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保靖縣人民檢察院以保靖檢刑訴〔2022〕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保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運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保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月1日,被告人周某以介紹女朋友為名,約被害人田某龍出來玩。同時,請其朋友向某鵬約滕某等四人在遷陵鎮(zhèn)纖夫廣場會面。見面后,周某私下對滕某提議讓其充當田某龍女朋友,以騙他錢財,被滕某拒絕。隨后周某一行人駕車前往龍山縣里耶鎮(zhèn)游玩,在車上周某將滕某介紹給田某龍。從里耶鎮(zhèn)返回保靖當晚,田某龍借宿在周某家,周某謊稱“滕某”等人吃宵夜要田某龍請客,要求田某龍把錢轉給他,他代轉給“滕某”,以此從田某龍?zhí)帿@得微信轉賬246元。
2022年1月2日,田某龍請周某吃夜宵時添加了“滕某”的微信號,實為周某微信小號(微信號為z*****7)。加了微信后,周某用自己的微信小號冒充滕某與田某龍在網(wǎng)上確認了情侶關系,并換了情侶頭像。此后,周某多次用微信小號冒充滕某以吃東西、過生日、見家長等諸多理由向田某龍索要錢財。周某z*****7微信賬號收到被害人田某龍的微信賬號轉賬14次,共計3708元。
2022年1月7日,周某以滕某過生日為由,向田某龍索要禮物,因轉賬限制,周某便叫田某龍給自己的微信大號里轉賬,由他代轉給“滕某”。田某龍在當天給周某大號微信轉賬1000元,因剩下的314元因轉賬限制,轉給了秦某凡,由秦某凡把314元轉至周某微信大號。
綜上,周某共獲得受害人田某龍微信轉賬5268元人民幣。
公訴機關提交了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清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證人田某明、滕某、程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田某龍的陳述,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與辯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為他人介紹女朋友為名,隱瞞真相,通過微信(謊稱是被介紹的女朋友的微信號)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周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周某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的刑期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周某退賠被害人田某龍人民幣52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西X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姚慧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何多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