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粵1621刑初240號
廣東省紫金縣人民檢察院以紫檢刑訴﹝2021﹞1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紫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練醒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辯護人練非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間,被告人戴某某為非法獲利,利用其在紫金縣藍塘鎮(zhèn)藍基通訊加盟營業(yè)廳工作的便利,未經(jīng)客戶同意,采取欺騙或者蒙蔽手段,非法獲取客戶信息,通過“拉新”的方式,將客戶的手機號碼私自發(fā)至微信群,被上家用以注冊京東、抖音等APP。經(jīng)查,被告人戴某某通過上述方式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8660.83元。被告人戴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本人的犯罪事實,并在審查起訴階段主動全額退贓。
另查明,在審查起訴期間,被告人戴某某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表示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戴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鐘某、葉某、張某2的證言,被害人張某1、鄧某、戴某的陳述,涉案手機1臺,抓獲經(jīng)過、微信轉(zhuǎn)賬截圖、微信及支付寶交易明細、戶籍信息、勘驗筆錄,視聽資料及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某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表示認罪認罰,同時已全額退繳非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并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結(jié)合被告人戴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其認罪、悔罪的表現(xiàn),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以對其適用緩刑。因此,公訴機關(guān)提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戴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本院依法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項、第(七)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由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guān)社區(qū)矯正工作部門監(jiān)督矯正。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及退繳的非法所得人民幣8660.83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傅卓君
審 判 員 陳富金
人民陪審員 陳小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羅春霞
書 記 員 李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