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皖1203刑初357號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1〕2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洪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潘大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1月份以來,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在阜陽市潁東區(qū)經(jīng)營的中國移動營業(yè)廳為顧客辦理話費充值、手機卡等業(yè)務(wù),未經(jīng)客戶同意,非法將客戶手機號碼、驗證碼等信息以每條3元至9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給他人,累計非法交易公民個人信息1000余條,非法獲利7884元。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微信支付交易明細、阜陽市公安局潁東分局暫存資金繳納款單、戶籍證明,證人邵某的證言,被害人王某、劉某、張某的陳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現(xiàn)場勘查、檢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提供服務(wù)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累計非法交易公民個人信息1000余條,非法獲利7884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應(yīng)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從重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罪名、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意見同公訴機關(guān)的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7月6日,偵查人員在潁東區(qū)的中國移動營業(yè)廳將被告人李某某抓獲,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事實。同年8月4日李某某將阜陽市公安局潁東分局繳納違法所得7884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對公訴機關(guān)、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并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適用緩刑的公訴、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對被告人李某某違法所得七千八百八十四元,予以追繳(已繳納在阜陽市公安局潁東分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余向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李**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