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2)2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同年8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曹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受泗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嚴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己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虛構合伙購買挖掘機、辦理法拍房、倒賣二手車等理由,先后騙取被害人李某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446700元。案發(fā)前,被告人王某某償還被害人李某32300元。以上,被告人王某某騙取被害人李某4144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2月26日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區(qū)被民警抓獲。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戶籍信息、微信聊天記錄、轉(zhuǎn)賬記錄及相關書證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建議本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王某某于2018年因盜采國家資源被馬鞍山當涂縣某局處以行政拘留15日。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證人韓某、葛某、陳某等人的證言,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到案經(jīng)過、前科證明、戶籍證明等相關書證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1月25日止。罰金限自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人民幣四十一萬四千四百元給被害人李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雪
審判員朱文娟
人民陪審員王捷斯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