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湘1023刑初48號
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檢察院以郴永檢一部刑訴〔2021〕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犯貪污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5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珺、書記員李艷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鄧某某利用擔任縣財政局稅政法規(guī)股科員的職務便利,兩次通過虛報《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永興縣財政支出審批表》等申報資料,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782000元:
1.2019年12月16日,鄧某某對一張已作廢的《永興縣財政支出審批表》進行修改,并通過模仿分管領導簽字、偷蓋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的私章,經相關審批程序,從縣財政局財源獎勵金專戶劃撥252000元到湖南牛氏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牛氏公司)賬戶。12月19日,鄧某某擔心事情敗露,讓銀行工作人員將該筆款項劃退至專戶。同年12月20日,鄧某某私自擬制252000元《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偷蓋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的私章,連同《永興縣財政支出審批表》、劃退憑證等材料報請審核。12月24日,該專戶將該252000元劃撥到湖南牛氏農業(yè)科技公司賬戶。鄧某某通過牛氏公司管理人員劉某提供的印鑒,將該筆款項中的200000元轉到其弟媳駱麗慧的個人賬戶,款項用于償還鄧某某私人債務。另52000元用于歸還鄧某某欠牛氏公司的借款及利息。
2.2020年1月21日,鄧某某私自擬制了《永興縣財政支出審批表》,并通過模仿分管領導簽字、偷蓋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的私章,連同相關附件報請審核。1月23日,從縣財政局財源獎勵金專戶劃撥530000元到永興豐潤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潤公司)賬戶。當日,鄧某某通過豐潤公司工作人員提供的印鑒,將該筆款項中的480000元轉到個人賬戶,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另50000元被豐潤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3取現交給鄧某某。
立案前,被告人鄧某某退繳了全部贓款。案發(fā)后,鄧某某主動到永興縣監(jiān)察委員會投案。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宣讀并出示了下列證據: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以及其戶籍資料和到案經過等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鄧某某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鄧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對指控的罪名提出辯解,認為其行為是挪用公款行為,請求從輕、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鄧某某利用其擔任縣財政局稅政法規(guī)股科員的職務便利,兩次通過虛報《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永興縣財政支出審批表》等申報資料,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782000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6日,鄧某某用一張已作廢的《永興縣財政支出審批表》進行修改,并通過模仿分管領導簽字、偷蓋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的私章,經相關審批程序,從縣財政局財源獎勵金專戶劃撥252000元到湖南牛氏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牛氏公司)賬戶。12月19日,鄧某某擔心事情敗露,讓銀行工作人員將該筆款項劃退至專戶。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鄧某某私自擬制252000元《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偷蓋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的私章,連同《永興縣財政支出審批表》、劃退憑證等材料報請審核。12月24日,該專戶將該252000元劃撥到牛氏公司賬戶。鄧某某通過牛氏公司管理人員劉某提供的印鑒,將該筆款項中的200000元轉到其弟媳駱麗慧的個人賬戶,款項用于償還鄧某某私人債務。另52000元用于歸還鄧某某欠牛氏公司的借款及利息。
2.2020年1月21日,鄧某某私自擬制了《永興縣財政支出審批表》,并通過模仿分管領導簽字、偷蓋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的私章,連同相關附件報請審核。1月23日,從縣財政局財源獎勵金專戶劃撥530000元到永興豐潤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潤公司)賬戶。當日,鄧某某通過豐潤公司工作人員提供的印鑒,將該筆款項中的480000元轉到個人賬戶,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另50000元被豐潤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3取現交給鄧某某。
另查明:湖南牛氏農業(yè)科技公司、永興豐潤農業(yè)開發(fā)公司均不屬于永興縣財源獎勵金獎勵對象;被告人鄧某某在永興縣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前退繳了全部贓款;案發(fā)后,被告人鄧某某主動到永興縣監(jiān)察委員會投案,并如實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及查證屬實的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立案決定書證明:2020年12月11日,永興縣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鄧某某涉嫌違法案立案調查。
(2)干部任免審批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登記表、縣財政局稅政法規(guī)股出具的說明證明:鄧某某(鄧國均)的個人基本情況,1987年在碧塘鄉(xiāng)政府參加工作,案發(fā)前任永興縣財政局科員。
鄧某某案發(fā)系縣財政局稅政法規(guī)股干事,負責財源建設獎勵資金專戶的賬務工作、呈報單位的資料整理和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單的錄入、打印等工作。
(3)《永興縣財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證明:縣財政局下設辦公室、綜合股、稅政法規(guī)股等18個內設機構,各內設機構的工作職責。
(4)永興縣財政局出具的《績效考核獎勵資金辦理業(yè)務流程》證明:稅政法規(guī)股工作流程:單位申報--鄧某某受理--鄧某某填寫《財政支出審批表》--股長曾某審核簽字蓋公章--分管領導曹某簽署意見--鄧某某在系統(tǒng)錄入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曾某再次核對后蓋公章私章--曹某蓋私章。
國庫支付中心資金撥付流程:廖某或李某1核對資料真實性后簽字--交國庫支付中心工作人員經支付系統(tǒng)核對--李某2核對后支付。
(5)永興縣財政局出具的《證明》及2018、2019年度全縣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通報證明:永興縣財政局財源獎勵金專戶系用于發(fā)放全縣行政事業(yè)單位重點工作績效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獎金。
(6)永興縣財政局《關于將財政資金專戶納入國庫管理的通知》(永財國支[2008]49號)證明:財政資金專戶實行由國庫股統(tǒng)一開戶、集中管理、分戶核算。國庫股負責財政資金專戶管理和資金撥付。財政專戶資金分配權、審批權、會計核算權歸各相關業(yè)務股室。
(7)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湘政辦發(fā)[2019]25號文件、湘財預[2019]266號文件證明:2019年12月16日,經鄧某某錄入,永興縣財政局財源獎勵金專戶付給湖南牛氏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工資福利支出25.2萬元,支付依據是重點項目獎補資金。
2019年12月20日,經鄧某某錄入,永興縣財政局財源獎勵金專戶付給湖南牛氏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工資福利支出25.2萬元,支付依據是重點項目獎補資金,該支付申請表上有鄧某某、曾某、曹某的個人印章,永興縣財政局稅政法規(guī)股的公章,手寫的“核,12.23”字樣。
2019年12月24日,永興縣財政局財政零余額賬戶向湖南牛氏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轉賬25.2萬元。
湘政辦發(fā)[2019]25號文件是《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真抓實干督查激勵措施的通知》,主要內容是完善我省真抓實干督查激勵措施,如“一件事一次辦”、重大產業(yè)建設項目等。
2020年1月21日,經鄧某某錄入,永興縣財政局財源獎勵金專戶付給永興豐潤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工資福利支出53萬元,支付依據是暫付湘財2019--266號指標補助款,該支付申請表上有鄧某某、曾某、曹某的個人印章,永興縣財政局稅政法規(guī)股的公章,手寫的“核,建國”字樣。
湘財預[2019]266號文件是《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清算2019年中央財政城鎮(zhèn)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有關事宜的通知》,主要內容是清算撥付住房保障支出、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棚戶區(qū)改造等內容。
2020年1月23日,永興縣財政局財政零余額賬戶向永興豐潤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轉賬53萬元。
(8)永興縣國庫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出具的單位對賬單證明:2019年12月17日,永興縣財政局財源獎勵金專戶集中支付支出25.2萬元;12月19日,集中支付退款25.2萬元;12月24日,集中支付支出25.2萬元。2020年1月23日,永興縣財政局財源獎勵金專戶集中支付支出53萬元。
(9)內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銀行交易流水證明:永興縣豐潤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某3。該公司對公賬戶2020年1月23日收到永興縣財政局財政零余額賬戶轉入53萬元,當日(不到一個小時)該賬戶向鄧某某轉賬48萬元;2月3日該賬戶轉出49500元。2020年1月23日,鄧某某的農村商業(yè)銀行賬戶收到永興縣豐潤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轉賬48萬元,當日、次日取款、轉出多筆款項。
湖南牛氏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周玉君。該公司對公賬戶2019年12月25日收到永興縣財政局財政零余額賬戶網絡轉賬25.2萬元;12月26日,該賬戶向駱某網絡轉賬20萬元。12月26日,駱某的建設銀行賬戶收到湖南牛氏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轉賬20萬元,之后該款項被多次轉賬、現金支取。
(10)中共永興縣紀委駐縣財政局紀檢組出具的鄧某某交代材料、與鄧某某的談話材料證明:2020年2月20日20:41-20:53,鄧某某主動向縣紀委駐縣財政局紀檢組組長王小榮電話交代了其私自打印“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偷蓋印章,申報53萬元款項用于個人還債一事。2月21日,王小榮、曹某對鄧某某進行談話時,鄧某某也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2月23日,王小榮、曹某對鄧某某進行談話時,鄧某某如實交代了套取25.2萬元的事實。
(11)銀行進賬單證明:2020年2月25日,湖南牛氏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向永興縣財政局財政專項資金專戶轉賬25.2萬元。
2020年2月21日、22日,唐廷香(鄧某某的妻子)11次向永興縣財政局財政專項資金專戶轉賬共計53萬元。
(12)相關處分文件證明:1992年12月24日,鄧某某因重婚被永興縣人民政府決定給予行政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2010年11月24日,鄧某某因非法占有矮塘鋪林場現金,被中共永興縣紀委決定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被永興縣監(jiān)察局決定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2018年4月10日,鄧某某因違規(guī)經商辦企業(yè),被中共永興縣財政局黨組決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018年12月7日,鄧某某在代理公司期間少批多建、擅自改變規(guī)劃超層建設,被中共永興縣財政局黨組決定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21年3月29日,鄧某某存在涉嫌貪污犯罪的問題,分別被中共永興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決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被永興縣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給予開除處分。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曹某的證言證明:鄧某某系縣財政局稅政法規(guī)股科員,負責永興縣財政局財源獎勵金專戶的財務及業(yè)務工作??h財政局財源獎勵金專戶業(yè)務的具體辦理流程。2020年2月下旬,稅政法規(guī)股股長曾某向曹某報告一筆53萬元撥付業(yè)務沒有入賬,經向承辦人鄧某某核實,鄧某某承認了自己偷拿曾某、曹某私章,撥付53萬元的事實。之后在與鄧某某的談話中,鄧某某還交代了一筆虛報冒領25.2萬元的事實。
(2)證人曾某的證言證明:鄧某某系縣財政局稅政法規(guī)股科員,負責永興縣財政局財源獎勵金專戶的財務及業(yè)務工作??h財政局財源獎勵金專戶業(yè)務的具體辦理流程。2020年2月20日上午,曾某在辦公室發(fā)現了兩張沒有蓋印鑒章的《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單》,涉及金額分別是53萬元(日期2019年1月21日,收款人是永興豐潤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和25.2萬元(日期2019年12月20日,收款人是湖南牛氏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曾某向鄧某某詢問此事,鄧某某稱該兩筆業(yè)務是其辦理的,通過偷蓋曾某、曹某的私章,制作虛假的《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單》辦理下來的,隨后曾某將該情況向局領導反映。該兩筆款項后被鄧某某退還。
(3)證人廖某的證言證明:國庫支付核算中心主要職責及審核撥付資金的程序。2019年12月16日,廖某對鄧某某提交的《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永興縣財政支出審批表》及相關附件進行了審核,金額25.2萬元,12月19日這筆款項被退了回來,12月20日,經李某1審核,該筆款又撥付出去。2020年1月21日,廖某再次對鄧某某提交的《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永興縣財政支出審批表》及相關附件進行了審核,金額為53萬元。上述三份支付申請都是工資福利支出,收款人都是私人企業(yè),是廖某工作上的疏忽,聽說該兩筆錢被鄧某某用于私人還債。
(4)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如廖某有事外出了,李某1會替崗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核,2019年12月,李某1對鄧某某上報的一筆25.2萬元支付申請進行了審核,因該筆款項系直接退款,符合撥付條件,李某1在《財政直接支付申請》上簽了“核”字。
(5)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明:永興縣財政局國庫支付核算中心支付股的工作職責、人員分工,“財源獎勵金專戶”業(yè)務開展流程,支付流程辦理完畢后,支付股會將單位申報資料和《永興縣財政支出審批表》還給業(yè)務辦理人員用來做賬。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月23日,鄧某某兩次通過“財源獎勵金專戶”分別向兩家公司付過兩筆款,因手續(xù)齊全,李某2進行了支付。
(6)證人駱某的證言證明:2019年12月,鄧某某向駱某借建設銀行銀行卡,說要轉一筆賬,駱某將銀行卡和密碼都給了鄧某某,之后駱某聽鄧某某的妻子說,鄧某某用這張銀行卡從公家賬戶上轉了20萬元進去。2020年3月份,鄧某某將該銀行卡還給了駱某。
(7)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明:永興豐潤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還未開展業(yè)務。2020年1月份,周建(已去世)告知李某3要借公司的銀行賬戶走一筆賬,李某3同意了,將公司賬號、公司公章、財務章、李某3的私章給了周建。2月初,周建告知李某3走賬的金額是53萬元,因一次性轉賬超過50萬元很麻煩,就將其中48萬元轉賬,剩余的5萬元是李某3取現后交給了鄧某某,李某3才知道借公司賬戶走賬的人是鄧某某。
(8)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2019年12月的一天,鄧某某到劉某的公司找到他向其提出要用牛氏公司的賬戶過一筆賬,劉某同意了。幾天后,劉某將公司公章、財務公章、法人代表私章、銀行賬號都給了鄧某某。十天后,鄧某某將上述印章都還給劉某,并留了5.2萬元在賬戶上,其中5萬元是歸還2017年的欠款,2000元是利息。
(三)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證明:鄧某某在縣財政局稅政法規(guī)股的工作職責。鄧某某因參與經營發(fā)展公司,對外欠了很多錢無力償還。2019年12月16日,鄧某某將一張作廢的《永興縣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審批表》進行了修改,將湖南牛氏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收款單位進行了填報,申報獎勵金25.2萬元,模仿了分管領導曹某的簽名,制作了《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分別蓋了自己的、股長曾某、副局長曹某的私章和部門公章,連同網上下載的文件交由支付中心副主任廖某審批,廖某審批后交到了會計核算中心。該款項撥付之后,鄧某某擔心事發(fā),又找到銀行工作人員進行了劃退。12月23日,因鄧某某未籌集到錢,其在財政系統(tǒng)上再次打印《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偷蓋曾某、曹某的私章,通過支付中心副主任李某1的審核,將該筆25.2萬元款項劃撥到湖南牛氏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賬戶上,通過該公司管理人劉某將該款項中20萬元轉出用于個人償還債務,另5.2萬元歸還該公司欠款。
2020年1月21日,鄧某某再次制作了虛假的《永興縣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審批表》,模仿曾某、曹某的簽名,偷蓋兩人私章,將53萬元劃撥到永興豐潤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再征得該公司管理人員同意后,將其中48萬元轉到鄧某某私人賬戶用于還債,另5萬元用于公司采購原材料。上述兩筆款項已于2020年2月全部退還至永興縣財政局財政專項資金專戶。
(四)量刑證據
(1)戶籍資料證明:被告人鄧某某案發(fā)時已經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到案經過證明:2020年11月30日,縣紀委調查人員電話通知鄧某某于次日到縣紀委接受調查談話。12月1日,鄧某某如約到縣紀委接受了談話,如實供述了貪污78.2萬元的違法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利用其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竊取、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對于被告人鄧某某提出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是屬于挪用公款行為的辯解意見,經查:2019年12月16日,鄧某某用一張已作廢的《永興縣財政支出審批表》進行修改,并通過模仿分管領導簽字、偷蓋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的私章,從縣財政局財源獎勵金專戶劃撥252000元到湖南牛氏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月21日,鄧某某私自擬制《永興縣財政支出審批表》,并通過模仿分管領導簽字、偷蓋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的私章,連同相關附件報請審核,同年1月23日,從縣財政局財源獎勵金專戶劃撥530000元至永興豐潤公司賬戶,之后,又將上述二筆合計782000元的公款又分別從牛氏公司和豐潤公司的賬戶轉至其私人賬戶或取現,用于歸還其個人債務。上述事實,有書證、證人證言以及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了證據鎖鏈,足以認定被告人鄧某某主觀上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利用其擔任永興縣財政局稅政法規(guī)股科員的職務便利,通過竊取、騙取的手段,實施了侵吞公共財物的行為,其行為完全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其上述辯解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案發(fā)后,被告人鄧某某主動到縣紀委接受談話,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予減輕處罰。立案前,被告人鄧某某主動退繳全部贓款,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鄧某某提出請求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符合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29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鄧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幣782000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小貴
審 判 員 曾永軍
人民陪審員 鄺良孝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張 穎
書 記 員 李 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