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豫1481刑初954號
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永檢刑訴(2021)5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1、袁某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嚴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1、袁某某2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1、袁某某2利用其經(jīng)營中國電信永城分公司代辦點的便利條件,在未經(jīng)客戶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客戶的手機獲取驗證碼并出售給他人,非法獲利31367.03元;其中張某某1非法獲利23648.72元,袁某某2非法獲利7718.31元。案發(fā)后,二被告人在退出違法所得31256.54元。
另查明,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某1、袁某某2將其剩余違法所得110.49元退出。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1、袁某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書證二被告人戶籍證明和在公訴機關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二被告人非法獲利具體數(shù)額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和根據(jù)二被告人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核算出其非法獲利的說明及對其非法所得存入該局專用賬戶的涉案資金專用收據(jù)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1、袁某某2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訴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本院予以支持。張某某1、袁某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二被告人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本案在審查起訴階段,公訴機關依法委托社區(qū)矯正機構對張某某1、袁某某2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qū)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截止到本判決前已超過十個工作日,沒有收到社區(qū)矯正機構的調查評估報告。經(jīng)審理認為張某某1、袁某某2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可以依法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建議判處張某某1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袁某某2有期徒刑十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
二、被告人袁某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均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處罰金均已繳納。)
三、對扣押的未隨案移送的二被告人違法所得人民幣31256.54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對二被告人退出的剩余違法所得人民幣110.49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判員 ?!$?/p>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卞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