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盤檢刑訴〔2022〕3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發(fā)會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談紅杰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月至9月,被告人楊某通過網絡聊天軟件結識被害人袁某華,后以“楊飏”的虛假身份與被害人袁某華交往,期間其謊稱自己系中信銀行員工,并虛構以該行員工內部價格購買國債可獲高額收益、自己報培訓班需繳費等理由,隱瞞其無償還能力的事實,以借為名,兩次騙取被害人袁某華在昆明市盤龍區(qū)向其轉賬71980元人民幣,后將錢款用于歸還其個人信用卡債務及揮霍。2021年12月9日,被告人楊某在昆明市盤龍區(qū)田園里被公安民警抓獲。其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諒解書,證人袁某艷的證言,被害人袁某華的陳述,被告人楊某的供述及辯解,提取筆錄,人員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家屬案發(fā)后代為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告人楊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楊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出示了2021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楊某與其母親微信聊天記錄,以證實被告人案發(fā)前就積極與其母親協(xié)商湊錢償還被害人。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具有坦白情節(jié);2.認罪認罰;3.系初犯、偶犯;4.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較小,積極退賠,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綜上,希望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家屬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書面諒解,對被告人楊某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虛構身份與被害人交往,騙取被害人財物,具有一定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不屬于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較小,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在量刑時已予考慮。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此,本院根據被告人楊某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后果以及歸案后的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的涉案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寧
人民陪審員胡思婕
人民陪審員馬青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張藝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