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遼0114刑初524號
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于檢刑訴(2021)Z4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于檢刑附民公訴(2021)Z3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鐵群、高楊出庭履行職務,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陽市大東區(qū)聯(lián)合路電臺家中,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向白某某(另案處理)購買180,785條包含學生姓名、年級、學校、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而后將上述公民個人信息通過互聯(lián)網提供給吳某某(另案處理)。
2.2019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陽市大東區(qū)聯(lián)合路電臺家中,以人民幣900元的價格向白某某購買217,472條包含學生姓名、年級、學校、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而后將上述公民個人信息以人民幣1500元的價格出售給張某(另案處理),又將上述公民個人信息通過互聯(lián)網提供給吳某某。
3.2021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陽市大東區(qū)沈陽大學食堂內,以人民幣2300元的價格向白某某購買248,955條包含學生姓名、年級、學校、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而后將上述公民個人信息以人民幣3500元的價格出售給張某。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4月13日在沈陽市大東區(qū)被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經侵害不特定公民個人信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請求判令:1、被告人對其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在省級以上媒體向公眾道歉;2、被告人承擔5000元人民幣的民事賠償責任;3、限期徹底刪除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消除危險。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無異議,愿意積極賠償并消除危險。
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事實及罪名基本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尚未達到情節(jié)特別嚴重,且主觀惡性較小,建議考慮其具有初犯、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1、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陽市大東區(qū)聯(lián)合路電臺家中,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向白某某(另案處理)購買180,785條包含學生姓名、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而后將上述公民個人信息通過手機郵箱等方式提供給吳某某(另案處理)。
2、2019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陽市大東區(qū)聯(lián)合路電臺家中,以人民幣900元的價格向白某某購買217,472條包含學生姓名、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而后將上述公民個人信息以人民幣1500元的價格出售給張某(另案處理),又將上述公民個人信息通過手機郵箱等方式提供給吳某某。
3、2021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陽市大東區(qū)沈陽大學食堂內,以人民幣2300元的價格向白某某購買248,955條包含學生姓名、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而后將上述公民個人信息以人民幣3500元的價格出售給張某。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4月13日在沈陽市大東區(qū)被抓獲,并依法扣押其用于非法提供儲存公民個人信息的手機一部。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已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并依法扣押至本院,且被告人王某某另行預繳人民幣5000元用于繳納賠償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白某某、張某、吳某某等人的證言;手機一部;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提取記錄、手機檢查筆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電子郵箱截圖、遠程勘驗工作記錄;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關于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節(jié)尚未達到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意見。經查,根據公訴機關提供的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及證人白某某、張某、吳某某等人的證言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提供或出售的公民個人信息已超50000條,系情節(jié)特別嚴重,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全部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經侵害不特定公民的個人信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
二、扣押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扣押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四、被告人王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省級以上媒體對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
五、被告人王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獲利賠償人民幣5000元(已履行完畢)。
六、被告人王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徹底刪除其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郝星男
審 判 員 張 引
人民陪審員 盧 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