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黑0206刑初4號
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齊某二部刑訴(2020)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1、劉某某2犯貪污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因國家發(fā)生重大疫情,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xù)審理,于2021年1月12日中止審理,2021年3月9日恢復審理。于2021年3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鮑丹出庭支持公訴,張某某1及其辯護人李玉明,劉某某2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劉某某2向富拉爾基區(qū)和平街道磚瓦社區(qū)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簡稱低保),因不符合政府規(guī)定的條件,其申請未通過社區(qū)審核。2012年,劉某某2通過朋友介紹找到時任和平街道磚瓦社區(qū)工作站協(xié)助街道辦事處從事低保申報審核工作的站長被告人張某某1,委托其幫助辦理低保。張某某1告訴劉某某2辦理低保需要有住院病歷才能通過審核,劉某某2表示自己沒有住院病歷,張某某1隨即告知劉某某2可以偽造一份住院病歷,自己負責給劉某某2審核上報。之后,張某某1帶領劉某某2找到富拉爾基區(qū)中醫(yī)院醫(yī)生于某,從于某處獲得了患者杜曉琦的病歷復印件,隨后,張某某1到復印社采取涂改杜曉琦病歷的方式,偽造了劉某某2的住院病歷。2012年7月,劉某某2將該份偽造的病歷交到了和平街道磚瓦社區(qū)申請辦理低保。2012年8月,張某某1利用職務便利,認定劉某某2申請低保材料合格并上報和平街道辦事處,經(jīng)和平街道辦事處審核和富拉爾基區(qū)民政局審批合格后,劉某某2于2012年9月開始領取低保金。2013、2014、2016、2017、2018年在和平街道磚瓦社區(qū)的低保審核工作中,張某某1利用自己擔任社區(qū)工作站站長和書記的職務便利均認定劉某某2符合低保條件,使劉某某2得以繼續(xù)享受低保待遇。2019年12月,劉某某2因病歷造假被取消低保待遇。自2012年9月至2019年11月,劉某某2共騙領低保金人民幣64094.98元,期間,張某某1收受劉某某2好處費人民幣2300.00元。案發(fā)后,監(jiān)察機關暫扣張某某1人民幣3000.00元。
被告人張某某1于2020年9月21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被告人劉某某2于2020年9月20日在哈爾濱機場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以相應證據(jù)證實了上述指控事實,認為被告人張某某1作為協(xié)助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城市基層組織人員,利用其擔任社區(qū)工作站站長負責低保申報審核工作的職務便利,伙同劉某某2采取偽造病歷材料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張某某1、劉某某2均系主犯,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張某某1被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劉某某2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張某某1、劉某某2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對其從寬處理。并建議本院以貪污罪分別判處張某某1、劉某某2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某某1、劉某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貪污罪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張某某1的辯護人以張某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主動退回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xiàn),自愿認罪認罰為理由提出辯護意見。并建議對張某某1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指控的事實、證據(jù)一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戶籍證明、病歷復印件、銀行流水、刑事判決書等;
(二)證人于某、張某、趙某等7人的證言;
(三)被告人張某某1、劉某某2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且客觀真實、關聯(lián)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1作為協(xié)助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城市基層組織人員,利用其擔任社區(qū)工作站站長負責低保申報審核工作的職務便利,伙同劉某某2采取偽造病歷材料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shù)額較大,張某某1、劉某某2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張某某1的辯護人所提出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被告人張某某1、劉某某2貪污數(shù)額數(shù)額較大,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本案系共同犯罪,張某某1、劉某某2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張某某1被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劉某某2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張某某1、劉某某2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對其從寬處罰。張某某1貪污救濟等特定款項,有犯罪前科,具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張某某1的辯護人所提出的量刑建議不適當,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1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某2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0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張某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2300.00元依法予以追繳(監(jiān)察機關已暫扣張某某1人民幣3000.00元,其中,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300.00元,其余700.00元繳納罰金。),上繳國庫;被告人劉某某2違法所得人民幣64094.98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龍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 全育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