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普寧市人民檢察院以普寧市檢刑訴[2022]3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同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發(fā)現(xiàn)本案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遂變更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于同年6月9日第2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普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盧萬縣、鄧曉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賴丹育、蘇章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普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18年2月8日左右的一天17時許,被告人方某某在普寧市里湖鎮(zhèn)冷美村被害人方某2家中,虛構村里安排厝地,以可幫助方某2得到安排兩間厝地但需要“喝茶費”人民幣(下同)10000元的理由,詐騙方某2共10000元。后又以虛構安排兩間厝地需要48000元的理由,于2018年3月4日16時許詐騙方某2共48000元。
二、2018年2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在普寧市里湖鎮(zhèn)池美村被害人陳某家中,虛構冷美村要安排厝地,以可把路邊的厝地安排給陳某但需要“喝茶費”10000元的理由,詐騙陳某10000元。
普寧市人民檢察××鎮(zhèn)冷美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破案經(jīng)過、被告人供述及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已構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方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指定辯護人提出方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2018年2月8日左右的一天17時許,被告人方某某在普寧市里湖鎮(zhèn)冷美村被害人方某2家中,虛構村里安排厝地,以可幫助方某2得到安排兩間厝地但需要“喝茶費”人民幣(下同)10000元的理由,詐騙方某2共10000元。后又以虛構安排兩間厝地需要48000元的理由,于2018年3月4日16時許詐騙方某2共48000元。
二、2018年2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在普寧市里湖鎮(zhèn)池美村被害人陳某家中,虛構冷美村要安排厝地,以可把路邊的厝地安排給陳某但需要“喝茶費”10000元的理由,詐騙陳某1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方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作案現(xiàn)場相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里湖鎮(zhèn)冷美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破案經(jīng)過、被告人供述及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侵犯公民的財產(chǎn)權利,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方某某所犯罪名成立。鑒于方某某能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指定辯護人提出方某某認罪態(tài)度好的意見,理由成立,予以采納;提出其有坦白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采納。公訴機關建議對方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予以采納。方某某詐騙被害人方某2的違法所得48000元,應予以退賠;被害人方某2、陳某分別被方某某所詐騙的“喝茶費”10000元,系用于非法目的,應予以追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
二、被告人方某某詐騙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元,繼續(xù)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三、責令被告人方某某退賠被害人方某2人民幣48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羅卓標
人民陪審員周偉群
人民陪審員李耀華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顧榮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