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岫檢刑訴(2021)2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期間,因被告人身患疾病需住院治療,無法到庭參加庭審,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裁定中止審理,并于2022年3月7日恢復審理,于2022年3月8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卜長鵬、書記員李沅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高志宏到庭參加訴訟。
控辯方主張
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劉某以能給被害人洪某1辦理退伍軍人安某工作為由,分兩次收取洪某1共計53000元人民幣,后劉某既未給洪某1辦理工作,也未將錢退給洪某1,洪某1于2018年11月到公an機關報案,案發(fā)后2021年6月23日劉某家屬返還全部款項。
2018年2月,被告人劉某以能給被害人張某妻子唐某辦理工作為由,先后多次收取張某共計82000元人民幣,后劉某未給唐某辦理工作,張某找其退錢,劉某通過微信轉賬退還5000元人民幣,余款77000元未退還,張某于2020年4月到公an機關報案,案發(fā)后劉某家屬返還全部款項。
2019年9月,被告人劉某以能給被害人姜某1妻子孫某1辦理工作為由,分三次共收取姜某150200元人民幣,后劉某既未給孫某1辦理工作,也未退還錢款,姜某1于2020年1月到公an機關報案,案發(fā)后劉某家屬于2020年5月3日返還全部款項。
公訴機關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供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高志宏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劉某主觀惡意不大,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較好的的悔改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寬處罰。2、被告人劉某積極退贓退賠,已將全部款項返還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諒解。3、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4、被告人劉某系初犯,無違法犯罪記錄,此次系因法律意識淡薄,一時糊涂才導致此次犯罪。綜上,請求法庭給予被告人劉某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理。且被告人劉某長期患有疾病需要治療,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劉某以能給被害人洪某1辦理退伍軍人安某工作為由,分兩次收取被害人洪某1共計53000元人民幣,后被告人劉某并未給被害人洪某1辦理工作,被告人洪某1于2018年11月到公an機關報案,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家屬返還被害人全部款項。
2018年2月,被告人劉某以能給被害人張某妻子唐某辦理工作為由,先后多次收取張某共計82000元人民幣,后被告人劉某并未給唐某辦理工作,被害人張某于2020年4月到公an機關報案,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家屬返還被害人全部款項。
2019年9月,被告人劉某以能給被害人姜某1妻子孫某1辦理工作為由,分三次共收取姜某150200元人民幣,后劉某并未給孫某1辦理工作,被害人姜某1于2020年1月到公an機關報案,案發(fā)后劉某家屬返還全部款項。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洪某2、張某、姜某1的陳述,證人楊某、馮某、姜某2、康某、孫某2、唐某、李某、孫某1的證言,電話錄音光盤,收據(jù)復印件,退伍安某工作介紹信,銀行卡交易明細,諒解書,情況說明,病例,會計證復印件,欠條,接受證據(jù)清單,電話查詢記錄,收據(jù),訊問光盤,人口信息表,案件來源及抓捕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家屬積極賠償各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諒解,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綜合本案,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其予以緩刑考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高麗
審判員趙丹
審判員姜忠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唐皓
書記員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