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資源縣人民檢察院以資檢刑訴〔202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1、鄭某某2犯詐騙罪,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資源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雷承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1及其辯護人李立坤、被告人鄭某某2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資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9月16日、17日,被告人劉某某1(代號:劉亮)組織被告人鄭某某2(代號:小峰)以及被行政處罰的劉某某(代號:劉堂)、字某某(代號:楊琳)等15人分別在興安縣、資源縣開展會銷活動,共詐騙4位老年人,詐騙金額共計8960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某1、鄭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推銷過程中實施套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1、鄭某某2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劉某某1、鄭某某2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1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鄭某某2單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公訴機關(guān)就上述指控事實提交了相關(guān)證據(jù)。
被告人劉某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及程序適用均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jié)。
辯護人李立坤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提出劉某某1如實供述罪行,已全部退贓且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六個月刑期。還提出扣押在案的兩部手機、一輛小型貨車不屬于作案工具,應依法發(fā)還。
被告人鄭某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及程序適用均無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9月16日,被告人劉某某1、鄭某某2等人在興安縣喜屋開展會銷活動。其中,劉某某1是組織者,鄭某某2負責演講推銷。演講時,鄭某某2謊稱自己是“皇族泉牌凈水器”廠家的市場銷售部經(jīng)理,然后通過現(xiàn)場向老年人演示凈水過程,虛構(gòu)事實講解“皇族泉牌凈水器”過濾后的水干凈無雜質(zhì),比其他品牌的凈水器好,喝了能治療身體的疾病,夸大產(chǎn)品功能。并將進價260元一套的凈水器、濾芯,分別以2000元的價格賣給了被害人郭某、張某某兩名老人。2022年9月17日,被告人劉某某1、鄭某某2等人以同樣的方法在資源縣豪庭酒店詐騙了被害人周某2690元、被害人伍某2000元。并查明,抓獲被告人時,其同伙已退賠周某、伍某經(jīng)濟損失。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某1退賠郭某、張某某經(jīng)濟損失各2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段某、黃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周某、伍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劉某某1、鄭某某2的供述和辯解;5.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6.視頻資料。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1、鄭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推銷過程中虛構(gòu)夸大產(chǎn)品功能,騙取他人錢財,涉案數(shù)額896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詐騙罪,是共同犯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劉某某1、鄭某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劉某某1已全部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劉某某1、鄭某某2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劉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其中2022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25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時間8天折抵4天已扣除。繳納罰金的期限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逾期不交的,依法強制繳納。)
2、被告人鄭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已繳納);
3、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劉某某1、鄭某某2作案工具皇族泉牌凈水器20臺,由某機關(guān)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4、扣押在案的豫AE××**白色小型貨車由某機關(guān)依法處理;
5、隨案移送的被告人劉某某1OPPO手機一部、華為手機一部,發(fā)還給劉某某1。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謝國美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桂萍
代書記員羅珊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