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蘇0804刑初474號
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1)4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嚴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窗彩谢搓巺^(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秦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嚴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間,被告人嚴某某利用移動公司加盟店為客戶手機號碼開卡、話費充值等提供服務的便利,非法獲取客戶手機號碼、驗證碼,未經(jīng)客戶王素琴等人同意私自將他人手機號碼、驗證碼發(fā)送給其上線王微的微信群中,被王微用于注冊京東、淘寶、抖音等平臺賬號。被告人嚴某某違法所得28025.5元。
被告人嚴某某在工作場所被公安機關(guān)現(xiàn)場傳喚到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另,被告人嚴某某在公安機關(guān)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嚴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未到庭證人王素琴等人證詞筆錄,微信交易明細,扣押決定書及清單,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窗彩谢搓巺^(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嚴某某被抓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且已經(jīng)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嚴某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二款第(三)項,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嚴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暫扣于公安機關(guān)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麗靜
人民陪審員 朱東建
人民陪審員 黃國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崔夢嫻
書 記 員 汪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