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長安檢刑訴(2022)2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朱小華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3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向被害人趙某某謊稱其有關(guān)系,可以為趙某某的孩子辦理上學事宜。被害人趙某某先后將自己及李某、楊某等6名被害人辦理孩子上學事宜的定金共52000元通過微信轉(zhuǎn)給被告人陳某某。2020年9月,被告人陳某某歸還被害人趙某某5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為證實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了相關(guān)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提請依法判處。建議判處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辯護意見:被告人陳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3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向被害人趙某某謊稱其有關(guān)系,可以為趙某某的孩子辦理上學事宜。被害人趙某某先后將自己及李某、楊某等6名被害人辦理孩子上學事宜的定金共52000元通過微信轉(zhuǎn)給被告人陳某某。2020年9月,被告人陳某某歸還被害人趙某某5000元。某某機關(guān)扣押陳某某1573元,被告人陳某某愿意退賠給趙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破案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趙某某報案材料及陳述,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證人田某等人證言,提取、辨認筆錄,扣押物品清單,通話、聊天記錄截圖,微信支付憑證,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前科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認證,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被害人錢財47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依法應(yīng)予懲處。被告人陳某某在偵審階段能如實供認其犯罪事實,屬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判處。辯護人辯護意見,符合本院認定,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某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時從重考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并處罰7000元(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陳某某退賠被害人趙某某人民幣47000元(其中扣押的1573元由被害人趙某某到扣押機關(guān)西安市某某局長安分局領(lǐng)?。?/p>
三、涉案藍色OPPOR17手機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西安市某某局長安分局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yīng)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婉貞
審判員石景云
審判員楊欣鵬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張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