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黃島檢刑訴[2022]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濱犯詐騙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艷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濱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濱繳納2900元入伙費后加入詐騙組織,在網(wǎng)上冒充女性身份編造各種理由對男性網(wǎng)友實施詐騙,同時繼續(xù)拉攏他人加入該組織并從中賺取提成?,F(xiàn)查實:2019年6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濱通過偽裝成女性身份的微信(微信號:×××22,昵稱:天空愛上了諾言)在網(wǎng)上與被害人聊天并逐漸發(fā)展成男女朋友關系,后編造生病需要治療、買飛機票看對方等理由以微信轉賬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孫某人民幣1700元,騙取被害人韋某人民幣500元,騙取被害人史某人民幣1500元,騙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幣
1390元,騙取被害人肖某人民幣1000元。綜上,被告人王某濱詐騙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609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過、轉款記錄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濱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濱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濱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1年11月7日17時許,辦案民警在黃島區(qū)××別墅××號樓將被告人王某濱抓獲。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某濱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濱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王某濱的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賠被害人孫某人民幣1700元,退賠被害人韋某人民幣500元,退賠被害人史某人民幣1500元,退賠被害人王某人民幣1390元,退賠被害人肖某人民幣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麗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姜曉燕
書記員張馨瑜
速錄員國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