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蒲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蒲城檢刑訴[2021]2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蓮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蒲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燕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蓮及其指定辯護人陳晨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蒲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劉某蓮利用自己蒲城縣文物局退休干部,曾經評選為蒲城縣勞模的身份,獲取被害人王美榮信任,虛構自己有能力給王美榮補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騙取王美榮58000元。
2.2015年11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劉某蓮通過王美榮認識被害人冉臘香,利用自己蒲城縣文物局退休干部,共產黨員身份,虛構自己有能力給冉臘香補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騙取冉臘香87000元。
3.2015年12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劉某蓮謊稱自己能給被害人邢紅香補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獲取邢紅香的信任后,以補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為由騙取邢紅香101500元。
4.2018年到2019年之間,被告人劉某蓮利用自已退休干部身份,獲取被害人寧艷榮信任后,以給寧艷榮親戚王夢嬌辦理工作和給寧艷榮母親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為由,共計詐騙寧艷榮166500元。
5.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劉某蓮知道李興君沒有繳納養(yǎng)老統(tǒng)籌后,告知李興君自己有補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的關系,可以幫李興君補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被告人劉某蓮獲取李興君信任后,以補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為由詐騙被害人李興君共計125500元。
6.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劉某蓮利用自己蒲城縣文物局退休干部,曾經蒲城縣勞模的身份,取得被害人蘭艷信任后,以給蘭艷申請廉租房,安排工作和給蘭艷丈夫介紹工程為由,共計詐騙蘭艷75000元。
7.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劉某蓮為取得被害人常紅亮信任,稱自己認識蒲城縣很多單位領導,并且其給自己很多親戚朋友成功辦理過廉租房。取得常紅亮信任后,劉某蓮以給常紅亮辦理廉租房和給常紅亮親屬辦理經濟適用房為由,共計詐騙常紅亮51000元和兩條粗支芙蓉王(價值500元)。
8.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劉某蓮冒充蒲城縣政府后勤工作人員,向被害人王**謊稱認識蒲城縣很多單位領導,能為王**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獲取王**信任后,被告人劉某蓮以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為由騙取被害人王**40000元。
9.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劉某蓮得知被害人校文郎是涉核退役軍人后,利用自己退休干部身份,獲取校文郎信任,以給校文郎辦理退役軍人涉核補助為由,共計騙取校文郎12080元。
10.2021年5月中旬,被告人劉某蓮利用自己是蒲城縣退休干部身份,取得被害人王保勝信任,以給王保勝女兒補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為由,共計騙取王保勝14000元。
11.2015年8月至2017年,被告人劉某蓮利用自己省勞動模范,文物局退休干部身份取得王美榮信任,謊稱自己可以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王美榮介紹張淑英認識劉某蓮,劉某蓮以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為由在蒲城縣解放街花園巷9號騙取張淑英70000元,后分多次退還張淑英24000元。
12.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劉某蓮利用自己曾是勞模身份、并謊稱自己是蒲城縣旅游局書記,以給張志祥孫子安排工作為由,在蒲城縣堯山路文藝小區(qū)三排二號張志祥家中騙取張志祥63000元,至2020年劉某蓮分多次退還張志祥25000元。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有證據(jù)證實,認為被告人劉某蓮多次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81508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四起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但結合被告人無退賠情形,應從嚴掌握從輕幅度。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蓮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蓮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表示認罪認罰,作為共產黨員,自己對不起黨,愧對被害人,在有能力的情況下,出去后想辦法還錢。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量刑上被告人劉某蓮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良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無前科、劣跡。綜上,希望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體現(xiàn)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蓮2015年從蒲城縣原文物旅游局退休,退休前任該局工會主席,其在職期間曾被評選為省級勞動模范等榮譽。2014年10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劉某蓮利用自己曾系公職人員,在職期間又獲得多項榮譽,取得他人信任后,謊稱自己在多個部門有熟人,可以幫忙補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申請廉租房、介紹工程、安排工作等。分別騙取被害人王美榮(1951年出生)58000元;騙取被害人冉臘香(1957年出生)87000元;騙取被害人李興君(1954年出生)125500元;騙取被害人王保勝(1948年出生)14000元;騙取被害人張淑英(1960年出生)46000元;騙取被害人張志祥(1939年出生)38000元;騙取被害人校文郎(1963年出生)12080元;騙取被害人邢紅香101500元;騙取被害人寧艷榮166500元;騙取被害人蘭艷75000元;騙取被害人常紅亮51500元(兩條芙蓉王粗支香煙價值500元);騙取被害人王**40000元。以上共計815080元。被告人劉某蓮稱將詐騙所得財物用于償還曾為家人看病所欠債務、購房債務及生活日常支出。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一、王美榮被詐騙事實的證據(jù)
1.被害人王美榮的陳述,證明2015年5月的一天(具體時間記不清楚了),劉某蓮到蒲城縣聯(lián)手商城她經營的布匹店買布,閑聊中,劉某蓮問她之前是否繳納養(yǎng)老統(tǒng)籌,她告訴劉某蓮2011年國家有政策給她補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當時因為經濟困難沒有辦,現(xiàn)在不知道能不能補辦。劉某蓮說有這方面的關系,能給她補辦,還當著她的面打了電話,說的也是養(yǎng)老統(tǒng)籌方面的事情,她就問補辦得多少費用,劉某蓮說5萬元就夠了。過了幾天,她和她老公商量后,將劉某蓮叫到家里,將5萬元現(xiàn)金和給她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的材料一并交給劉某蓮,劉某蓮給她出具了一張借條,并告訴她十月底就能辦到位,如果不行就將5萬元退給她。到五月底,劉某蓮聯(lián)系她說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還需8000元,她說沒有錢了,劉某蓮讓她無論如何準備8000元,不然就將給她辦理的養(yǎng)老統(tǒng)籌10萬元賣給別人了,沒有辦法她就找了8000元,在家里給了劉某蓮,劉某蓮出具了借條。到2015年10月底她的養(yǎng)老統(tǒng)籌還沒有辦下來,就問劉某蓮,劉某蓮說補辦起來比較麻煩,還得等一段時間。期間邢紅香和冉臘香就通過她知道了劉某蓮能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的事情,二人分別在她家和劉某蓮商議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的事宜,并將所需費用在她家交給了劉某蓮。
2.被告人劉某蓮的供述,證明2015年5月份左右,她到蒲城縣聯(lián)手商城王美榮的店給她丈夫買布做衣服,期間和王美榮說到養(yǎng)老統(tǒng)籌,她給王美榮說可以試著幫忙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給王美榮說需要5萬元,王美榮就在家給了她5萬元的現(xiàn)金,還有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的材料,她給王美榮出具了一張5萬元的借條,說如果辦不成就將5萬元退了。到了5月底,王美榮在自己家中又給了她8000元現(xiàn)金,她出具了8千元的借條。當時她沒有給王美榮補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就沒有能力辦,她將騙王美榮的錢花銷完了。
3.受案登記表,證明2021年9月25日8時許,王美榮到重泉所報稱,2015年5月,劉某蓮以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詐騙自己58000元。
4.借條,證明王美榮提供劉某蓮出具的借條,內容分別為:2015年5月6日,劉某蓮從王美榮處借到5萬元整;2015年5月28日,劉某蓮從王美榮處借到現(xiàn)金8000元。
5.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明王美榮從照片中辨認出對劉某蓮的情況,及作案現(xiàn)場王美榮家的方位、概況。
二、冉臘香被詐騙事實的證據(jù)
1.證人蔣紀海的證言,證明2015年11月8日左右,他老婆冉臘香跟村里幾個朋友到蒲城縣聯(lián)手商城二樓王美榮店里扯布準備縫衣服,扯布的時候王美榮提到認識一個朋友,關系網比較大,可以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然后王美榮就一直拉著他老婆讓抓緊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第二天王美榮給他老婆打電話說將能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朋友劉某蓮聯(lián)系好了,讓他們上縣來見一下,他就和他老婆到王美榮她家和劉某蓮見面。見面時劉某蓮就說養(yǎng)老統(tǒng)籌的這個事情能辦,但是需要80000元,其中60000元是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的錢,20000元是給劉某蓮的跑路費。說好后他就先到到銀行取了20000元給了劉某蓮,剩下的60000元說的是第二天再給,回家后突然不想辦理了,就給劉某蓮打電話,劉某蓮說已經將20000元給了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的人,說她是黨員,還在蒲城縣旅游局上班,怎么可能騙人,然后就讓劉某蓮繼續(xù)辦,第二天到王美榮家將60000元給了劉某蓮,劉某蓮給他打了60000元的借條,說20000元是跑路費不打條子,并說最長一年半的時間就給他老婆辦好,如果辦不好就將錢退給他們。隔了五天左右,劉某蓮打電話說要500元,要請幫忙辦事的人吃飯,他就趕緊上縣去把錢給劉某蓮,也拿著他老婆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需要的證明及材料一并給了劉某蓮,劉某蓮說準備的材料不行,叫不用管了,她把材料準備完,他就回家一直等音信。
一年半后,2017年5月份左右,他給劉某蓮打電話詢問情況,劉某蓮告訴他現(xiàn)在蒲城縣的養(yǎng)老統(tǒng)籌停著呢,中央換屆呢,政策現(xiàn)在還不知道是什么情況,暫時辦理不成,等中央換屆完了以后再看情況。繼續(xù)等了半年,大概到2017年快過年的時候,他再次詢問劉某蓮,劉某蓮一直在推,說到年后看是什么情況,一直等到2018年4月分左右,劉某蓮打電話說馬上辦理好了,讓把他老婆的一寸照片送到王美榮家,送去后,回家繼續(xù)等,期間隔兩三個月就給劉某蓮打一次電話,每一次打電話劉某蓮都說現(xiàn)在這事正跑著呢,這是遺留問題,不要著急。一直到2021年4月16日,劉某蓮給他打電話說現(xiàn)在資料已經上網了,需要交1350元,讓給一個朋友邢紅香微信上轉1500元,剩下的150元請別人吃飯。電話掛斷后他就加了紅香的微信,并將1500元轉給紅香,2021年4月20日劉某蓮給打電話說他老婆的養(yǎng)老統(tǒng)籌已經批下來了,馬上就好了,需要再拿5000元,事就到頭了。他不愿意再給,說當時說好的六萬元就到頭了,但一直在要錢,劉某蓮說養(yǎng)老統(tǒng)籌辦好后,要領多少錢,現(xiàn)在這5000元是要請人家吃飯,給人家送紅包,并說剛好要去渭南辦事,路過黨睦的時候讓把錢給她,最后這5000元就在黨睦秦家給的現(xiàn)錢,第二天劉某蓮打電話說這下就不用管了,等卡下來就行了,7月份基本上卡就下來了。到2021年7月8日他給劉某蓮打電話就打不通了,他就給紅香打電話,紅香說自己也打不通,過了幾天紅香給打電話說劉某蓮好像讓某某局抓了,但是不確定。他從紅香那要來劉某蓮兒子的電話,劉兒子說人出遠門了,沒有拿電話。過了幾天紅香給打電話說劉某蓮確定已經被某某局抓了,他就去派出所報警了。
2.被害人冉臘香的陳述,證明她和她丈夫蔣紀海是通過王美榮介紹認識的劉某蓮,劉某蓮以幫她補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騙了87000元現(xiàn)金。陳述的詳細過程與蔣紀海的陳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劉某蓮的供述,證明2015年9月左右,王美榮給她說有人想補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問她能辦不,她說可以,然后就見到了冉臘香和她丈夫,她說補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需要8萬元,第二天冉臘香就給了她8萬元的現(xiàn)金,但是她出具了一張六萬元的借條。幾天后,她給冉臘香丈夫要了500元,2021年4月,從冉臘香處再要了6500元,其中5000元是現(xiàn)金,她給冉臘香出具了5000元的借條,其中的1500元她讓冉臘香轉給了邢紅香,讓邢紅香給的她現(xiàn)金。她沒有給冉臘香補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她就沒有能力辦。
4.受案登記表,證明2021年7月21日11時30分,蔣紀海到重泉所報稱,在蒲城縣花園巷9號被劉某蓮以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為由,騙取他87000元。
5.收條、借條復印件,證明由蔣紀海提供的收條、借條,內容為2021年4月20日,劉某蓮從冉臘香處收到5000元整;2015年11月29日,劉某蓮從冉臘香處借到現(xiàn)金6萬元整。
6.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證明蔣紀海、冉臘香從照片中辨認出劉某蓮的情況及作案現(xiàn)場概況。
三、邢紅香被詐騙事實的證據(jù)
1.被害人邢紅香的陳述,證明王美榮給她說劉某蓮能幫忙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說那人是政府單位上班的老干部,有能力幫人辦事,就是得花些錢。當時她想著花些錢給自己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就把想法給王美榮說了。幾天后,王美榮就給她打電話,她就去王美榮家和劉某蓮見面,并談成了花錢辦統(tǒng)籌的事情。劉某蓮說自己是縣政府上班的老干部,馬上退休了,在退休之前把她的養(yǎng)老統(tǒng)籌辦下來,王美榮在一旁說劉某蓮是省勞模,很有能力,肯定能辦成,劉某蓮還說之前給其他人已經辦成了,她就信以為真了。當時劉某蓮說讓她拿70000元是辦統(tǒng)籌要用的錢,她就回去湊錢了,隔了兩、三天,她讓王美榮聯(lián)系劉某蓮見面,就到王美榮花園巷9號家里見到劉某蓮,三人都在場,她把70000元現(xiàn)金給到劉某蓮手里,劉某蓮給她打了58000元借條,說是辦統(tǒng)籌需要花的錢,還有12000元是打點跑路費,就不打條子了,還說如果辦不成就按5萬8千元退給她,當時她答應了。到了2016年6、7月份,劉某蓮給她打電話,讓拿10000元現(xiàn)金,是用于加工齡需要花的錢,這件事情王美榮也知道,于是在王美榮家里,給了劉某蓮10000元,這10000元打了條子。2017年12月1日當天,劉某蓮給她打電話,要從她手里借20000元,說工程上要用錢,這錢給她帶利息,她不好意思拒絕就答應了。當天下午,劉某蓮就到聯(lián)手商城門口見了她,她給了20000元現(xiàn)金,劉某蓮打了一張20000元借條,借條上寫著其中5千元用于辦統(tǒng)籌要花的錢。這筆錢到2018年11月份,給她還了10000元,剩余的一直沒有還。
2017年12月24日當天劉某蓮給她打電話,說從她跟前借10000元用于給別人統(tǒng)籌退款,她從銀行取了一部分和自己存的幾千元現(xiàn)金,湊夠10000元給劉某蓮,當天在蒲城縣延安路中段長城賓館門口給的錢,當時打了10000元借條。
2021年4月中旬,劉某蓮給她打電話說為了盡快將統(tǒng)籌辦好,又要了6500元,當時她給劉某蓮兩個人的錢,總共給了她13000元,是她和冉臘香兩個人辦統(tǒng)籌的錢。
2021年4月24日當天,劉某蓮給她打電話要10000元,還是為辦統(tǒng)籌加快的事情,然后在聯(lián)手商場后門口給的現(xiàn)金,就她倆人在場,打了一張借條,說這事辦不到頭,就會全部退還。她就一直等著,后來聽人說劉某蓮因為詐騙被某某局抓了,她就去派出所報案了。劉某蓮詐騙她的101500元,其中85000元給她出了借條,剩下16500元沒有任何收據(jù)。
2.被告人劉某蓮的供述,證明2015年12月左右,王美榮告訴她邢紅香也想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然后她在蒲城縣解放路花園巷王美榮家談養(yǎng)老統(tǒng)籌的事情,第一次邢紅香給了她70000元現(xiàn)金,她打了一張58000元的借條,里面的12000元是活動經費,當時說的事情如果辦不成,只退58000元。2021年4月,她在聯(lián)手商城附近分三次騙邢紅香21500元,其中給邢紅香出具了一張1萬元的借條(補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增加工齡收的),和一張兩萬元的借條(其中5000元是補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費用,15000元是借用邢紅香的,已還10000元),還有6500元沒有出具借條。她被抓前的一個多月,還從邢紅香處要了10000元。
3.受案登記表,證明2021年7月21日12時00分許,邢紅香到重泉所報稱,2015年12月份開始,劉某蓮以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為由,騙取她110000元。
4.收條復印件,證明由邢紅香提供的借條,內容為2015年12月29日,劉某蓮從邢紅香處借到現(xiàn)金58000元整;2017年12月1日劉某蓮從邢紅香處借到現(xiàn)金2萬元整;2021年4月24日,劉某蓮從邢紅香處借到現(xiàn)金1萬元整。
5.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證明邢紅香從照片中辨認出劉某蓮的情況及作案現(xiàn)場概況。
四、寧艷榮被詐騙事實的證據(jù)
1.被害人寧艷榮的陳述,證明劉某蓮經常坐他的出租車,有一次坐車上拿了很多文書之類的,嘴里還說著幫別人辦理工作各種事。有一次劉某蓮給他說朋友或者家人需要幫忙就說,她熟人多可以辦。他說王夢嬌大學畢業(yè)沒有工作看能不能辦,劉某蓮說要看一下畢業(yè)證,大概2018年8月份,劉某蓮看過畢業(yè)證后說可以給王夢嬌把工作辦到住建局,還說需要50000元費用。他回家和王夢嬌父親王小民商量后,決定辦,就開始湊錢。2018年9月初,給了劉某蓮52000元現(xiàn)金,2000元是給人家買煙的錢,劉某蓮只給他寫了一張50000元的借條。2018年11月份,劉某蓮給他說原來50000元能辦,現(xiàn)在事情不好辦了還得給10000元,然后他叫王夢嬌微信轉了10000元,他兌成現(xiàn)金后給劉某蓮了。2018年11月15日,劉某蓮又給他打電話說跑事、吃飯、坐車、住宿都沒錢,讓他給銀行卡轉些經費,他用手機銀行轉賬5000元至劉某蓮賬號為62284829009********的賬戶內,轉錢后劉某蓮又叫他等消息。2019年5月份,劉某蓮給他打電話說王夢嬌工作已經辦成,去渭南拿紅頭文件需要10000元好處費給人家,他又給劉某蓮現(xiàn)金10000元。
期間2018年12月份她和劉某蓮、還有他母親在創(chuàng)傷醫(yī)院吃飯時,他母親說之前在蒲城縣商貿局浴池上班,工作的養(yǎng)老統(tǒng)籌沒有落實,劉某蓮說完全可以給他母親辦養(yǎng)老,劉某蓮說68000元是辦理統(tǒng)籌的費用,12000元是手續(xù)費用,分四次給了劉某蓮80000元,到現(xiàn)在一個事情都沒有辦成,他就一直打電話問劉某蓮,每次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他發(fā)現(xiàn)被騙,就報警了。
2.證人王夢嬌的證言,證明劉某蓮通過她叔寧艷榮以為她跑工作為由騙取了她86500元。她的錢都是打給寧艷榮,她和劉某蓮沒有任何接觸。
3.被告人劉某蓮的供述,證明2017年夏天,她和寧艷榮認識的,之后多次向寧艷榮索要了86500元,其中81500元寧艷榮給她的是現(xiàn)金,還有5000元是轉賬到她的銀行卡,她給寧艷榮出具了一張50000元的借條。之后寧艷榮多次再給了她80000元現(xiàn)金,讓幫忙給他母親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她將騙來的錢一部分給她丈夫看病了,一部分用于家里補貼。
4.受案登記表,證明2021年5月13日16時6分,寧艷榮到重泉所報稱,因給其母親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被騙8萬余元。
5.借條復印件,證明寧艷榮提供的借條,內容為劉某蓮向寧艷榮借款5萬元整。
6.銀行交易流水清單,證明寧艷榮于2018年11月15日向劉某蓮轉賬5000元。
7.到案經過,證明2021年5月14日16時許,寧艷榮到重泉路派出所報稱被劉某蓮的騙取80000余元。派出所隨即對劉某蓮進行電話傳喚,劉某蓮于6月24日投案。
8.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證明寧艷榮從照片中辨認出劉某蓮的情況及作案現(xiàn)場概況。
9.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寧艷榮和劉某蓮之間微信聊天情況,即給王夢嬌辦工作剛開始50000元,后來升至8、9萬萬,5000元轉賬是辦事費用之后,還給了劉某蓮8000元、10000元。
五、李興君被詐騙事實的證據(jù)
1.被害人李興君的陳述,證明2018年6月上旬的一天(具體時間記不清楚),他高中同學劉同貴給他打電話,說劉某蓮要請吃飯,問他去不去,然后他、劉某蓮、劉同貴和劉同貴媳婦,還有另外三個同學在蒲城縣興隆大酒店吃的飯。之后過了三、四天,劉某蓮給他打電話要請他吃飯,劉某蓮就坐了一輛面包車到他住的地方接他,當時車上就坐著劉某蓮、劉同貴夫婦,還有一個司機,他們五個人到大荔縣同州大酒店,劉某蓮知道他沒有養(yǎng)老統(tǒng)籌,在吃飯期間劉某蓮說有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方面的關系,而且已經幫助好幾個人辦理成功了,問他需要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的話,可以幫忙辦理。當天他沒有回復劉某蓮,第二天,劉某蓮直接到昇康小區(qū)他家,問他有沒有檔案,他說有,劉某蓮就將所有資料復印后拿走了。到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劉某蓮再次到他家,告訴他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的事情沒問題,最多六個月就能辦理好,前期需用125000元,如果辦理成功,后期會再需用一點人情錢,最遲到2018年底就辦好了,之后他共計給劉某蓮125500元,其中115500元是通過轉賬的形式,10000元是讓徐嫩俠交給了劉某蓮。至今養(yǎng)老統(tǒng)籌的事還沒有結果。
2.被告人劉某蓮的供述,證明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她和李興君在吃飯期間得知李興君沒有養(yǎng)老統(tǒng)籌,就告訴李興君自己有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這方面的關系,隨后李興君分幾次給她銀行卡轉賬115500元,還通過她一個同學徐嫩俠交給她10000元現(xiàn)金。
3.證人李瑞的證言,證明2018年7月的一天(具體時間記不清楚),他父親給他說有一個同學能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但是需用十幾萬元,他就要求見一下他父親的這個同學,他父親不讓見,說是老同學,經常在一塊吃飯,人沒問題。之后就通過他的銀行卡給劉某蓮轉賬三萬多元,他父親還用他弟的銀行卡給劉某蓮轉賬了十萬元左右。至今他父親的養(yǎng)老統(tǒng)籌也沒辦理下來。
4.證人徐嫩俠的證言,證明2019年5月左右,李興君打電話告訴她劉某蓮正在給他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現(xiàn)在從他要一萬元,他人在北京暫時回不來,讓她將一萬元給劉某蓮送過去,李興君還說他只有五千元,從她那里再借五千元,她同意后,李興君通過微信給她轉賬五千元,她就將李興君給她的五千元提現(xiàn)到銀行卡,然后在人民路中國銀行從銀行卡取了一萬元現(xiàn)金,裝在黃顏色信封里,聯(lián)系了劉某蓮,劉某蓮讓她到蒲城縣東風街交警大隊斜對面的一個茶秀,在茶秀一樓吧臺附近的一個小包間內將一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劉某蓮,劉某蓮給她出具了一張借條(內容:今借到徐嫩俠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借款人:劉某蓮)借款日期她記不清楚了,借條內容寫在裝錢的黃色的信封上,之后她倆閑諞了一會,就走了。過了兩三天,李興君將借她的五千元還了。
5.受案登記表,證明2021年9月9日8時45分,李興君到重泉所報稱,其被劉某蓮以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為由詐騙十五萬元。
6.借條復印件、銀行流水賬單,證明由李興君提供的借條,內榮為劉某蓮向徐嫩俠借款10000元整。2018年6月19日李湘楠向劉某蓮轉存49000、41000元;2018年7月16日李瑞通過支付寶向劉某蓮轉賬5500元;2018年7月16日李湘南向劉某蓮轉賬10000元;2018年8月18日李啟明向劉某蓮轉賬5000元;2018年10月31日李興君向劉某蓮轉賬5000元。
7.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證明李興君、徐嫩俠通過照片對劉某蓮的辨認;2021年9月10日對迎賓路天庭苑茶樓進行勘驗的情況。
六、蘭艷被詐騙事實的證據(jù)
1.被害人蘭艷的陳述,證明2018年3月,劉某蓮因為和她公公是同學,沒事就到她家里來,她和她丈夫都在,劉某蓮就問他們在縣城買房了沒有,她說沒有,劉某蓮說不行給你們辦理個廉租房,她丈夫說能行啊,問劉某蓮好辦不,劉某蓮說咋不好辦,5000元的事情。過了三、四天劉某蓮就到她家里,她丈夫將5000元現(xiàn)金給了劉某蓮,劉某蓮讓她丈夫把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準備好。給了錢后劉某蓮給他們說等到2018年的年底就能讓他們住進廉租房。到了2018年的年底,她問劉某蓮廉租房的事情,劉某蓮說惠安小區(qū)本該有一套房,但是由于房子里面死人了,所以就沒有給他們,讓他們繼續(xù)等,期間由于她家里出了事情,這事情就沒有太多問劉某蓮,到了2019年的6月份,再次問劉某蓮廉租房的事情,劉某蓮還是說馬上就好,讓她等。2019年6月底的時候,劉某蓮給她丈夫打電話說能給她安排個工作,辦到蒲城縣二甲醚國企里面,劉某蓮說辦理工作需要30000元,她丈夫說能行,隨后過了不到一個月她和她丈夫開著車,拿著30000元就在蒲城縣職教中心對面的路上,在車里將30000元現(xiàn)金交給劉某蓮,劉某蓮當時給她丈夫劉中新打了30000元的收條,并要了她的身份證、照片,說最遲等到2020年的元旦就可以上班了。到2019年12月份的時候,她就給劉某蓮打電話,問劉某蓮現(xiàn)在工作辦的怎么樣,劉某蓮說材料啥都交上去了,到時間辦理好了就會通知她。這樣就到了2020年,因為有疫情,在疫情期間她打電話問劉某蓮事情辦好了沒有,劉某蓮給說由于疫情的影響,所有的工作都暫停著,這她也知道,所以就這樣過去了。等到2020年的8月份的時候,劉某蓮給她打電話說由于她的學歷太低,需要給她辦理一個大專的文憑,這樣她的工資也會多成千元。劉某蓮說辦理這個文憑需要20000元,隨后不到一個月時間她就給劉某蓮打電話,說錢準備好了,劉某蓮就讓她到縣委門口,她到之后將20000元現(xiàn)金給了劉某蓮,劉某蓮說讓人盡快辦理文憑的事情,辦理好了也就快快的進單位上班了。過了不到兩個月時間,劉某蓮給她打電話,說現(xiàn)在得找人考試,需要10000元。她想都到最后一步了,就說能行,就帶著10000元給劉某蓮打電話,劉某蓮讓她到縣政府對面等她,就在縣政府對面的建行門口她將10000元現(xiàn)金給了劉某蓮。這次完了后她再問劉某蓮工作的事情,劉某蓮說現(xiàn)在已經到渭南市了,讓她等,再問劉某蓮,劉某蓮說再剩下兩個章子蓋完就好了。
在劉某蓮給她辦理工作的過程中,劉某蓮在2020年的7月份,給她丈夫打電話說,認識做民生工程的,有學校、有敬老院,現(xiàn)在有工程能做,權當扶持他們兩口,問她丈夫劉中新弄不弄,她丈夫就說弄呢,劉某蓮這個時候說跑關系需要10000元,劉某蓮就說這事情很難遇到,讓他們抓緊。過了有半個月時間,劉某蓮打電話,她丈夫劉中新就同意給劉某蓮10000元,讓劉某蓮把工程弄下來。記得是2020年的8月份她丈夫將10000元給她,她去政府門口將10000元現(xiàn)金給了劉某蓮,劉某蓮就讓她等,再過了有兩個月時間,劉某蓮又給她丈夫劉中新打電話說,說還需要20000元事情就對了。她就擋住不讓她丈夫拿錢,這20000元也就沒有給劉某蓮。她讓劉某蓮退還辦廉租房、辦工作、辦工程總共的75000元,劉某蓮就以各種理由推脫,她就隔三差五的打電話問劉某蓮要錢,劉某蓮只是往后拖。直到2021年的6月22日晚上去劉某蓮黨校家屬院的家里,劉某蓮給她說找個人把她工作的事情頂了,等找的那個人把錢給自己了,就把錢給她退了。隨后她就電話聯(lián)系不上劉某蓮了,就天天到劉某蓮家門口等,之后才知道劉某蓮被某某機關抓了,她也就報案了。
2.被告人劉某蓮的供述,證明辦理廉租房蘭艷先后給了她5000元現(xiàn)金、支付寶轉賬5000元。讓找工作蘭艷給了她30000元現(xiàn)金,之后又以給蘭艷提高學歷要了30000元。2020年8月,她以給蘭艷丈夫介紹工程為由騙了蘭艷10000元。這些錢她用在日常開支,花銷完了。
3.證人劉中新的證言,證明劉某蓮詐騙她妻子75000元,以給她妻子安排工作為由詐騙60000元,申請廉租房為由詐騙500元和給她介紹工作為由詐騙10000元。
4.受案登記表,證明2021年7月21日12時許,蘭艷到重泉所報稱,其2018年3月份被劉某蓮以辦理廉租房為由騙取5000元;安排工作為由騙取60000元;以給其丈夫找工程為由騙取10000元。
5.借條復印件,證明蘭艷丈夫劉中新提供了借條,內容為劉某蓮向蘭艷借款3萬元整。
6.銀行流水清單,證明蘭艷于2018年10月17日向劉某蓮轉賬4000元、1000元。
7.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明蘭艷與劉某蓮的聊天記錄中提到辦理工程的事宜,蘭艷給劉某蓮辦理工程款一萬元。
8.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證明蘭艷、劉中新從照片中辨認出劉某蓮的情況及作案現(xiàn)場概況。
七、常紅亮被詐騙事實的證據(jù)
1.被害人常紅亮的陳述,證明他是跑滴滴車的,劉某蓮每次坐他車時候都會說她幫忙給人辦理廉租房,她是退休干部,幫別人的忙,而且會讓他看自己錢包里的錢,說剛才別人讓幫忙弄房,她實在不愿意弄,沒辦法,房管所、住建局、紀檢委等單位她都有熟人,身邊的親戚朋友都辦理廉租房。2019年正月,他一個妹子雷芳給他打電話,問他身邊有沒有能辦理廉租房的人,他就想到了劉某蓮,聯(lián)系后,劉某蓮說一個廉租房她辦理就不是事情,經常給別人辦理。劉某蓮就讓他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說需要八千、一萬都能行,再拿兩條煙。她開車到黨校門口,將8000元及兩條煙交給劉某蓮,劉某蓮就給他打了個收條,然后就等消息。過了一個禮拜,劉某蓮說資料已經給領導了,讓他繼續(xù)等,隨后,劉某蓮就給他打電話說領導現(xiàn)在不抽芙蓉王,抽的都是雨花石,他妹子雷芳就給了他1000元,劉某蓮拿了1000元說讓他繼續(xù)等。
大概到2019年12月,劉某蓮給他打電話說從蒲城國際大酒店開會回來,現(xiàn)有三套拍賣房,分別有大中小各一套,大房子是110平方,中型90多個平方,小型有60多個平方,這個房子百分之百能過戶,只有內部領導知道這個事情,問要不要。他沒有錢,就把劉某蓮說的給雷芳說了,雷芳說她要60多個平方的,劉某蓮說60多個平方需要35000元。他和雷芳就開車到劉某蓮那將35000元給了劉某蓮。大概過了一個禮拜,劉某蓮給他說現(xiàn)在請人吃飯買煙,需要5000元,雷芳給了他5000元,他就在黨校家屬院門口將錢給了劉某蓮。一直等到2020年7月份,劉某蓮給說房子馬上好了,再一個月能拿到鑰匙,但是這里還有個90平方的房子,如果補1860元,就給換成大平房的房子,雷芳就給劉某蓮拿了2000元的現(xiàn)金,劉某蓮就讓等,到了交房的時候,劉某蓮就以各種理由往后推,劉某蓮的電話一直打不通,他就給住建局的朋友打電話說了這事,他朋友說他被騙了,他就報警了。
2.被告人劉某蓮的供述,證明常紅亮給她打電話問能不能給辦理廉租房,她說能辦理,讓準備錢,常紅亮就拿了8000元及兩條芙蓉王香煙,后來說買雨花石香煙,再要了1000元,辦理二手經濟適用房常紅亮給了她35000元、7000元。這些錢平時在外面吃個飯,買個東西,日常性的花掉了。
3.證人雷芳的證言,證明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間,他表哥被劉某蓮騙了51000元現(xiàn)金及兩條芙蓉王香煙。第一次給了8000元;第二次給了1000元及兩條芙蓉王香煙;第三次給了35000元;第四次給了5000元;第五次給了2000元。
4.受案登記表,證明2021年6月27日14時許,常紅亮到重泉所報稱,其在2019年2月份在蒲城縣黨校家屬院門口被一名叫劉某蓮的女的以為其辦理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為由騙取現(xiàn)金51000元及兩條粗支芙蓉王香煙。
5.收條復印件,證明由常紅亮提供的收條,證明劉某蓮收到常紅亮8000元;劉某蓮收到常紅亮35000元。
6.短信聊天記錄截圖,雷芳提供的短信截圖,證明其催促劉某蓮的事實。
7.蒲城縣煙草專賣局證明,證明芙蓉王(硬)香煙零售指導價為250元∕條。
8.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證明常紅亮、雷芳從照片中辨認出劉某蓮的情況及作案現(xiàn)場概況。
八、王**被詐騙事實的證據(jù)
1.被害人王**的陳述,證明她是跑滴滴的,2019年7、8月份的一天,常紅亮給她打電話說有個顧客叫他的車,他有事,讓她過去把錢一掙,她就去黨校家屬院門口接到了劉某蓮。2020年元月份,她就問劉某蓮能不能給她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劉某蓮說平時不給人辦理,見她是個女的,可以給她問問,隔了一天,劉某蓮給她打電話說已經問好了,有交3萬多的、有交7、8萬的,還有交10萬的,問她想交哪一個,她說她沒有錢,交便宜的。劉某蓮說讓她把錢準備好,已經給領導說好了,說三萬七八都行,她就給劉某蓮拿了40000元,她和她妹子劉小攀就一起,讓劉小攀在她給錢的時候錄了個視頻。劉某蓮就給她打了一張借條,讓她等消息。隨后劉某蓮就一直拖,等到2020年年底的時候,劉某蓮說事情辦好了,需要給人家好處費,她問得多錢,看5000元行不行,劉某蓮說5000元不行,她說她沒有錢,要不就不辦了把錢一退,就不再給劉某蓮錢了。過了一段時間,問劉某蓮事情辦的怎么樣,劉某蓮說讓她等,她當時覺得事情可能就沒有辦,就隔三差五給劉某蓮打電話,劉某蓮說讓她拿3、5百元的好處費,她說沒有錢,就讓退錢,劉某蓮說能給她退1萬多,最后還讓等著,后來她就問了關于養(yǎng)老統(tǒng)籌方面的人,才知道可能被騙了,就報警了。
2.被告人劉某蓮的供述,證明她和王**是2019年7月認識的,王**是跑滴滴的,王**問她能不能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她說她問問。過了一兩天時間,就給王**打電話問王**辦不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王**說考慮一下,然后王**就聯(lián)系她,問得多錢,她就說交的越多發(fā)的越多,最少交4萬元,最多交10萬元,也有交7、8萬的,最后王**選擇交4萬元,隨后沒多久,王**和她一個妹子一起將4萬元給她,她給王**打了條據(jù)。她拿到4萬元就花了,王**找她好多次,她都是以拖為主。
3.證人劉小攀的證言,證明2020年元月份,她跟她姐王**拿著4萬元去找劉某蓮,她姐說劉某蓮能給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需要4萬元。接著她們就在車上等著,沒過一會,有一個年齡大概60多歲的女的上了車,她姐就將四萬元現(xiàn)金給對方,對方打了個條子。她當時感覺劉某蓮收錢的時候就辦不成這個事情,但又怕說了引起一些誤會,所以她才拍視頻留證據(jù)的。
4.受案登記表,證明2021年6月27日18時,王**到重泉所報稱,其在2020年1月份在蒲城縣黨校家屬院門口被一名叫劉某蓮的女的以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為由騙取40000元。
5.借條復印件,證明由王**提供的借條,內容為劉某蓮從王**處借款40000元。
6.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證明王**、劉小攀從照片中辨認出劉某蓮的情況及作案現(xiàn)場概況。
九、校文郎被詐騙事實的證據(jù)
1.被害人校文郎的陳述,證明2020年3、4月份,他老伴因為腦出血在蒲城縣醫(yī)院住院治療,當時和他們一個病房的是劉某蓮的丈夫,劉某蓮就說到好像他們退役這塊國家有補助,他說他是涉核人員,國家每個月有七百塊錢,劉某蓮說好像國家給的還多,他說國家要給兩千多,劉某蓮就說能幫忙給他弄這個工資,他當時就很高興。到了4月下旬,劉某蓮說這事情能辦,但是需要花錢,他問多少錢,劉某蓮說得5000元,于是他就在4月29日把5000元在醫(yī)院給了劉某蓮,劉某蓮當時就給他打了一張收條,并且將他的個人信息要去了,說讓他等結果。到了2020年7月份,劉某蓮給他打電話說退役軍人現(xiàn)在補助分為好幾個檔次,最好的檔次是一個月發(fā)3800元,下來就是2000多的,最低的是1000多塊,現(xiàn)在把他的補助升到最高,也就是每個月領3800元,但是需要再給6000元,5000元給辦事的人,1000元給別人買煙,他想都給了5000元了,再給6000元也就那回事,更何況以后每個月還能領到3800元。當時他在同濟醫(yī)院,身上只有3000元,就問劉某蓮把錢送到哪里,劉某蓮說把錢送到博愛醫(yī)院旁邊的巷子里,他就走著到了博愛醫(yī)院旁邊的巷子,給劉某蓮打電話,劉某蓮就出來把他叫到她巷子里租住的房子,他就用支付寶給劉某蓮轉了3000元,之后就一直等著,中間問了好多次,劉某蓮就以有疫情等各種理由往后推。到了2020年9月份,劉某蓮給他打電話說事情就快好了,需要再給對方買些人情,他當時沒有錢,就通過支付寶給劉某蓮農業(yè)銀行的卡里面轉了700元,然后事情又放下了。直到了2021年的3月份,劉某蓮又給她打電話,說事情七月份就辦好了,現(xiàn)在需要再給別人送點禮,需要再給380元,就再給劉某蓮的農行卡通過支付寶轉賬了380元,轉完之后劉某蓮就說等到七月份,紅頭文件下來了,讓他安心等。六月份他打電話就再不接電話了,到了七月份到劉某蓮家里,劉某蓮的兒子給他說劉某蓮已經被某某機關逮了。他就去派出所報警了。
2.被告人劉某蓮的供述,證明2020年4月左右,她丈夫在蒲城縣醫(yī)院住院的時候和校文郎妻子在一個病房。她給校文郎說可以幫他辦理退役涉核人員傷殘補助,校文郎就同意了,隨后她就以給他辦理退役涉核人員傷殘補助需要費用從校文郎共計索要12080元,5000元是校文郎在醫(yī)院給她的,3000元現(xiàn)金是在博愛醫(yī)院東邊她租住的房子給的,另外4080元是校文郎通過支付寶轉到她銀行卡上的。
3.受案登記表,證明2021年8月14日8時許,校文郎到重泉所報稱,被一個叫劉某蓮的騙取12080元。
4.借條復印件,證明校文郎提供的借條,內容為劉某蓮從校文郎處借款5000元。
5.銀行交易流水清單,證明校文郎于2020年7月12日向劉某蓮轉賬3000元;2020年9月25日向劉某蓮轉賬700元;2021年3月26日向劉某蓮轉賬380元。
6.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證明校文郎從照片中辨認出劉某蓮的情況及作案現(xiàn)場概況。
十、王保勝被詐騙事實的證據(jù)
1.被害人王保勝的陳述,證明2021年5月中的一天,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劉某蓮給他打電話問要不要給娃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她那邊有門路,他出于對劉某蓮的信任,也知道劉某蓮認識縣上領導多,覺得她能辦成,當時電話里就答應了。劉某蓮讓他拿夠19000元,他說手里只能湊夠14000元錢,就將這些先給了劉某蓮,然后再強調了一下,是給他女兒王紅麗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過去劉某蓮就給他女兒辦過,沒有辦下來,后來把錢退了,這次說機會來了,說是政府解決遺留問題,他就信以為真了。錢給了后還打了一張借條,讓他等打電話,結果至今劉某蓮沒有打過一次電話,電話也聯(lián)系不上。后來聽說劉某蓮騙人的事情,他就去派出所報警了。
2.被告人劉某蓮的供述,證明2021年5月左右,她給王保勝說有機會可以給他女兒補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并告訴他辦理的話需要14000元,王保勝就同意了,并在堯山路與青年路十字口西北角一餃子館內,王保勝將14000元現(xiàn)金給她,她給王保勝出具了一張14000元借條。后來她把錢花了。
3.受案登記表,證明2021年8月23日10時許,王保勝到重泉所報稱,其被一名叫劉某蓮的女的以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為由騙了14000元。
4.收條,證明王保勝提供的收條,內容為劉某蓮從王保勝處收到現(xiàn)金14000元。
5.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證明王保勝從照片中辨認出劉某蓮的情況及作案現(xiàn)場概況。
十一、張淑英被詐騙事實的證據(jù)
1.被害人張淑英的陳述,證明2015年8月份的一天,王美榮說有人給自己補辦了養(yǎng)老統(tǒng)籌,問她想不想補辦,她說想辦。隨后,王美榮就讓她到家里見到了劉某蓮,劉某蓮說需要60000元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并說一年半就可以到位。第二天,就在王美榮家中她將60000元現(xiàn)金給了劉某蓮,劉某蓮出具了60000元的借條。應該是2017年左右,到了約定的時間,劉某蓮沒有給她把養(yǎng)老統(tǒng)籌補辦好,她就催,劉某蓮說她工齡時間有點短,需要10000元將她的工齡加長,就在紅旗路大十字口東北角她又給了劉某蓮10000元現(xiàn)金,這次沒有出收據(jù)。
2.被告人劉某蓮的供述,證明2015年8月份左右,王美榮給她介紹了好幾個想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的人,其中就有張淑英,她告訴張淑英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需要60000元,隨后張淑英就將60000元現(xiàn)金給了她,到了2017年左右張淑英不停的催她,她就以張淑英工齡有點短,需要10000元增加工齡為由,再給張淑英要了10000元,沒過多久張淑英又不停催,她沒有辦法就陸續(xù)退還張淑英2萬多元。她將騙來的這些錢花銷完了。
3.證人王美榮的證言,證明是她介紹張淑英認識的劉某蓮,讓劉某蓮給張淑英補辦養(yǎng)老統(tǒng)籌,劉某蓮收取了張淑英60000元費用,到約定時間還沒有辦理好。有一次她和劉某蓮、張淑英、邢紅香在一塊的時候,劉某蓮以給張淑英和邢紅香加工齡每人要了10000元。
4.受案登記表,證明2021年10月11日14時許,張淑英到重泉所報稱,其被劉某蓮以辦理養(yǎng)老統(tǒng)籌為由騙取了70000元。
5.借條,證明張淑英提供的借條,內容為劉某蓮從張淑處收到現(xiàn)金60000元
6.收條,證明劉某蓮退還張淑英24000元。
7.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證明張淑英從照片中辨認出劉某蓮的情況及作案現(xiàn)場概況。
十二、張志祥被詐騙事實的證據(jù)
1.被害人張志祥的陳述,證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他老伴知道劉某蓮能安排工作后,就讓劉某蓮給他孫子安排工作,劉某蓮說可以安排,估計一兩年時間就可以辦成,但是需要50000元。過了兩天,劉某蓮就到蒲城縣堯山路文藝小區(qū)他家要錢,當時只有30000元,就將30000元現(xiàn)金給了劉某蓮,劉某蓮就給他出具了30000元的借條。過了十來天,劉某蓮再次到他家,他將剩下的20000元現(xiàn)金交給了劉某蓮,劉某蓮給他出具了20000元的借條。2015年元旦,劉某蓮去他家,說馬上春節(jié)了,要用5000元給辦理工作相關人員送禮,他就給了5000元現(xiàn)金,劉某蓮給他出具了收據(jù)。2015年的夏天,劉某蓮又以其他理由給他要了3000元。2016年,因為他催的緊,劉某蓮給他退了10000元現(xiàn)金。2017年10月17日左右,劉某蓮到家給他說他孫子工作的事情安排好了,還需要5000元,他就給了5000元現(xiàn)金。2020年元月8日,他發(fā)現(xiàn)劉某蓮就辦不了這事,就找劉某蓮要錢,劉某蓮給他退了10000元現(xiàn)金,他給劉某蓮出了收據(jù),2020年10月20日左右,劉某蓮給他退了5000元現(xiàn)金,剩下的錢劉某蓮說隨后給他,但一直沒有給,共計給他退了25000元,還有38000元沒退。
2.被告人劉某蓮的供述,證明2014年的一天,張志祥老伴和張志祥聯(lián)系她想給孫子安排工作,她說需要50000元。先收了張志祥30000元,給張志祥出具了30000元借條,后來張志強再給了她20000元現(xiàn)金。2014年她以春節(jié)需要打點為由從張志祥處要了5000元現(xiàn)金,2015年夏季,又給張志祥要了3000元。2016年8月,張志祥就不停的催她,她沒有辦法給張志祥退了10000元,到了2017年10月,她給張志祥說他孫子安排工作的事情馬上好了,還需要5000元,可能和退那10000元有關系,張志祥更加信任她,在張志祥家就又給了她5000元。因為她就沒有安排工作的能力,張志祥發(fā)現(xiàn)給他孫子安排工作的事情遲遲沒有眉目,就催促她退錢,她先后退還給張志祥25000元,剩下的38000元說的隨后給退完。
3.受案登記表,證明2021年11月10日9時許,張志祥到重泉所報稱,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劉某蓮以給其孫子安排工作為由騙取其63000元。
4.借條,證明劉某蓮從張志祥處收到現(xiàn)金30000元、20000元、5000元。
5.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證明張志祥從照片中辨認出劉某蓮的情況及作案現(xiàn)場概況。
綜合證據(jù):
1.蒲城縣文化和旅游局證明,證明劉某蓮自1999年在蒲城縣文物局工作,2015年從蒲城縣文物旅游局退休(現(xiàn)文化和旅游局),退休時任蒲城縣文物旅游局工會主席干部身份。
2.XXX蒲城縣文化和旅游局黨組證明,證明劉某蓮1990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其黨關系在蒲城縣文化和旅游局機關黨支部。
3.蒲城縣總工會情況說明,證明劉某蓮1992年7月時任蒲城縣城關糧站工人時,被評為陜西省勞動模范。
4.被告人戶籍、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證明被告人劉某蓮年齡、住址等基本情況,及經某某網查詢,未發(fā)現(xiàn)有其他違法行為,現(xiàn)實表現(xiàn)一般。
以上證據(jù),本院予以綜合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蓮利用其曾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獲取他人信任,虛構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共計815080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劉某蓮經某某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某某機關如實供述了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余十一起犯罪事實能如實供述,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在公訴機關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依法可從寬處理;多次詐騙老年人財物,酌情從嚴懲處。綜上,依法可對被告人劉某蓮從輕處罰。辯護人與上述一致的辯護意見依法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處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蓮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32年6月24日止;罰金限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二、涉案贓款815080元,責令退賠,發(fā)還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毛國建
審判員同小虎
審判員張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薛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