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2)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5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曹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辯護人崔敏、嚴炎與被害人張某1、姚某1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20年起,被告人張某某通過朋友介紹或“陌陌”等聊天軟件認識被害人,并與被害人建立戀愛或朋友等關系。在交往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謊稱為被害人買車并通過偽造訂車協(xié)議等方式騙取其信任,后虛構缺少資金交繳車輛購置稅、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等理由騙取被害人錢款。被告人張某某共實施詐騙八起,騙取被害人錢款合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477850元,其中騙取被害人徐某81800元,騙取被害人韓某31400元,騙取被害人張某18200元,騙取被害人姚某240500元,騙取被害人田某135000元,騙取被害人陳某271000元,騙取被害人彭某3000元,騙取被害人姚某16950元。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被害人張某1、姚某1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要求被告人張某某退賠錢款。
被告人張某某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表示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張某某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被傳喚到案,應認定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構成自首;取得被害人徐某諒解;認罪認罰,建議對張某某從輕處罰。辯護人當庭提交刑事諒解書、收條及泗縣泗城鎮(zhèn)朱橋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等證據。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自2020年起,被告人張某某通過朋友介紹或“陌陌”等聊天軟件認識被害人,并與被害人建立戀愛或朋友等關系。在交往過程中,張某某謊稱為被害人買車并通過偽造訂車協(xié)議等方式騙取其信任,后虛構缺少資金交繳車輛購置稅、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等理由騙取被害人錢款。張某某共實施詐騙八起,騙取被害人錢款合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477850元。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一、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張某某與徐某通過朋友介紹相識并發(fā)展為姐弟關系。后張某某虛構在南京做物流快遞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等理由,共計騙取被害人徐某101800元。案發(fā)前,張某某償還被害人徐某20000元。以上,張某某騙取被害人徐某81800元。
二、2020年底,被告人張某某與韓某通過“陌陌”軟件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張某某謊稱為被害人韓某購車并通過偽造相關訂車協(xié)議騙取其信任后,以需要資金支付購車尾款、發(fā)放工人工資等理由騙取韓某46000元。案發(fā)前,張某某償還被害人韓某14600元。以上,張某某騙取被害人韓某31400元。
三、2021年初,被告人張某某與張某1通過“陌陌”軟件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后張某某以托人為被害人張某1辦理駕照等為由,共計騙取被害人張某18200元。
四、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張某某與姚某2通過“陌陌”軟件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張某某謊稱為被害人姚某2購車并通過偽造相關訂車協(xié)議騙取其信任后,以需要資金支付購車尾款、母親學習龍蝦養(yǎng)殖需要資金等理由,騙取被害人姚某250000元。案發(fā)前,張某某償還被害人姚某29500元。以上,張某某騙取被害人姚某240500元。
五、2021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與田某1通過“陌陌”軟件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張某某謊稱為被害人田某1購車并通過偽造相關訂車協(xié)議騙取其信任后,以交繳車輛購置稅、出差缺少資金等理由,騙取被害人田某135000元。
六、2020年,被告人張某某與陳某通過“陌陌”軟件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21年8月,張某某謊稱為被害人陳某購車并通過偽造相關訂車協(xié)議騙取其信任后,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母親手術急需用錢等理由,騙取被害人陳某271000元。
七、2021年10月,被告人張某某與彭某通過“陌陌”軟件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張某某謊稱為被害人彭某購車并通過偽造相關訂車協(xié)議騙取其信任后,以缺少資金發(fā)放工人工資為由,騙取被害人彭某3000元。
八、2021年12月,被告人張某某與姚某1通過“陌陌”軟件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張某某謊稱為被害人姚某1購車并通過偽造相關訂車協(xié)議騙取其信任后,以需要支付車輛購置稅為由,騙取被害人姚某16950元。
被告人張某某于2021年12月5日被民警依法傳喚到案。
本案在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家人退賠被害人徐某損失40000元,徐某對張某某行為表示諒解。
以上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微信轉賬記錄等書證,證人田某2、張某2證言,被害人徐某、韓某等陳述,被告人張某某在偵查階段供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對于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認為張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張某某被民警傳喚接受訊問,系被動歸案,不屬于自動投案。辯護人認為張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徐某部分損失并取得其諒解,對張某某予以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相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5日起至2029年6月4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某退賠被害人徐某損失41800元、被害人韓某損失31400元、被害人張某1損失8200元、被害人姚某2損失40500元、被害人田某1損失35000元、被害人陳某損失271000元、被害人彭某損失3000元、被害人姚某1損失69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姬茂義
人民陪審員吳莉
人民陪審員李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員顏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