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吉0781刑初364號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扶余市陶賴昭鎮(zhèn)大三家子村成立天天手機店,自2019年起,利用工作之便,在未經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將到手機店辦理業(yè)務的王某、于生田、趙某等2000余人手機號碼及驗證信息發(fā)送給其上線,用于注冊京東、抖音等App新用戶,以及幫助惡意被封的微信驗證解封,王某某從中獲利,每注冊成功一個手機號碼可獲利3元到10元不等,王某某通過出售個人信息共獲利22032.13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書證,被害人王某、于生田、趙某陳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及證據,被告人王某某對以上證據無異議,認罪認罰。并有被害人王某、于生田、趙某陳述等證據相印證。足以證明被告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事實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其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情節(jié)成立,量刑適當,本院予以支持。經委托社區(qū)矯正部門調查,評估,被告人符合社區(qū)矯正適用條件,可宣告緩刑,實行社區(qū)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5000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追繳違法所得22032.13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員 房立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劉夢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