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桂1024刑初126號
指控意見公訴機關(guān)根據(jù)德檢刑訴(2021)1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辯護意見被告人黃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肀景浮?/p>
查明事實被告人黃某某系德??h中宇公司被派遣到德??h足榮鎮(zhèn)中國移動營業(yè)廳的職工,專門從事為客戶辦理手機卡、手機充值等相關(guān)業(yè)務。2021年3月至7月期間,黃某某在為客戶辦理手機卡的過程中,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客戶的手機號碼和驗證碼發(fā)到“淘寶群”、“抖音群”、“京東群”等微信群供他人注冊APP賬號,并因此獲取微信群群主的傭金共計6017元。
本院意見被告人黃某某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將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其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坦白并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判決主文一、被告人黃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二十日內(nèi)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黃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6017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藍色vivo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二條
上訴權(quán)利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韋文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黃 蘭
書 記 員 農(nóng)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