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佛順檢刑訴[2022]6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具體事實如下:
1.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張某聯(lián)系被害人張某聲稱參與開辦一所駕校,可以保證考試過關順利拿到駕照,誘騙張某向被告人張某交納學車報名費。被告人張某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上述借口通過微信轉賬的手段,收取被害人張某轉至的人民幣3200元(以下幣種同),作為張某妻子報名學車的費用。
2.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張某以上述同樣手段,騙取被害人王某通過微信轉賬的款項,共計7000元。
3.2019年5月4日至同年5月16日期間,被告人張某以上述同樣手段,騙取被害人易某通過微信轉至的款項四筆,共計4680元。
得款后,被告人張某均未為上述被害人及親屬辦理學車報名及安排練車事宜,除將款項3000元轉至東鑫駕校的吳某外,余款累計11880元均用于個人消費。破案后,贓款無法起回。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書證;證人戴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張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張某的供述;檢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
公訴機關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張某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的刑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證據(jù)及所提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的犯罪事實清楚,據(jù)以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證,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式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應依法予以退賠。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與被告人張某的罪責相符,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考慮被告人張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和悔罪態(tài)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依法退賠被害人張某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200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幣7000元、被害人易某人民幣46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亞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