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豫0622刑初417號
河南省淇縣人民檢察院以淇檢刑訴〔2021〕2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永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月至7月,在淇縣手機店,被告人裴某某在給他人注冊珍愛APP、鉆石APP等婚戀網(wǎng)站賬號過程中,非法獲取并出售他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短信驗證碼等公民個人信息,獲取違法所得13138.88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裴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裴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對其從寬處理。裴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裴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被告人裴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裴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并具結,依法可以對其從寬處理,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裴某某無前科,可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經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裴某某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裴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裴某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三千一百三十八元八角八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裴某某的手機一部,系作案工具,于本判決生效后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判員 徐愛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吳 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