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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213刑初458號貪污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4-26   閱讀:

案由    貪污受賄    

案號    (2019)遼0213刑初458號    

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金檢公訴刑訴(2019)4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告人李娜犯貪污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鑫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孫連海、王善忠、被告人李娜及其辯護人張金英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一、貪污

2011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吳某某在擔任大連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集團)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開發(fā)票的方式套取單位公款人民幣21394799.17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供個人使用。

1.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吳某某指使張某1(XX集團鋼筋中間商)虛開鋼筋采購發(fā)票,張某1通過張某2(鋼筋供應商)將以大連市金州區(qū)XX建材經銷處、XX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等單位名頭虛開的鋼筋采購發(fā)票交給吳某某。吳某某將虛開的發(fā)票親自交給或者通過時任XX集團材料部部長劉某1、生產部部長喬某1交給材料部材料員肖某1、龐某1。在未實際發(fā)生相應鋼筋采購業(yè)務的情況下,被告人吳某某要求肖某1、龐某1將上述虛開的發(fā)票列入XX集團開發(fā)建設的XX水產品市場、XX小區(qū)等項目工程材料成本,并要求生產部、材料部、工程部、財務部等部門相關人員在發(fā)票上簽字履行入賬核銷手續(xù)。之后,吳某某指使張某1領取XX集團付款支票,張某1按吳某某要求,將支票存入銀行賬戶后以提現(xiàn)或轉賬方式將支票對應款項交給吳某某本人或其指定人員。通過上述方式,吳某某套取XX集團鋼筋采購款合計19366596.35元。

2.2012年11月,被告人吳某某任XX集團總經理期間,批準和決定將XX集團XX水產品市場消防設施施工工程(含消防設施維修工程)承包給被告人李娜。2018年8月,國際水產品市場消防設施維修工程費用結算時,在該工程實際造價材料已經上報XX集團造價部審核的情況下,吳某某仍指使該工程承包人李娜虛報工程量,重新上報材料以提高工程款結算數(shù)額,并將套取的款項供吳某某個人使用。李娜要求下屬施工員于某1虛報工程量,將工程款從623282.18元調整提高到2936100.88元,并將相應材料重新上報XX集團造價部。之后,吳某某要求造價部造價員羅某1(XX水產品市場項目造價負責人)按李娜重新上報的材料進行工程造價審批,并要求生產部、工程部、項目部等部門相關人員在該項目工程造價審批單上簽字履行手續(xù)。最終,XX集團支付李娜工程款2651485元。吳某某通過上述方式套取XX集團工程款2028202.82元。

二、受賄

被告人吳某某任大連XX集團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XX集團總經理期間在工程分包等方面為林某甲、王某甲等8人提供幫助,收受款物合計9078376元。

1.收受模板工程承包商林某甲2103296元

2008年至2017年期間,吳某某擔任XX集團總經理期間,批準和決定將XX集團XX處回遷項目、中國XX公司倉庫項目、大連灣XXX改造項目、XX水產品市場項目、XX小區(qū)等項目模板工程承包給林某甲。林某甲為在承攬工程方面求得吳某某關照,通過現(xiàn)金方式支付給吳某某1700000元;出資44316元為吳某某支付位于大連市甘井子區(qū)大連灣街XX小區(qū)01區(qū)4號樓1-1-1至1-1-5號車庫物業(yè)費;出資108980元為吳某某裝修其女兒吳某1名下的大連市甘井子區(qū)XX小區(qū)一期XX街XX號21-4房產;出資250000元為吳某某裝修女兒吳某2經營的大連市甘井子區(qū)XX路XXX號XXX茶館。

2.收受消防工程承包商李娜300000元

2012年7月,被告人吳某某任XX集團總經理期間,李娜為承攬XX集團XX市場項目消防工程,送給吳某某300000元。2012年8月,吳某某批準和決定將XX集團XX水產品市場項目消防工程承包給李娜。

3.收受鋼筋工程承包商王某甲1500000元、價值40080元手表1塊

2006年7月至2015年11月,吳某某任建設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XX集團總經理期間,先后批準和決定將建設公司、XX集團XXX污水處理項目、XXX北側新居項目、XX小區(qū)項目、XX水產品市場等項目鋼筋工程承包給王某甲。王某甲為表示感謝以及在承攬工程方面求得吳某某關照,通過現(xiàn)金方式支付給吳某某1500000元,并贈送歐米茄牌手表1塊,手表價值40080元。

4.收受石料工程承包商李某甲400000元

2008年7月,吳某某任XX集團總經理期間,批準和決定將XX集團XXX小區(qū)項目理石施工工程承包給李某甲。2009年至2012年,李某甲為表示感謝以及在工程質量驗收、工程款結算方面得到吳某某關照,送給吳某某400000元。

5.收受門窗工程承包商唐某1價值450000元出資購買的轎車1臺

2006年12月至2008年6月期間,吳某某任建設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XX集團總經理期間,批準和決定將XXX小區(qū)項目、XX運輸公司搬遷改造等項目門窗制作安裝工程承包給唐某1。唐某1為表示感謝以及在承攬工程方面繼續(xù)求得吳某某關照,出資450000元為吳某某購買進口大眾邁騰牌轎車1臺。

6.收受土建工程承包商高某甲2100000元、價值85000元手表1塊

2006年6月至2017年8月,吳某某任建設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XX集團總經理期間,批準和決定將XX集團XX公寓樓抹灰工程、XXX小區(qū)混凝土砌筑抹灰工程、XX處回遷項目抹灰工程、XX小區(qū)混凝土砌筑抹灰工程、XX市場項目砌筑抹灰工程等承包給高某甲。高某甲為在承攬工程方面求得吳某某關照,通過現(xiàn)金方式支付給吳某某2100000元,并贈送勞力士牌手表1塊,手表價值85000元。

7.收受模板工程承包商張某甲500000元

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吳某某任建設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期間,批準和決定將XX公寓樓項目、XX處項目模板工程承包給張某甲。張某甲為表示感謝以及在承攬工程方面求得吳某某關照,送給吳某某500000元。

8.收受模板工程承包商周某甲1600000元

2006年5月至2016年11月,吳某某任建設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XX集團總經理期間,批準和決定將建設公司和XX集團動力公司交換站改造項目、XX醫(yī)院門庭改造項目、XX水產品加工車間項目、XX小區(qū)等項目模板工程承包給周某甲。周某甲為表示感謝以及在承攬工程方面求得吳某某關照,通過現(xiàn)金方式支付給吳某某好處費1600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伙同李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吳某某騙取金額2139萬余元,屬數(shù)額特別巨大,李娜騙取金額202萬余元,屬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合計金額907萬余元,屬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吳某某的貪污犯罪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處罰金。被告人李娜系從犯,可以從輕處罰。請求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1、關于第一節(jié)貪污事實,XXX建設公司發(fā)出的支票是否及如何被兌現(xiàn)、背書轉讓缺乏證據(jù),吳某某貪污資金來源不明,涉案金額相應的支票存根不全,張某2提供的虛假發(fā)票與XX集團記賬憑證里的虛假發(fā)票不符,吳某某套取的有200多萬是支付XX集團購買的海鮮禮品,不應計算為貪污數(shù)額;2、對于第二節(jié)貪污事實,XX集團與李娜實際結算總金額不明,缺乏書證,書證之間及書證與被告人的供述均有矛盾,工程款支付情況不明;3、對于受賄事實,都是言辭證據(jù),缺乏其他證據(jù)印證;4、吳某某貪污罪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返還贓款,吳某某沒有前科、劣跡,本案已經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被告人李娜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1、李娜有自首情節(jié),是從犯;2、李娜是初犯,主觀惡性小,在本案中沒有獲利,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配合辦案機關的工作,協(xié)助辦案機關繳納了全部的貪污款項,認罪認罰,請求對其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遼寧省大連XX集團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建設公司)系國有企業(yè)遼寧省大連XX集團公司(以下簡稱XX集團)的全資子公司,被告人吳某某一直任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2008年3月該公司改制為XX集團控股的大連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集團),經XX集團(2016年9月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yè))決定,繼續(xù)委派吳某某擔任該公司總經理(2010年至2011年曾兼任董事長),直至其2018年退休。吳某某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其公司負責人的經營管理權力,通過虛開發(fā)票入賬或通過被告人李娜協(xié)助虛報工程量的方法,套取本公司資金人民幣21394799.17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歸個人所有;另又收受多個工程承包商給予的賄賂共計9078376元。

本部分事實,有書證XX集團出具的情況說明、干部任免審批表、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XX集團董事會決議書、XX集團企業(yè)檔案、XX集團大連分公司企業(yè)檔案、XX集團檔案及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筆錄等證據(jù)為證,足以認定。

一、貪污事實

1.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為套取本公司資金個人占有,指使張某1(XX集團鋼筋供應中間商)為其虛開鋼筋采購發(fā)票,張某1遂通過張某2(鋼筋供應商)將以大連市金州區(qū)XX建材經銷處、XX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義虛開的鋼筋采購發(fā)票交給吳某某。吳某某將虛開的發(fā)票親自交給或者通過時任本公司材料部部長劉某1、生產部部長喬某1交給材料部材料員肖某1、龐某1,讓肖、龐二人將虛開的發(fā)票列入本公司開發(fā)建設的XX水產品市場、XX小區(qū)等項目工程材料成本,并要求本公司生產部、材料部、工程部、財務部等部門的相關人員在發(fā)票上簽字履行入賬核銷手續(xù),在本公司按照虛開的發(fā)票金額付款后,張某1又按照吳某某的要求領取付款支票(其中一張金額為2291176元的支票為賈某領取),張某1將支票通過張某2存入銀行賬戶后提出現(xiàn)金交給吳某某或通過轉賬方式的將支票對應款項轉給吳某某指定的人員。通過上述方式,吳某某共計套取XX集團資金合計19366596.35元。

本節(jié)事實,有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筆錄、自書材料、證人張某1、賈某、肖某1、龐某1、周某1、劉某1、喬某1、徐某1、林某、苗某、安某、董某、徐某2、姜某、劉某2、肖某2、張某2的證言筆錄、書證報銷發(fā)票、付款轉賬支票、手寫發(fā)票統(tǒng)計單、XX集團記賬憑證、支票存根、付款發(fā)票、用料單據(jù)、XX集團正常材料款報銷財務手續(xù)等證據(jù)為證,足以認定。

2.2012年11月,被告人吳某某批準和決定將XX集團XX水產品市場消防設施施工工程承包給被告人李娜(掛靠其他公司施工)。2018年8月,李娜向XX集團結算該工程的設施維修工程費用,并按照其實際施工費用623282.18元上報到該公司造價部審核,吳某某為套取本公司資金,指使李娜抬高施工費數(shù)額,重新上報,李娜遂讓下屬施工員于某1虛報工程量,將施工費提高到2936100.88元,重新上報審核。其后吳某某又要求本公司該工程項目的造價負責人羅某1按李娜重新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批,并要求本公司生產部、工程部、項目部等部門相關人員在該項目工程造價審批單上簽字履行審批手續(xù),致使XX集團支付李娜該項工程款2651485元。吳某某以此實際套取本公司資金2028202.82元(吳某某通過李娜取出現(xiàn)金1000000元個人使用,將其余資金存放李娜處)。

本節(jié)事實,有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筆錄、被告人李娜的供述筆錄、自書交代材料、證人羅某1、姜明義、于某1、喬某1、董某、林某、王某2、王某3、高某1證言筆錄、書證工程量簽證、工作聯(lián)絡函、工程明細單、電子郵件頁面、投標總價、費用匯總表、工程量計價表、材料價格表、XX集團的情況說明、工程造價審核單據(jù)、合同審核意見書、委托書、工程勞務分包合同、銀行賬戶流水等證據(jù)為證,足以認定。

二、受賄事實

1.收受模板工程承包商林某甲(已被判處刑罰)2103296元

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吳某某批準和決定將XX集團的XX處回遷項目、中國XX公司倉庫項目、大連灣XXX改造項目、XX水產品市場項目、XX小區(qū)等項目的模板工程承包給林某甲所在單位施工。林某甲為感謝吳某某并在承攬工程方面求得吳某某關照,于2008年至2013年先后4次通過支付現(xiàn)金方式送給吳某某共計1700000元,吳某某均予以收受。林某甲又出資44316元為吳某某支付了位于大連市甘井子區(qū)大連灣街道XXX一期01區(qū)4號樓1-1-1至1-1-5號車庫物業(yè)費。2014年林某甲出資108980元為吳某某裝修其女兒吳某1名下的大連市甘井子區(qū)XX小區(qū)一期XX街XX號21-4房產。2017年林某甲出資250000元為吳某某裝修其女兒吳某2經營的大連市甘井子區(qū)XX路XX號XXX茶館。

本節(jié)事實,有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筆錄、自書交代材料、犯罪嫌疑人林某甲的供述筆錄、證人林某1、陳某1、鐘某1、胡某1、吳某2、吳某1的證言筆錄、書證林某1手寫裝修材料單、銀行賬戶交易流水單、吳某1房屋裝修合同、工程確認表、物業(yè)費記賬憑證、繳費單據(jù)、XX集體公司情況說明、林某甲承攬工程明細表、合同審核意見書、工程承包合同等證據(jù)為證,足以認定。

2.收受消防工程承包商李娜(即本案被告人)300000元

2012年7月,李娜為了能夠承攬XX集團的XX市場項目中的消防工程項目,送給被告人吳某某300000元,吳某某予以收受。后李娜承包了該工程項目(掛靠其他公司施工)。

本節(jié)事實,有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筆錄、自書交代材料、被告人李娜的證言筆錄、書證李娜銀行賬戶流水單、XX集團的情況說明、工程明細、合同審核意見書、施工合同等證據(jù)為證,足以認定。

3.收受鋼筋工程承包商王某甲1500000元、價值40080元手表1塊

2006年7月至2015年11月,吳某某批準和決定將XXX建設公司、XX集團的XXX污水處理項目、XXX北側新居項目、XX小區(qū)項目、XX水產品市場等項目的鋼筋工程承包給王某甲所在公司。王某甲為表示感謝以及在承攬工程方面求得吳某某關照,先后7次共送給吳某某1500000元,并送給吳某某價值40080元的歐米茄牌手表1塊,吳某某均予以收受。

本節(jié)事實,有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筆錄、自書交代材料、證人王某甲的證言筆錄、物證照片、手表發(fā)票、檢驗、估價報告、書證XX集團的情況說明、工程明細、合同審核意見書、勞務合同等證據(jù)為證,足以認定。

4.收受石料工程承包商李某甲400000元

2008年7月,吳某某批準和決定將XX集團XXX小區(qū)項目中的理石施工工程承包給李某甲(掛靠公司施工)。2009年至2012年,李某甲為表示感謝以及在工程質量驗收、工程款結算方面得到吳某某關照,先后兩次共送給吳某某400000元,吳某某均予以收受。

本節(jié)事實,有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筆錄、自書交代材料、證人李某甲的證言筆錄、書證XX集團的情況說明、工程明細、合同審核意見書、施工合同等證據(jù)為證,足以認定。

5.收受門窗工程承包商唐某1出資450000元購買的轎車1輛

2006年12月至2008年6月期間,吳某某批準和決定將XXX建設公司、XX集團的XXX小區(qū)項目、XX運輸公司搬遷改造等項目的門窗制作安裝工程承包給唐某1所在公司。在此期間唐某1為表示感謝以及在承攬工程方面繼續(xù)求得吳某某關照,出資450000元為吳某某購買了進口大眾邁騰牌轎車1輛,吳某某予以收受。

本節(jié)事實,有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筆錄、自書交代材料、證人唐某1的證言筆錄、書證車輛查詢單、機動車登記表、購車發(fā)票等車輛手續(xù)、交款單、墊款證明、XX集團的情況說明、工程明細、合同審核意見書、施工合同等證據(jù)為證,足以認定。

6.收受土建工程承包商高某甲2100000元、價值85000元手表1塊

2006年6月至2017年8月,吳某某批準和決定將XX集團的XX公寓樓抹灰工程、XXX小區(qū)混凝土砌筑抹灰工程、XX處回遷項目抹灰工程、XX小區(qū)混凝土砌筑抹灰工程、XX市場項目砌筑抹灰工程等承包給高某甲所在單位。高某甲為在承攬工程方面求得吳某某關照,先后分8次共計送給吳某某2100000元,并送給吳某某價值85000元勞力士牌手表1塊,吳某某均予以收受。

本節(jié)事實,有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筆錄、自書交代材料、證人高某甲的證言筆錄、扣押財物清單、手表照片、手表檢驗報告、價格認定、書證XX集團的情況說明、工程明細、合同審核意見書、施工合同等證據(jù)為證,足以認定。

7.收受模板工程承包商張某甲500000元

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吳某某批準和決定將XXX建設公司的XX公寓樓項目、XX處項目模板工程承包給張某甲所在公司。張某甲為表示感謝以及在承攬工程方面求得吳某某關照,于2007年送給吳某某500000元,吳某某予以收受。

本節(jié)事實,有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筆錄、自書交代材料、證人張某甲的證言筆錄、書證XX集團的情況說明、工程明細、合同審核意見書、施工合同等證據(jù)為證,足以認定。

8.收受模板工程承包商周某甲1600000元

2006年5月至2016年11月,吳某某批準和決定將XXX建設公司和XX集團的動力公司交換站改造項目、XX醫(yī)院門庭改造項目、XX水產品加工車間項目、XX小區(qū)等項目模板工程承包給周某甲所在公司。周某甲為表示感謝以及在承攬工程方面求得吳某某關照,先后分8次共計送給吳某某共計1600000元,吳某某均予以收受。

本節(jié)事實,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筆錄、自書交代材料、證人周某甲的證言筆錄、書證XX集團的情況說明、工程明細、合同審核意見書、勞務合同等證據(jù)為證,足以認定。

三、綜合事實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吳某某、李娜被監(jiān)察機關的從外省帶回本市,吳某某在被留置期間主動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未掌握的上述貪污事實,后李娜亦供認了協(xié)助吳某某貪污的事實。在行賄人林某甲交代了行賄的事實后,吳某某亦如實交代了收受林某甲及其他行賄人賄賂的事實。

案發(fā)后,監(jiān)察機關已扣押了被告人吳某某上述受賄所得手表2塊(共價值125080元)并隨案移交至本院。監(jiān)察機關扣押了吳某某退繳贓款共計669.49萬元,被告人吳某某將其所有的位于大連市甘井子區(qū)大連灣街道XX小區(qū)的XXX-1-10、XXX-1-11、XXX-1-12(行政街號:XXX48-10、48-11、48-12)3處公建、XXX小區(qū)的4號樓1-1-1至1-1-5(行政街號:XX街XX-1、2、3、4、5)的5處車庫交給監(jiān)察機關用于退繳贓款。2019年5月,監(jiān)察機關已將上述房產移交給被害單位XX集團(經評估上述房產2020年6月30日時間點價值2073.87萬元)。被告人李娜向監(jiān)察機關退繳了303萬元用于退賠其與吳某某共同貪污款項及代吳某某退繳受賄贓款。

本部分事實,有案件來源與到案經過、監(jiān)察機關的情況說明、財政收款收據(jù)、XX集團的情況說明、房產評估報告等證據(jù)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之便,騙取公共財產達2139萬余元,屬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李娜幫助被告人吳某某騙取其中的202萬余元,屬數(shù)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及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公訴機關指控的貪污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907萬余元,屬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的罪名亦成立。被告人吳某某犯數(shù)罪,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主動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罪的犯罪事實,全部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已部分掌握的行賄罪的犯罪事實,對其貪污罪應認定為自首,對受賄罪應認定為坦白,分別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娜在與被告人吳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其到案后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予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積極退繳非法所得,現(xiàn)非法所得已全部退繳到案,均應予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當庭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對其量刑建議合理。根據(jù)被告人李娜的犯罪情節(jié)、到案后悔罪的表現(xiàn),可以對其適用緩刑。

關于被告人吳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于所認定的通過虛開發(fā)票套取本公司資金的數(shù)額,被告人吳某某均予以供認,并有本單位的材料員肖某1、龐某1的證言證實,入賬的虛開發(fā)票數(shù)額、證人張某2的證言及所提供的書證亦佐證了所認定的套取資金數(shù)額,故足以認定;對于其伙同李娜套取本單位資金的數(shù)額,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證人羅某1、于某1的證言及相關書證等為證,各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亦足以認定。辯護人提出的問題不影響對其貪污罪數(shù)額的認定。對于被告人吳某某支付給賈某的海鮮禮品數(shù)額不應認定為貪污的辯護意見,經查認為,吳某某將該部分套取的資金(2291176元)支付給賈某,屬其將所貪污的公款如何使用的問題,且購買禮品送禮亦非單位正當經營行為,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于辯護人提出的受賄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jù)足以認定公訴機關所認定事實,其提出缺乏書證等不影響對該事實的認定。對于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酌情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李娜的辯護人提出的李娜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李娜并非主動投案,其雖如實交代了其犯罪事實,但屬在監(jiān)察機關已掌握的情況下(吳某某已先行交代)才如實交代,不能認定為自首。對該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酌情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二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被告人李娜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罰金已預交)。

二、隨案移送的手表二塊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本院執(zhí)行)。

三、被告人吳某某應向被害單位大連xx集團有限公司退賠贓款人民幣二千一百三十九萬四千七百九十九元一角七分(其中二百零二萬八千二百零二元八角二分與被告人李娜共同退賠),上繳國庫非法所得人民幣八百九十五萬三千二百九十六元(均由原扣押、處置涉案財產的調查機關繼續(xù)執(zhí)行,剩余部分可執(zhí)行罰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徐 沛

人民陪審員 王 輝

人民陪審員 林海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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