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0)陜0115刑初223號
西安市臨潼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臨檢二部刑訴[2020]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1、劉某某2、門某某3犯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認罪認罰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西安市臨潼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黎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1及其辯護人遲波、王娜、被告人劉某某2及其指定辯護人邢梅、被告人門某某3及其辯護人蘇其、古振強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西安市臨潼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6月,被告人劉某某1在擔任臨潼區(qū)行者街道下朱村黨支部書記、協助行者街辦從事下朱村趙家組秦漢大道東段工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其父親劉某某宅基地補償拆遷安置過程中,先后與被告人劉某某2、門某某3預謀套取拆遷補償。隨后,被告人劉某某1指示被告人劉某某2、門某某3分別在其虛假的《莊基地協議》上簽字,并將時間前置,以證明劉某某已在秦漢大道拆遷公告發(fā)布之前將土地賣于二人的虛假事實。同時,被告人劉某某1將此事向其父劉某某隱瞞,讓其父簽字確認,并偽造收取被告人門某某3和被告人劉某某220萬元和10萬元莊基地購買費的收條。在行者街辦拆遷組對劉某某戶入戶調查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1即提出按政策需參照祖遺戶對被告人劉某某2和被告人門某某3進行賠償,并以難做群眾工作為由征得行者街辦同意。2018年7月,下朱村出具了包含被告人門某某3和被告人劉某某2兩戶在內的宅基地面積證明,被告人劉某某1以該村村主任的身份在該宅基地面積證明上簽字證明。在評估完成后,被告人劉某某2、門某某3向行者街辦提供了個人戶籍、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并于2018年8月初委托劉某某與行者街辦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被告人劉某某2依拆遷補償政策獲得120m2安置房一套、拆遷補償款342700元人民幣(326700元為超出安置房屋面積的宅基地面積補償,15000元為拆遷獎勵費,1000元為搬遷補助費);被告人門某某3獲得120m2安置房一套、拆遷補償款637225元人民幣(621225元為超出安置房屋面積的宅基地面積補償,15000元為拆遷獎勵費,1000元為搬遷補助費)。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劉某某2、門某某3應分別領取拆遷補償款支票及安置房屋登記表。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劉某某2分五次將其名下342700元拆遷補償款全部以現金方式交與被告人劉某某1。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門某某3將其名下637225元拆遷補償款中30萬元以現金方式交與被告人劉某某1,被告人劉某某1將所得款項陸續(xù)用于家庭和個人支出。2019年年底,被告人劉某某1欲將套取的兩套安置房以合理價格出售給被告人門某某3和劉某某2,因安置房一直在建,二人亦未表態(tài)。經依法評估,被告人劉某某1伙同被告人劉某某2、門某某3套取的兩套安置房價值1032000元。除去劉某某應得補償款后,被告人劉某某1伙同被告人劉某某2、被告人門某某3共套取國家補償款32000元,國家安置房兩套,價值1032000元。
為證實指控的犯罪,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證人證言;三被告人供述;案件線索來源;文件資料、安置協議、補償登記表、虛假協議等復印件;銀行流水、單據等財務資料;評估報告;戶籍證明等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劉某某1、門某某3、劉某某2的行為觸犯《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貪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接受審判。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某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有自首情節(jié),犯罪主觀惡性較小,部分犯罪未遂,積極退贓,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劉某某1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某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接受審判。
指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某某2自愿認罪認罰,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初犯、偶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劉某某2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門某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接受審判。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門某某3自愿認罪認罰,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初犯、偶犯,犯罪主觀惡性較小,未獲得涉案財物,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門某某3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劉某某1在擔任臨潼區(qū)行者街道下朱村黨支部書記、協助行者街辦從事下朱村趙家組秦漢大道東段工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其父親劉某某宅基地補償拆遷安置過程中,先后與被告人劉某某2、門某某3預謀套取拆遷補償。隨后,被告人劉某某1指示被告人劉某某2、門某某3分別在其虛假的《莊基地協議》上簽字,并將時間前置,以證明劉某某已在秦漢大道拆遷公告發(fā)布之前將土地賣于二人的虛假事實。同時,被告人劉某某1將此事向其父劉某某隱瞞,讓其父簽字確認,并偽造收取被告人門某某3和被告人劉某某220萬元和10萬元莊基地購買費的收條。在行者街辦拆遷組對劉某某戶入戶調查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1即提出按政策需參照祖遺戶對被告人劉某某2和被告人門某某3進行賠償,并以難做群眾工作為由征得行者街辦同意。2018年7月,下朱村出具了包含被告人門某某3和被告人劉某某2兩戶在內的宅基地面積證明,被告人劉某某1以該村村主任的身份在該宅基地面積證明上簽字證明。在評估完成后,被告人劉某某2、門某某3向行者街辦提供了個人戶籍、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并于2018年8月初委托劉某某與行者街辦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被告人劉某某2依拆遷補償政策獲得120m2安置房一套、拆遷補償款342700元人民幣(326700元為超出安置房屋面積的宅基地面積補償,15000元為拆遷獎勵費,1000元為搬遷補助費);被告人門某某3獲得120m2安置房一套、拆遷補償款637225元人民幣(621225元為超出安置房屋面積的宅基地面積補償,15000元為拆遷獎勵費,1000元為搬遷補助費)。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劉某某2、門某某3應分別領取拆遷補償款支票及安置房屋登記表。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劉某某2分五次將其名下342700元拆遷補償款全部以現金方式交與被告人劉某某1。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門某某3將其名下637225元拆遷補償款中30萬元以現金方式交與被告人劉某某1,337225元因被告人劉某某1欠被告人門某某3的債務,待雙方算賬后多退少補。被告人劉某某1將所得款項陸續(xù)用于家庭和個人支出。2019年年底,被告人劉某某1欲將套取的兩套安置房以合理價格出售給被告人門某某3和劉某某2,因安置房一直在建,沒有達成買賣協議。經依法評估,被告人劉某某1伙同被告人劉某某2、門某某3套取的兩套安置房價值1032000元。除去劉某某應得補償款后,被告人劉某某1伙同被告人劉某某2、被告人門某某3共套取國家補償款32000元,國家安置房兩套,價值1032000元。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案件線索來源、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證,劉某某1涉嫌貪污國家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等問題,劉某某1、劉某某2、門某某3被立案審查調查,劉某某1、劉某某2分別被留置。
2.被告人劉某某1供述,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職務犯罪被臨潼區(qū)紀委監(jiān)委立案并決定留置,接通知后即到臨潼區(qū)紀委監(jiān)委接受調查,遂被采取留置措施。2016年,下朱村因秦漢大道建設要拆遷,我負責協助拆遷工作。自己就想多拿賠償款。2018年政策明晰后,我就和劉某某2、門某某3商量,利用他們的名義作了一套假手續(xù),讓政府給我多賠了兩套120平米的安置房。我父親劉某某和群眾倒的地蓋了幾間房,拆遷補償政策是一戶一賠,我借用劉某某2、門某某3的名義簽訂了兩份莊基協議,我讓我父親出具了虛假的莊基費收條,我為他們出具了加蓋村委會公章的宅基地證明,向街辦上報,在街辦以祖遺戶的方式爭取了兩份拆遷補償。我和劉某某2、門某某3關系好,他們知道這個事情,愿意給我?guī)兔?,我能多拿拆遷款他們也高興。街辦將這兩戶按祖遺戶政策拆遷,2018年8月底9月初,街辦讓我通知他們去領取支票和房屋安置協議。劉某某2和門某某3各得了一套120平米的安置房,劉某某2得了30多萬元的補償款、門某某3得了60多萬元的補償款,這里面各有15000元的獎勵費和1000元的拆遷補助,劉某某2把錢全給了我,門某某3給了我30萬元,因我以前欠門某某3的錢,剩余的錢沒讓他給,等算賬后多退少補,擔心銀行轉賬留痕跡,是以現金形式給的。關于兩套房子,村民有賣的,我說可以將這兩套房按中間價給他們,他們沒說要也沒說不要,后就沒有再提了。我拿的60多萬元用于家庭和個人支出。
被告人劉某某2供述證,劉某某1、門某某3和我關系好,劉某某1說他爸有塊地要拆遷,只能賠償一份拆遷補償,如果再弄兩個名額,就可以多拿拆遷補償費,需要借用我和門某某3的名額。我覺得是好事,劉某某1可以多拿賠償款,我就同意給他幫忙。劉某某1將他父親劉某某名下的地分成三戶,他在協議上簽了名,之后的事情是劉某某1具體操作的,給劉某某和劉某某1付10萬元是假的。2018年初時,劉某某1打電話讓他去行者街辦簽字,我印象簽的是拆遷補償確認單,看到補償金額342700元,給了342700元的支票,還有一套120平米的安置房,按照祖遺戶進行賠償。還碰見簽字和領取支票的門某某3。給我的補償款都以現金給了劉某某1,放我還沒有建好,以啥方式給劉某某1還沒說。不過2020年5月,我、門某某3、劉某某1在一起商量過,劉某某1以每平米3000元價格將房子賣給我和門某某3,省去過戶的麻煩,這只是一個意向,沒有形成決定,沒有具體實施。整個過程中我沒有和行者街辦的任何人聯系。
被告人門某某3供述證,劉某某1為了多拿拆遷補償款,讓我和劉某某2都與他父親簽了虛假的莊基買賣協議,給付莊基款的收條也是假的。補償了60余萬元,我給了劉某某130萬元現金,因劉某某1欠我的錢,剩余款等算賬后多退少補。其余供述基本同上。
3、證人劉某某、趙璟瑞、田某利、劉某衛(wèi)、趙某杰、趙某軍、趙某波、岳某濤、楊某政、卜某峰、高某強、石某峰、王某證,劉某某1伙同劉某某2、門某某3貪污拆遷補償款和安置房的過程。
4.文件資料、安置協議、補償登記表、虛假協議等復印件證,劉某某1伙同劉某某2、門某某3貪污拆遷補償款和安置房的過程、形式和數額。
5.銀行流水、單據等賬務資料證,劉某某1伙同劉某某2、門某某3貪污拆遷補償款的取款過程。
6.評估報告證,涉案安置房經評估,價值103.20萬元。
7.戶籍證明等證,被告人劉某某1出生于1980年5月8日,被告人劉某某2出生于1975年3月30日,被告人門某某3出生于1979年6月23日;被告人劉某某1、劉某某2、門某某3在轄區(qū)均沒有犯罪記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1身為村委會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政府進行拆遷補償等公共事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伙同被告人劉某某2、門某某3偽造虛假協議,采取欺騙手段套用國家補償款和安置房屋,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貪污罪;西安市臨潼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均應予刑罰處罰。并按共同犯罪論處。被告人劉某某1、劉某某2、門某某3貪污安置房屋的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劉某某1、劉某某2、門某某3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退還了全部贓款,被告人劉某某2、門某某3繳納了罰金,有一定悔罪表現,依法可對被告人劉某某1減輕處罰,可對被告人劉某某2、門某某3減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故對被告人劉某某1之辯護人建議減輕處罰之意見予以采納,對被告人劉某某2、門某某3之辯護人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并宣告緩刑之意見予以采納。為維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打擊刑事犯罪活動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1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某2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10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門某某3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10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涉案贓款32000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時,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黨粉麗
人民陪審員 王金龍
人民陪審員 岳云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書 記 員 張?zhí)鹛?/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