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蘇0509刑初1376號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吳江檢刑訴〔2021〕11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文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6月期間,被告人阮某某準備通過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方式非法牟利,為增加自己手中的公民個人信息數(shù)據(jù)量,采用通過微信通訊軟件傳輸?shù)氖侄?,以交換數(shù)據(jù)的形式向某(另案處理)提供含有在蘇州市吳江區(qū)的褚某、陳某等人姓名、電話號碼、地址等內(nèi)容的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2萬余條,后未從殷某處獲取到數(shù)據(jù)。
歸案后,被告人阮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21年11月3日,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被告人阮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阮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阮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阮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阮某某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亦無重大不良影響,本院依法對其宣告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阮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周炳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王文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