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大冶市人民檢察院以鄂冶檢刑訴[2022]Z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談某某1、何某某2犯詐騙罪,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陳迪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談某某1、何某某2及辯護人柯蒙蒙、周建兵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1年至2010年期間,被告人談某某1、何某某2先后加入非法組織“國務院國際梅花協(xié)會”并參與民族資產(chǎn)解凍項目(又稱“民族大業(yè)”),該組織以國家扶貧、資產(chǎn)解凍后高額返利等噱頭為誘餌,通過吸收資金等手段騙取他人錢財。被告人談某某1加入該組織后,擔任武漢片區(qū)大組長職務,負責該組織武漢、黃石、鄂州等地工作,截止2018年3月份,武漢片區(qū)共發(fā)展52個小組,成員共計2262人。何某某2加入該組織后先后拉攏曹某2(已判刑)、黃某2(已判刑)加入,出任該組織大冶片區(qū)小組長一職,時至2017年7月,大冶片小組共發(fā)展成員64人參與“民族大業(yè)”項目,共收取資金225018元,其中9280元上交談某某1,其余部分上交給“國務院國際梅花協(xié)會”其他上級。
2017年7月,因內(nèi)部發(fā)生分歧,何某某2逐漸退出該組織,由曹某2擔任大冶片區(qū)小組長一職,黃某2擔任出納。曹某2、黃某2繼續(xù)以國家扶貧、資產(chǎn)解凍后高額返利為誘餌,騙取下線成員錢財。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曹某2、黃某2共收取成員資金337000元,其中250000元上交談某某1。談某某1收到何某某2和曹某2上交的資金后,又如數(shù)上交至上級。
2017年,談某某1已知悉其參與的項目是詐騙項目,但其對此存有僥幸心理,仍向不明真相的下線成員大力宣傳“民族大業(yè)”項目,繼續(xù)收取下線成員繳納的各種費用。經(jīng)查明,2017年期間,談某某1共收取何某某2小組9280元。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間,談某某1陸續(xù)收取曹某2、黃某2小組25萬余元。
2015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2已知悉其參與的項目是詐騙項目,但其對此存有僥幸心理,仍向不明真相的下線成員大力宣傳“民族大業(yè)”項目,繼續(xù)收取下線成員繳納的各種費用。在2016年1月至6月期間,組織下線成員籌集101060元參與“民族大業(yè)”,并將籌集的101060元全部上交給上級。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談某某1屬自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談某某1、何某某2明知“民族大業(yè)”是虛假項目,仍以民族資產(chǎn)解凍扶貧等項目作為詐騙誘餌,收取組織成員投資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建議判處被告人談某某1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何某某2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談某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不持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柯蒙蒙提出被告人談某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被告人談某某1是受到他人蒙騙擔任組長,根據(jù)上線指示和安排發(fā)展會員,在向下線吸收資金的同時,也上交自己的存款和工資,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shù)闹饔^目的,客觀上沒有占有、截留費用?,F(xiàn)已認識到“民族大業(yè)”項目虛假后,停止宣傳項目和收錢,其本人也是受害者。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何某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不持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周建兵提出被告人何某某2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其詐騙意圖不明顯,也是詐騙項目的受害人,且年近七旬,建議對其免于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1991年至2010年期間,被告人談某某1、何某某2先后加入非法組織“國務院國際梅花協(xié)會”,并參與民族資產(chǎn)解凍項目(又稱“民族大業(yè)”),該組織以國家扶貧、資產(chǎn)解凍后高額返利等噱頭為誘餌,通過吸收會員資金等手段騙取他人錢財,被告人談某某1擔任武漢片區(qū)大組長,負責武漢、黃石、鄂州等地工作,而被告人何某某2擔任大冶片區(qū)小組長。因承諾的收益一直未兌現(xiàn),被告人談某某1、何某某2已知悉所參與的項目是詐騙項目,但存有僥幸心理,仍通過召集組織會員開會,介紹虛假籌資項目文件,宣稱參與項目的會員能夠獲得高額回報等方式發(fā)展下線會員,并收取會員繳納的各種費用。截至2018年3月止,被告人談某某1在武漢片區(qū)共發(fā)展含大冶片區(qū)在內(nèi)的52個小組,發(fā)展會員計2200余人。被告人何某某2在大冶片區(qū)發(fā)展曹某2、黃某2(均已判刑)等會員60余人。2016年,被告人何某某2組織會員籌集10萬余元參與“民族大業(yè)”,并將該款項全部交給其他上級,還交給被告人談某某19000余元。2017年,因內(nèi)部發(fā)生糾紛,被告人何某某2逐漸退出該組織,由曹某2擔任大冶片區(qū)小組長,繼續(xù)以國家扶貧、資產(chǎn)解凍后高額返利為誘餌,騙取下線會員錢財。經(jīng)鑒定,自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曹某2、黃某2共收取會員資金計33.7萬元,將25萬余元交給被告人談某某1。
另查明,被告人談某某1、何某某2自動向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線索來源、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收條、轉(zhuǎn)賬記錄憑證、刑事判決書、會計鑒定意見書等書證;2.證人曹某2、黃某2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戴某、羅某、洪某、黃某1、馮某、曹某1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談某某1、何某某2的供述和辯解;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人談某某1、何某某2及辯護人柯蒙蒙、周建兵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談某某1、何某某2明知他人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錢款,還幫助他人宣傳虛假信息,發(fā)展下線會員參與其中,被告人談某某1收取組織會員投資款25萬余元、被告人何某某2收取組織會員投資款10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兩被告人自動向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兩被告人接受其上線指使安排,從事詐騙活動,在整個詐騙活動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談某某1現(xiàn)年滿75周歲以上,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2現(xiàn)年滿65周歲不滿75周歲,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柯蒙蒙、周建兵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紤]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結(jié)合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依法可對兩被告人適用非監(jiān)禁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談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何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頓朝霞
人民陪審員張?zhí)煺?/p>
人民陪審員李海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劉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