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鄂0583刑初274號
枝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鄂宜枝檢刑訴〔2021〕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紅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枝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4月至7月,被告人陳某某在經(jīng)營枝江市馬家店街辦中國移動通信城南店期間,將在為客戶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手機號碼非法出售給他人,用于注冊淘寶、抖音、京東等APP賬號,每個手機號碼獲取1至10元不等報酬。陳某某非法獲利共計5337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退繳全部違法所得5337元。公訴機關就起訴書指控的上述事實隨案移送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提起筆錄、微信紅包記錄及微信群聊天記錄等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被告人陳某某對上述事實、證據(jù)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有手機一部,戶籍證明、暫扣款物票據(jù)、營業(yè)執(zhí)照,證人陳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提取筆錄,微信紅包記錄、微信群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依法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陳某某違法所得5337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 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