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金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以金檢刑訴〔2022〕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金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及指定辯護人郭靜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金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4月份,被告人胡某某虛構身份信息,冒充女性,在聊天軟件上和被害人周朋宇談戀愛騙取其信任,編造購物、為孩子交學費等理由騙取被害人周朋宇二萬五千余元。
2022年5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退還被害人錢款二萬五千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根據社區(qū)調查情況酌情適用緩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退賠被害人損失,可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觀點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徐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江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