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湘1022刑初531號
湖南省宜章縣人民**院以郴宜檢刑訴〔2021〕2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縣人民**院指派檢察員劉國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1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湖南省宜章縣人民**院指控:2020年6月份,李某某在網(wǎng)上學(xué)習(xí)以贈送游戲皮膚的方式騙取他人微信號進行售賣,并租賃一臺電腦和二臺手機在自己家中操作。7月開始,李某某又租賃一臺電話和其弟弟李某某1一起在家中以同樣的方式騙取他人微信號并進行售賣。李某某1負責以送游戲皮膚的名義吸引玩家來領(lǐng)皮膚進而盜取玩家微信號,再將這些微信號發(fā)給李某某。李某某負責售賣,這些微信賬號依據(jù)使用年限來區(qū)分等級,并以50元至600元不等的價格進行售賣100多個。李某某、李某某1共獲利2萬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1于2021年4月24日、李某某于2021年4月25日被**機關(guān)抓獲,二被告人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均自愿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1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1.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機關(guān)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接收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李某某、李某某1微信、支付寶截圖,聊天記錄,電腦桌面微信賬號截圖,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李某某獲取實名微信號的情況等;2.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3.現(xiàn)場勘驗、搜查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1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非法獲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某1起了次要作用,是從犯,應(yīng)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積極退還贓款,依法從寬處理。對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罰金已預(yù)繳納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被告人李某某自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5月28日被羈押三十四日已折抵刑期三十四日。)
二、被告人李某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已預(yù)繳納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被告人李某某1自2021年4月24日至2021年5月28日被羈押三十五日已折抵刑期三十五日。)
三、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1所退贓款21000元(已由**機關(guān)扣繳),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機關(guān)扣押的犯罪工具手機、電腦等設(shè)備,交有權(quán)處理機關(guān)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曾國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毛宇宏
書 記 員 文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