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2]1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閆俊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及其辯護人劉濤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某與被害人楊某1系朋友關系。2020年5月,孫某注冊“水清夢藍”的微信號(謊稱叫張某甲)并添加楊某1為好友,后孫某以“張某甲”的身份與楊某1發(fā)展為男女朋友關系。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孫某以“張某甲”的身份,在獲取楊某1信任后,謊稱母親去世、女兒生日等理由,多次騙取楊某1錢款用于歸還債務及個人開支。
為支持其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宣讀了本案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共計193055元,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
被告人孫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前科證明、遺書、微信轉賬信息、銀行交易信息、證人楊某2、張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孫某的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孫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
二、被告人孫某違法所得193055元予以追繳后發(fā)還被害人楊某1的近親屬。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紀付剛
審判員朱甫
人民陪審員魏長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魏帥帥
書記員張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