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湘1025刑初162號
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以郴臨檢刑訴(202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雷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以郴臨檢刑附民公訴(2021)1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雷曉軍出庭支持公訴、檢察員鄺助法出庭履行職務。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1、雷某2及李某某1的辯護人王清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4至5月份期間,被告人李某某1通過黃陽平(被告人雷某2的生父)介紹認識鎮(zhèn)南鄉(xiāng)排洞村前任支部書記黃某1,李某某1請黃某1帶其到臨武縣醫(yī)保局找局領導協(xié)商,想要臨武縣醫(yī)保局委托他免費幫助臨武縣鄉(xiāng)鎮(zhèn)村民激活電子醫(yī)保卡,并出具委托書,醫(yī)保局領導沒有應允,要李某某1自己聯(lián)系臨武縣鄉(xiāng)鎮(zhèn)及村委干部去做。黃某1主動與萬水、麥市鄉(xiāng)鎮(zhèn)領導聯(lián)系,鄉(xiāng)鎮(zhèn)領導給了黃某1轄區(qū)內各村委干部名單及聯(lián)系電話,要其自己與村委干部聯(lián)系。
2021年6月3日以來,在黃某1的聯(lián)系和協(xié)調下,被告人李某某1、雷某2組織劉某(已行政處罰)、何某3(已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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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人先后在臨武縣萬水鄉(xiāng)、麥市鎮(zhèn)兩地多個村委會以免費幫助村民激活電子醫(yī)??橛?,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獲取的村民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等個人信息發(fā)送到事先建好的微信工作群,給其上線郭某3(另案處理)組織的人用于在一個叫CU的網(wǎng)絡平臺注冊賬號,共計1266條,每注冊成功一個CU平臺賬號,郭某3給李某某1等人10至20元不等的報酬,通過CU平臺注冊,李某某1等人非法獲利7555元。給另一上線邢康華(在逃)共計2574條,每注冊成功一個京東平臺賬號,給李某某1等人7至9元,抖音為4至6元不等報酬,通過注冊京東和抖音平臺,李某某1等人非法獲利19934元。被告人李某某1、雷某2每天下午都會在微信里與上線對賬,李某某1自己負責CU,安排雷某2負責京東、抖音,對賬完成后,上線會將相應的錢款轉賬至倆人的微信,再由李某某1發(fā)給下面做事的人員。到案發(fā)時止,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共計3840條、利益共計27489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1、雷某2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3840條,違法所得共計27489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經(jīng)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1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雷某2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二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1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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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2判處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請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1、雷某2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2.判令被告李某某1、雷某2停止侵害,永久性刪除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下述證據(jù):1、書證戶籍證明、立案決定書、拘留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電子數(shù)據(jù)提取固定清單、李某某1的手機微信群數(shù)據(jù)、雷某2手機微信群聊天記錄、李某某1支付寶交易流水證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雷某2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郭某3、劉某的微信財付通往來賬、公告;2、證人劉某、何某1、何某2、雷某1、雷某2、曹致遠、黃某1、郭某1、郭某2、尹某、鄧某、何某3、王某、黃某2、郭某3的證言;3、被告人李某某1、雷某2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李某某1、雷某2手機的提取數(shù)據(jù)刻盤。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1、雷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公益訴訟請求均無異議,均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被告人李某某1的辯護人王清光提出:1.被告人李某某1主觀惡性很小、情節(jié)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2.非法獲利較??;3.是初犯,認罪認罰,悔罪深刻徹底,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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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至5月份期間,被告人李某某1通過黃陽平(被告人雷某2的生父)介紹認識鎮(zhèn)南鄉(xiāng)排洞村前任支部書記黃某1,李某某1要黃某1帶其去找臨武縣醫(yī)保局領導協(xié)商,由臨武縣醫(yī)保局出具委托書委托免費幫助鄉(xiāng)鎮(zhèn)村民激活電子醫(yī)??ǎt(yī)保局沒有應允,建議李某某1自己聯(lián)系鄉(xiāng)鎮(zhèn)及村委干部去辦理。黃某1即與萬水、麥市鄉(xiāng)鎮(zhèn)領導聯(lián)系,鄉(xiāng)鎮(zhèn)領導向黃某1提供轄區(qū)村委干部名單及聯(lián)系電話,由其自行與村委干部聯(lián)系。
2021年6月3日始,通過黃某1的聯(lián)系和協(xié)調,被告人李某某1、雷某2組織劉某(已行政處罰)、何某3(已行政處罰)等人先后在臨武縣萬水鄉(xiāng)、麥市鎮(zhèn)的多個村委會以免費幫助村民激活電子醫(yī)??橛桑诖迕癫恢榈那闆r下,利用獲取的村民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等個人信息發(fā)送到事先建好的微信工作群,給其上線郭某3(另案處理)組織的人用于在一個叫CU的網(wǎng)絡平臺注冊賬號,共計1266條,每注冊成功一個CU平臺賬號,郭某3給李某某1等人10至20元不等的報酬,通過CU平臺注冊,李某某1等人非法獲利7555元。給另一上線邢康華(在逃)共計2574條,每注冊成功一個京東平臺賬號,給李某某1等人7至9元,抖音為4至6元不等報酬,通過注冊京東和抖音平臺,李某某1等人非法獲利19934元。被告人李某某1、雷某2每天下午都會在微信里與上線對賬,李某某1自己負責聯(lián)系CU平臺,安排雷某2負責聯(lián)系京東、抖音,對賬完成后,上線會將相應的錢款轉賬至倆人的微信,再由李某某1發(fā)給下面做事的人員。到案發(fā)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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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共計3840條、獲利共計27489元(其中劉某組內成員分得8209元、何某3組內成員分得6074元)。
另查明,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9月18日公告了案件的相關情況,公告期內未有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李某某1、雷某2到案后,均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均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犯罪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綜合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明、到案經(jīng)過、李某某1的手機微信群“內部群—006”數(shù)據(jù)、李某某1的手機微信群“醫(yī)保局內部系統(tǒng)—007”數(shù)據(jù)、李某某1的手機微信群“內部群—008”數(shù)據(jù)、李某某1的手機微信群“DY醫(yī)保交流群1”數(shù)據(jù)、李某某1的手機微信群“京東新老號群”數(shù)據(jù)、李某某1的手機微信群“京東醫(yī)保交流群1111”數(shù)據(jù)、李某某1的手機微信群“JD醫(yī)保純新群”數(shù)據(jù)、雷某2手機“醫(yī)保局內部群—007”聊天記錄、雷某2手機“醫(yī)保局內部群”聊天記錄、李某某1支付寶交易流水、李某某1微信支付交易明細、雷某2微信支付交易明細、非法獲利金額計算說明、手機提取數(shù)據(jù)情況說明、劉某、何某3兩個組非法獲利情況說明、李某某1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郭某3非法資金核算情況說明、郭某3支付寶往來賬、郭某3微信財付通往來賬、劉某微信財付通往來賬;
2.證人劉某、何某1、郭某3、何某3、王某、證人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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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平、何某2、雷某1、雷某2、曹致遠、黃某1、郭某1、郭某2、尹某、鄧某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1、雷某2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偵查實驗、辨認等筆錄;
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
認定本案的綜合證據(jù)有: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提請批準逮捕書、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逮捕通知書、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電子數(shù)據(jù)提取固定清單、取保候審決定書、釋放通知書、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理物品、文件清單、情況說明、復印材料情況說明、公告等。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照社區(qū)矯正的相關規(guī)定委托湖南省嘉禾縣司法局對被告人雷某2進行審前調查。經(jīng)調查,嘉禾縣社區(qū)矯正局提出對被告人雷某2適用社區(qū)矯正。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1、雷某2伙同他人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騙取他人個人信息3840條,并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27489元,情節(jié)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1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或者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雷某2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1、雷某2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1、雷某2均自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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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根據(jù)被告人李某某1、雷某2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等,對其作出的量刑建議合法、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1、雷某2的違法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多數(shù)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造成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和傳播,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1、雷某2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永久性刪除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消除損害繼續(xù)擴大的危險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人李某某1的辯護人王清光提出的“1.被告人李某某1主觀惡性很小、情節(jié)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2.非法獲利較??;3.是初犯,認罪認罰,悔罪深刻徹底,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jù)被告人雷某2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結合社區(qū)矯正部門的調查意見,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雷某2宣告緩刑。
綜上所述,對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1、雷某2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五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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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零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二百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對被告人李某某1單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對被告人雷某2單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雷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繼續(xù)追繳被告人李某某1、雷某2違法所得人民幣13206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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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1、雷某2對共同侵害眾多自然人個人信息的行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發(fā)布賠禮道歉聲明(內容須經(jīng)本院審定)。
五、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1、雷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永久性刪除(在個人使用通訊設備載體上)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黃 華
審 判 員 劉 軍
審 判 員 唐興芬
人民陪審員 鄺國龍
人民陪審員 文 鋒
人民陪審員 唐上良
人民陪審員 王土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駱 飛
書 記 員 曾戀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