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豫1724刑初578號
正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正檢刑訴(2021)4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閔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5月份至7月份期間,被告人馮某利用其作為正陽縣陡溝鎮(zhèn)陡溝街中國移動代辦點工作人員的工作便利,在為客戶提供服務(wù)的過程中,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客戶的手機卡號碼及驗證碼出售給他人賺取傭金,非法獲利3848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馮某已將違法所得3848元退繳至正陽縣人民法院賬戶。
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馮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告人馮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孟某、馮某、陳某、任某、孫某的證言、通信業(yè)務(wù)代理合同、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證明、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馮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積極退出違法所得,可酌定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 崔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