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被告人郭某犯詐騙罪一案,劍閣縣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3月25日以劍檢刑訴(2022)17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劍閣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梁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孫俊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被告人郭某謊稱有一個表叔是中石油西南片區(qū)的總經理,他們單位正在進行公車改革要拍賣一批公車,其中有幾臺20**款“路虎”牌越野車,新車價值80多萬,拍賣后10多萬就能買一輛,但是每臺車的定金是3萬元。在騙取李某的信任后,李某于2018年2月4日向其提供的建設銀行卡(卡號:6217********)預交了6萬元定金,定購2臺20**款“路虎”牌越野車;2018年3月20日,李某的朋友練某經被告人郭某的同意后也向其建設銀行卡預交了3萬元定金定購一輛2014款“路虎”牌越野車,后因遲遲沒有辦妥,練某將預交的3萬元定金從給李某的貨款中扣回。2018年7月,被告人郭某虛構將要在劍閣縣下寺鎮(zhèn)工業(yè)園區(qū)投資建廠的事實又騙取了被害人李某信任,李某于2018年8月9日向其提供的工商銀行卡(卡號:6212********)分兩次匯入63.8萬元(其中一筆款50萬元,另一筆款13.8萬元)后,被告人郭某還向被害人李某承諾之前借他的4萬元也算入這個投資建廠中。
2018年6月,被告人郭某虛構將要在劍閣縣下寺鎮(zhèn)工業(yè)園區(qū)投資建印刷廠的事實騙取了被害人王某的信任,以繳納定金為由,在2018年12月1日讓被害人王某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向其轉賬1萬元;2018年9月28日,王某應被告人郭某的要求向王某1轉賬1萬元,算王某投資建廠的錢;后又以繳納土地過戶交稅為由,在2019年3月18日由被害人王某向其提供的工商銀行卡(卡號:6212********)匯款3萬元。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郭某虛構可以獲得中石油西安辦事處勞保訂單需要跑關系進行打點為由又騙取了被害人王某的信任,由被害人王某向其提供的建設銀行卡(卡號:6217********)匯款1萬元。
2018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郭某通過王某認識了唐某。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電話通知唐某、王某、洪某等人到普安一家農家樂商談中石油西安辦事處勞保訂單的事情。預計要花費60萬元,王某、洪某、唐某每人出11萬,余下的27萬元由被告人郭某出。為了將事情辦成功需要打點跑關系,要先花十萬元,王某先出1萬元、洪某先出1萬元,唐某先出1萬元,余下的7萬元由被告人郭某出。在騙取了被害人唐某的信任后,被害人唐某于2019年4月25日,通過微信轉賬1萬元給郭某。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告訴被害人唐某事情已經運作好了,需要將余下的10萬元打給他,被害人唐某深信不疑,在2019年5月5日由被害人唐某向其提供的工商銀行卡(卡號:6212********)匯款5萬元,2019年5月6日又向其轉賬2萬元。
2018年下半年,秀鐘小學教師洪某通過王某認識了被告人郭某,隨后雙方互留聯(lián)系方式并保持聯(lián)系。洪某通過王某得知郭某與時任劍閣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梁某私人關系很好,就想通過這層關系從鄉(xiāng)下調回城里。2018年12月某天,洪某接到王某電話后就趕到綿陽紫云大酒店,飯后就在洪某住的房間里3人談起了洪某工作調動的事情,郭某答應幫忙但是要求洪某先拿4萬元錢,洪某答應了,第二天早上郭某離開時就將裝了4萬元錢的紅色茶葉盒帶走了。從綿陽回來后沒過多久,郭某電話告知洪某事情可以辦但是還需要2萬元錢,當天下午郭某從綿陽趕到下寺并住在下寺秦川大酒店,洪某就將2萬元現(xiàn)金裝信封后交給了郭某。2019年春節(jié)前某天晚上,郭某在下寺鎮(zhèn)糖果KTV耍并告訴洪某工作調動的事情還需要2萬元錢就可以搞定了。當天晚上洪某就將2萬元現(xiàn)金裝信封后交給了郭某。2019年4月21日,郭某吹噓他與中石油西安辦事處的趙處長關系很好,可以從他那里獲得勞保訂單,利潤非??捎^,將洪某說動后,郭某就要求洪某投入10萬元。2019年4月24日,郭某電話告知洪某他要去西安洽談勞保訂單的事情需要他先支付1萬元作為此次活動的經費,于是當天洪某就將1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郭某。2019年5月1日,郭某通過微信給洪某發(fā)了一個價值258萬元的勞保訂單,并告訴洪某這是西安那邊給他的,隨后就要求洪某轉10萬元給他作為生產廠家的定金。洪某深信不疑,就讓其妻黎某在2019年5月4日向郭某提供的工商銀行卡(卡號:6212********)分兩次匯入10萬元。
案發(fā)后,郭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在被抓獲前郭某及其父親歸還洪某1.5萬元、唐某1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郭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是坦白。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郭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郭某對起訴指控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在庭審中向本案被害人表示道歉,表示以后積極退賠,請求從輕處罰。其指定辯護人孫俊玲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郭某雖屬累犯,但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情節(jié),退賠了部分贓款,建議予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郭某與李某認識后逐步發(fā)展成“親家”關系。2018年1月,被告人郭某謊稱其有一個表叔任中石油西南片區(qū)總經理,單位正在進行公車改革要拍賣一批公車,其中有七八臺20**款“路虎”牌越野車,新車大概價值80多萬元,拍賣大概10多萬元就能買一輛,轉手倒賣可賺10余萬元,如果有興趣買,每輛車需交“定金”3萬元,在騙取李某信任后,李某表示愿意購買2輛2014款“路虎”牌越野車。2018年2月4日,被告人郭某打電話告訴李某,謊稱購買公車的事情辦的差不多了,要求李某支付“定金”,李某于同日通過自己的手機銀行向被告人郭某的建設銀行卡(卡號6217********)轉款6萬元。2018年3月19日,李某告訴被告人郭某其朋友練某也想買1輛拍賣的2014款“路虎”牌越野車,被告人郭某謊稱可以。次日,練某向郭某的建設銀行卡轉款3萬元,此后被告人郭某謊稱事情一直在落實。同年底,練某見事情沒有著落,經李某與練某協(xié)商,練某轉給被告人郭某的3萬元“定金”從欠李某的貨款中進行了扣除。
2018年7月,被告人郭某虛構將要在劍閣縣下寺鎮(zhèn)工業(yè)園區(qū)投資建設冥幣生產廠需繳納26畝土地出讓金每畝5.6萬元,合計需繳納土地出讓金145.6萬元的事實,并謊稱自己愿意多出10萬元的土地出讓金,讓李某出67.8萬元,且將之前在李某處借款4萬元許諾計入李某的投資,僅要求李某再投資63.8萬元,經被告人郭某反復勸說李某,又騙取了李某信任,李某于2018年8月9日向其提供的工商銀行卡(卡號6212********)分兩次轉款63.8萬元(其中一筆款50萬元、一筆款13.8萬元)。被告人郭某收款后,于2019年三四月份電話邀約李某到劍閣縣下寺工業(yè)園區(qū),指著劍門關酒廠對面的一塊土地謊稱系建廠的土地,后經李某核實系劍門關酒廠的土地,遂發(fā)現(xiàn)被騙,并多次找被告人郭某退錢未果,李某于2020年6月23日報警而案發(fā)。
2018年6月,被告人郭某虛構在劍閣縣下寺鎮(zhèn)工業(yè)園區(qū)投資建印刷廠的事實騙取了王某的信任,以交納定金為由,在2018年12月1日讓王某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向其轉賬1萬元;2018年9月28日,王某應被告人郭某的要求向王某1轉賬1萬元,謊稱算王某投資建廠的錢;后又以繳納土地過戶交稅為由,在2019年3月18日由王某向其提供的工商銀行卡(卡號6212********)匯款3萬元。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郭某虛構可以獲得中石油西安辦事處勞保訂單需要跑關系進行打點為由又騙取了王某的信任,王某向其提供的建設銀行卡(卡號6217********)匯款1萬元。
2018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郭某通過王某認識了唐某。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郭某電話邀約唐某、王某、洪某等人到普安一家農家樂商談中石油西安辦事處勞保訂單的事情,并謊稱預計要花費60萬元,讓王某、洪某、唐某每人出11萬,余下的27萬元由被告人郭某自己出。被告人郭某以要將事情辦成功需要打點跑關系,要先花10萬元,王某先出1萬元、洪某先出1萬元,唐某先出1萬元,余下的7萬元由被告人郭某出為由,騙取了唐某的信任。唐某于2019年4月25日,通過微信轉賬1萬元給被告人郭某。2019年5月4日,被告人郭某向唐某謊稱事情已經運作好了,需要將余下的10萬元轉給他,唐某深信不疑,于2019年5月5日向被告人郭某提供的工商銀行卡(卡號6212********)匯款5萬元,2019年5月6日又向其轉賬2萬元。
2018年下半年,劍閣縣秀鐘小學教師洪某通過王某認識了被告人郭某,隨后雙方互留聯(lián)系方式并保持聯(lián)系。洪某通過王某得知被告人郭某與時任劍閣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梁某私人關系很好,就想通過這層關系從鄉(xiāng)下調回縣城工作。2018年12月某天,洪某接到王某電話后就趕到綿陽紫云大酒店,飯后就在洪某住的房間里3人談起了洪某工作調動的事情,被告人郭某謊稱可以幫忙,但不能白幫,至少要6萬元的活動經費,并要求洪某先拿4萬元錢,洪某信以為真,第二天早上被告人郭某離開時就將洪某裝了4萬元錢的紅色茶葉盒帶走了。洪某從綿陽回來后沒過多久,被告人郭某打電話給洪某又謊稱事情可以辦但還需要2萬元錢,當天下午被告人郭某從綿陽趕到下寺并住在下寺秦川大酒店,洪某就將2萬元現(xiàn)金裝信封后交給了被告人郭某。2019年春節(jié)前某天晚上,被告人郭某在下寺鎮(zhèn)糖果KTV耍并告訴洪某工作調動的事情還需要2萬元錢就可以搞定了,當天晚上洪某就將2萬元現(xiàn)金裝信封后交給了被告人郭某。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郭某謊稱他與中石油西安辦事處的趙處長關系很好,可以從那里獲得勞保訂單,利潤非常可觀,將洪某說動后,被告人郭某就要求洪某投入10萬元。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郭某電話告知洪某他要去西安洽談勞保訂單的事情需要他先支付1萬元作為此次活動的經費,洪某信以為真就將1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被告人郭某。2019年5月1日,被告人郭某手寫了一份勞保清單并通過微信發(fā)給洪某,并謊稱是西安那邊給他的,隨后就要求洪某轉10萬元給他作為生產廠家的定金,洪某深信不疑,就讓其妻黎某在2019年5月4日向郭某提供的工商銀行卡(卡號:6212********)分兩次匯入10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郭某及其親屬歸還洪某1.5萬元、唐某1萬元外,其余贓款被郭某賭博、日常生活等揮霍。
上述事實,被告人郭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郭某的到案經過,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辨認各被害人筆錄,各被害人辨認被告人筆錄,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書,被告人郭某手寫的勞保用品清單,微信聊天記錄,被告人郭某的中國工商銀行卡6212××××2619及中國建設銀行卡6217××××8894交易記錄,被害人李某給被告人郭某轉款的銀行轉賬單,被害人唐某給被告人郭某微信轉賬交易記錄、手機銀行轉賬交易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黎某的農信銀行賬戶交易記錄,被害人王某給被告人郭某微信轉賬交易記錄及其建設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練某給被告人郭某的轉賬交易記錄,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及簽具的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公車拍賣、投資建廠、勞保用品訂單、能幫助調動工作等事實,騙取他人財物計109.8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了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納。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郭某雖具有坦白、退賠部分贓款、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情節(jié),但綜合考慮被告人郭某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絕大部分贓款現(xiàn)未退賠、屬累犯、多次實施詐騙等從重處罰情節(jié),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予以采納。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所處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34年9月8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郭某退賠違法所得107.3萬元,發(fā)還被害人李某76.8萬元、被害人王某6萬元、被害人唐某7萬元、被害人洪某17.5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羅培生
人民陪審員楊宇東
人民陪審員岳翠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胡芳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