于投資理財。被告人王某某在取得該款后,于5月24日將筆款以王某某的名義用于購買個人理財產(chǎn)品。自2016年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陸續(xù)通過多次多筆取現(xiàn)、網(wǎng)上支付等方式,將從李某1處騙得的100萬元用于個人生活支出和日常消費。為使李某1夫婦相信其已幫李某1成功投資100萬元的謊言,王某某以給李某1該投資款的利息的名義,自2017年至2020年,每年給李某14.5萬元。2020年張某因患病需用錢手術多次向王某某討要取回投資的100萬元,王某某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仍未歸還。2021年6月,李某1夫婦到阿榮旗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想將通過王某某存的100萬元本金取回時,才發(fā)現(xiàn)沒有李某1夫婦的存款記錄。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依據(jù)以上事實及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
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辯稱其共計退還被害人25.5萬元,其中2020年退還被害人9萬元。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自愿認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罰。2.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從寬處罰。3.被告人王某某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害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綜上,請求對被告人王某某從輕、從寬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3月份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倫貝爾中心支公司阿榮旗營業(yè)部工作,從事保險代理業(yè)務。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幫助李某1(1955年8月24日出生)、張某(1956年11月9日出生)夫婦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高利率理財產(chǎn)品的名義,將被害人李某1、張某轉至其中國工商銀行尾數(shù)5307賬戶內的人民幣100萬元用于個人投資和消費。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某以支付投資款利息的名義,給付被害人李某1、張某共計人民幣18萬元。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給付被害人李某1、張某人民幣3萬元。綜上,被告人王某某騙取被害人李某1、張某人民幣79萬元。
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報案材料、抓獲經(jīng)過,證明2022年3月20日15時許,阿榮旗刑警大隊接到阿榮旗六合鎮(zhèn)居民張某報案稱,2016年5月23日,六合鎮(zhèn)興旺村居民王某某作為阿榮旗平安人
壽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以存款利息高的名義詐騙張某100萬元。2022年6月9日民警通過電話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傳喚至阿榮旗,王某某能夠配合工作。
2.違法犯罪查詢說明,證明王某某無違法犯罪記錄。
3.戶籍證明,證明王某某1974年5月26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4.情況說明、申請保險代理業(yè)務登記表、保險代理合同書,證明王某某于2012年3月30日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倫貝爾中心支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為該公司阿榮旗營業(yè)部二十六處一課一區(qū)收展員,2022年7月13日與該公司解除保險代理合同。
5.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活期交易明細,證明2016年5月23日,王某某尾數(shù)5307賬戶收到李某1阿榮旗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尾數(shù)3893賬戶轉賬100萬元。2016年5月24日,王某某轉入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chǎn)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5筆共計80萬元。
6.調取證據(jù)通知書(回執(zhí)),證明李某1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倫貝爾中心支公司沒有辦理儲蓄業(yè)務,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倫貝爾中心支公司阿榮旗營業(yè)部未開展儲蓄業(yè)務。李某1和張某自2016年1月1日至今均未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倫貝爾中心支公司購買保險、理財?shù)认嚓P產(chǎn)品。
7.情況說明、開戶信息及交易明細表,證明竇某2016年6月17日在上海陸金所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陸金所平臺開戶,無交易記錄。王某某2015年8月4日開戶,綁卡卡號為尾數(shù)5307
中國工商銀行賬戶,2016年5月24日至2017年12月12日,王某某投資購買陸金所平臺理財產(chǎn)品并獲利。
8.證人韓某的證言,證明李某1是韓某的姨夫,2016年5月23日早上,張某給韓某打電話說李某1要來阿榮旗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工資存款,張某不太放心,讓韓某跟著一起去,李某1到了阿榮旗后給韓某打電話說他們在中央大街的一個農(nóng)村信用社了,韓某就打車去了,到了以后看到王某某和李某1在一起,王某某說要把李某1準備存的100萬元轉到他名下工商銀行卡上才能存,然后李某1在農(nóng)村信用社柜臺給王某某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轉了100萬元,然后王某某開車拉著李某1和韓某到工商銀行ATM機處查詢到這筆錢到賬以后,就拉著李某1和韓某回到阿榮旗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看到李某1和王某某一起進公司后韓某就離開了,中午李某1給韓某打電話說一起來吃飯,吃飯的時候韓某問王某某這100萬元存款有沒有憑證,王某某說沒有,因為內蒙古的平安銀行在呼和浩特了,想取錢時本人拿著身份證到阿榮旗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直接取錢就可以了。
9.證人白某的證言,證明白某認識王某某,是阿榮旗平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除此之外還種點地,王某某的妻子也是種地的,平時王某某總在六合鎮(zhèn)附近推銷保險,向白某推銷過很多次保險,2016年前后,白某在六合鎮(zhèn)一個修理部附近碰見王某某了,王某某說他們現(xiàn)在有一個理財產(chǎn)品非常好,利率高,各方面都有保障,說平安保險是世界500強公司,肯定沒問題,王某某說李某1通過他都存錢了,白某說沒有錢買,后來王某某就沒再提過這個事。
10.證人王某的證言,證明張某、李某1在六合鎮(zhèn)開了一個診所,王某經(jīng)常去他家診所看病買藥,王某某是阿榮旗平安保險公司賣保險的,2016年前后,王某去李某1的診所買藥,正好王某某也在那,就聽王某某向張某宣傳說他們保險公司存款利息高的事情,讓張某有錢就在他那存款,過了幾天王某又去李某1診所,當時李某1沒在診所里,王某問張某李某1去哪了,張某說王某某拉著李某1去阿榮旗平安保險公司存款去了,王某就沒再接著往下問。
11.證人翟某的證言,證明翟某在阿榮旗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擔任外勤經(jīng)理,主要負責業(yè)務方面的事情,王某某是2013年前后到阿榮旗平安人壽保險公司工作的,業(yè)績還不錯,2015年左右還擔任了業(yè)務部門主任,2021年7月份左右,張某的兒媳潘微微到公司找翟某,說他公公李某1在王某某那存了100萬元的“保尊寶”理財產(chǎn)品,現(xiàn)在取不出來了,過了一會張某也來了,說王某某現(xiàn)在不給錢,翟某就給王某某打電話,王某某說他出車禍了在醫(yī)院住院,然后翟某和潘微微、張某一起去的阿榮旗人民醫(yī)院找的王某某,王某某說他把李某1存“保尊寶”理財產(chǎn)品的100萬元取出來了,用于投資了,然后對方現(xiàn)在給不了王某某的錢,所以王某某現(xiàn)在沒有辦法把錢給張某他們。另證明,雖然王某某當過主任,但是沒有給他配過助理或者秘書。陸金所是中國平安集團旗下的公司,和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沒有關系。通過陸金所購買理財產(chǎn)品時,通過本人賬戶購買的理財產(chǎn)品只能在本人名下,購買的時候需要綁定本人名下的銀行卡進行轉賬,同時也無法為其他人購買理財
產(chǎn)品,購買理財產(chǎn)品的收益也在本人自己的賬戶內,提現(xiàn)也只能提到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內。
12.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證明張某于1956年11月9日出生。2016年5月22日,王某某到張某家說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現(xiàn)在儲蓄業(yè)務有很好的優(yōu)惠政策,存100萬元一年給4.5萬元的利息,但是錢要存在王某某名下,張某和李某1沒同意,王某某說存在張某和李某1名下也行,但得去阿榮旗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找他秘書存錢,張某和李某1就同意了。第二天早上,王某某開車拉著李某1存款,張某讓她的外甥媳婦韓某去幫看看,存完以后王某某又把李某1送回來了,張某向王某某要100萬元的存款憑證,王某某說手續(xù)在呼和浩特取不回來,他要給打個借條,張某說“我是在中國平安銀行存的錢,不是把錢借給你了,你給我寫欠條算怎么回事”,王某某說這筆錢通過他的秘書操作已經(jīng)存到中國平安銀行了,當時張某、李某1就以為這100萬元是以張某、李某1的名義存到中國平安銀行,存款期限是一年。2017年4月20日張某因患乳腺癌需要用錢手術,就想把這100萬元取出來,王某某說可以取出來,到了2017年5月23日找王某某要這筆錢時,王某某說他的秘書操作時又存了二年,現(xiàn)在取不出來。2019年5月、2020年5月張某向王某某要取回這筆錢時,王某某都說他的秘書又給存了一年。2021年6月1日張某給王某某打了好幾次電話沒人接聽,后來是王某某媳婦接的,說王某某出車禍了,然后張某就讓李某1去阿榮旗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要把這筆錢取出來,李某1到了之后,阿榮旗平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在系統(tǒng)查詢以后說自2016年5月22日至今都沒有李
成山的存款記錄,張某這才知道是被王某某騙了。2021年6月2日,張某兒媳和翟某去阿榮旗人民醫(yī)院找王某某問過這筆錢,王某某說這100萬元沒存到李某1名下,存到王某某自己名下了。王某某從2017年到2020年,先后四次給過張某存款利息,每次4.5萬元,一共給了18萬元。2021年9月23日,王某某微信給轉了3萬元,剩下的都沒給。
13.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證明李某1于1955年8月24日出生。2016年5月22日,王某某到李某1家宣傳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的存款政策,說存款100萬元一年給4.5萬元利息,但錢要存到他的名下,李某1不同意,后來王某某說存到李某1名下也可以,需要李某1到阿榮旗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去存款,李某1就同意了。2016年5月23日早上,王某某開車拉著李某1到阿榮旗那吉鎮(zhèn)中央大街的一個農(nóng)村信用社,李某1外甥媳婦韓某也在現(xiàn)場,王某某說要把這筆錢先轉到他的銀行卡上才能在中國平安的系統(tǒng)操作,然后李某1就把100萬元存款通過柜臺工作人員轉到王某某的中國工商銀行卡上了,轉完后王某某又帶著李某1和韓某到中國工商銀行的ATM機看到這筆錢到賬后就拉著李某1和韓某回到阿榮旗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公司,韓某看到李某1上樓就走了,李某1和王某某上樓以后就有一名男性工作人員在等著了,王某某說是他的秘書,這個秘書就跟李某1要了身份證和銀行卡,然后這個秘書在電腦上操作一番后跟王某某說這100萬元已經(jīng)到中國平安銀行了,李某1就和王某某要存款憑證,王某某說內蒙古的中國平安銀行總部在呼和浩特了,存款憑證沒法給,王某某說要用錢的時候本人帶著身份證到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來取就行。2017年5月,
李某1妻子張某得了乳腺癌急需看病治療,李某1給王某某打電話說要把100萬元取出來,王某某說李某1存的100萬元讓他的秘書又存了2年,現(xiàn)在取不出來,2019年5月份,李某1又找王某某要這100萬元存款,王某某說他的秘書又給續(xù)了一年的,2017年到2020年王某某每年給4.5萬元利息,一共給了18萬元。2021年5月份,李某1又找王某某要錢,王某某說平安保險公司要準備幾天,約定2021年6月1日把100萬元存款給李某1,當天張某給王某某打電話,王某某媳婦接聽說王某某出車禍了,李某1就自己到阿榮旗平安人壽保險公司去取錢,經(jīng)他們工作人員系統(tǒng)查詢,告訴李某1名下自2016年至今根本沒有任何存款記錄,李某1才意識到被王某某騙了100萬元,后來李某1多次找王某某要錢,2021年9月23日,王某某妻子給李某1轉了3萬元,再沒還過錢。
1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王某某從2012年3月份開始在阿榮旗平安人壽保險公司工作,主要工作內容是向周邊人宣傳推廣保險業(yè)務。2016年5月22日晚上,李某1妻子張某給王某某打電話,問有沒有利息高一點的投資理財,王某某告訴他們有一個四厘五利息的,張某同意了,當時張某給王某某打完電話后王某某就產(chǎn)生了以王某某名義購買理財產(chǎn)品的想法。因為王某某是平安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員,李某1夫婦以為這筆錢是投到平安保險公司了,2016年5月23日李某1在阿榮旗農(nóng)村信用社將100萬元轉賬到了王某某名下的中國工商銀行卡上,這100萬元到王某某賬戶以后都是王某某個人支配的,首先王某某將這100萬元中的80萬元購買了陸金所的理財產(chǎn)品,到月之后通過手機軟件進行操作,把錢提到銀行卡上,
然后再購買,就這樣反復操作,通過購買這些理財產(chǎn)品王某某獲利了,具體多少沒算過。在2017年至2018年間,王某某通過取現(xiàn)的方式把100萬元陸續(xù)取出來了,加上王某某自己的50萬元,以現(xiàn)金的方式投資給一個叫肖玉合的人了,后來這個人聯(lián)系不上了。
證據(jù)還有辦案說明、證人郝某、馬某1、竇某、李某2、馬某2的證言、視頻資料、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協(xié)助凍結財產(chǎn)通知書等。以上證據(jù)經(jīng)審查其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老年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但指控犯罪數(shù)額有誤,本院予以糾正。應把案發(fā)前已返回的被騙款額21萬元扣除,按最后實際所得數(shù)額79萬元計算。對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其共計退還被害人25.5萬元,其中2020年退還9萬元的辯護理由,因無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且與王某某的銀行流水及被害人陳述不符,故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認罪認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某詐騙老年人財物,酌情從嚴懲處。鑒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32年6月9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被害人李某1、張某人民幣79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高盼
審判員楊會文
人民陪審員鮑成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徐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