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湘1224刑初381號
溆浦縣人民檢察院以懷溆檢刑訴[2021]1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溆浦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夏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向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溆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3月31日至7月6日期間,被告人向某某在田某(在逃)、“津興”等人的介紹下,利用在溆浦縣移動永樂營業(yè)廳上班的便利,將前來營業(yè)廳辦理業(yè)務(wù)的客戶的電話號碼及驗證碼發(fā)送給田某等人,進行“京東拉新”活動以獲取傭金,共非法獲利6274.94元。
2021年9月9日,被告人向某某主動到溆浦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建議判處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向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向某某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將在提供服務(wù)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被告人向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向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溆浦縣公安局委托,溆浦縣司法局對被告人向某某作出調(diào)查評估意見,認為對被告人向某某適用社區(qū)矯正社會危險性較小。本院認為,被告人向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依法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調(diào)整后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向某某的違法所得應(yīng)予以追繳。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溆浦縣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向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274.94元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guān)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肖明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黃 敏
代理書記員 鄧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