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遼0904刑初22號
阜新市太平區(qū)人民jianchayuan以阜太檢公刑訴[2021]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柏某某2、柏某某3犯貪污罪,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柏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同年4月26日函告jiancha機關進行補充偵查,本案扣除審理期限,期間,jiancha機關未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新市太平區(qū)人民jianchayuan指派jiancha官胡丹、書記員馮海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柏某某2及其辯護人殷巍巍、被告人柏某某3及其辯護人孫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阜新市太平區(qū)人民jianchayuan指控,2018年9月份阜新礦業(yè)集團以招標的方式向社會銷售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機電二車間(以下稱機電二廠)院內(nèi)的廢舊膠管,柏某某3所經(jīng)營的阜新柏焱物資銷售有限公司中標。2018年9月29日阜新礦業(yè)集團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阜新柏焱物資銷售有限公司簽訂銷售合同,標的名稱為報廢膠管。柏某某3于2018年10月12日開始進入機電二廠院內(nèi)拉運報廢膠管,在拉運報廢膠管過程中,柏某某3向張某某提出將機電二廠院內(nèi)廢舊鋼鐵和鋼屑一起拉走,銷售廢舊鋼鐵和鋼屑的錢款給公司一部分,張某某同意后,交代具體工作由供應科長柏某某2負責。柏某某2在機電二廠存放廢舊鋼鐵和鋼屑現(xiàn)場,告知供應科及武某工作人員哪些廢舊鋼鐵和鋼屑讓柏某某3以廢舊膠管的名義拉運出廠。柏某某3與張某某、柏某某2商議后,以拉廢舊膠管的名義,于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間,將機電二廠院內(nèi)部分禁止拉運的廢舊鋼鐵、鋼屑運出變賣。變賣廢舊鋼鐵、鋼屑錢款中有5000元用于清理現(xiàn)場垃圾,其余錢款尚未給予張某某及柏某某2便案發(fā)。錢款全部用于其個人生活支出。經(jīng)阜新市太平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此次機電二廠院內(nèi)的廢舊鋼鐵和鋼屑損失的價值為137446.40元。
張某某、柏某某2、柏某某3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及嚴重后果,于2020年8月12日主動到太平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投案自首,如實交待違法違紀犯罪事實,并積極退贓。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三名被告人,并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柏某某2、柏某某3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條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應當以貪污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公訴機關建議對張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對柏某某2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對柏某某3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某某、柏某某2、柏某某3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張某某辯稱,起訴書中指控拉膠管過程中有誤。柏某某3在拉完膠管后,壓在膠管下面的鐵疙瘩就露出來,因為影響場地環(huán)境,柏某某3就說膠管下面的破爛東西給收拾了,我雖然同意了,但我也沒到現(xiàn)場去。
被告人柏某某2的辯護人殷巍巍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柏某某2不構成貪污罪。1、柏某某3拉運廢鐵出現(xiàn)困難后找到柏某某2提出放行,柏某某2向張某某進行了匯報,張某某同意。柏某某2在該事件前后無任何利益回報,主觀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認定被告人柏某某2構成貪污罪缺乏事實依據(jù)。2、柏某某2未嚴格按照相關制度進行管理是否可以理解為工作疏忽大意的玩忽職守行為,本案中公訴機關認定的損失為137446.40元,可確認柏某某2的行為未達到玩忽職守罪刑事立案標準,應作無罪認定。
(二)如本院認為柏某某2構成貪污罪,請考慮其法定的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柏某某2系從犯,具備自首情節(jié),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辯護人認為柏某某2主觀惡性不強,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懇請fayuan對被告人柏某某2適用免于刑事處罰,交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被告人柏某某3的辯護人孫瞻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柏某某3積極退贓,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較小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動退贓,認罪態(tài)度好,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2、柏某某3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請求fayuan充分考慮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依法對被告人柏某某3免于刑事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于2016年9月13日任阜新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制造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jīng)理,實業(yè)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jīng)理;2018年11月12日,解聘機械制造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jīng)理職務。被告人柏某某2于2017年1月16日,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供應公司經(jīng)理。2018年9月29日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通過招標與被告人柏某某3任法定代表人的阜新柏焱物資銷售有限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將報廢膠管以每噸216元賣給阜新柏焱物資銷售有限公司。柏某某3于2018年10月12日開始進入機械制造公司機電二廠院內(nèi)拉運報廢膠管,在膠管將要拉運完畢時,柏某某3欲將膠管下面的廢舊鋼鐵拉走,受到有關人員的阻攔。柏某某3找到柏某某2要拉廢鋼鐵,柏某某2表示此事他決定不了。柏某某3又找到張某某提出將廢舊鋼鐵和鋼屑一起拉走,張某某表示此事待他和柏某某2商議后再決定,張某某與柏某某2商議后,張某某同意并向柏某某3提出銷售廢舊鋼鐵錢款事后給他一部分處理單位的招待費用。張某某告訴柏某某2負責此事。柏某某2在機電二廠存放廢舊鋼鐵和鋼屑現(xiàn)場指定柏某某3具體拉運范圍,又告知供應科及武某工作人員哪些廢舊鋼鐵和鋼屑讓柏某某3以廢舊膠管的名義拉運出廠。柏某某3于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間,將機電二廠院內(nèi)阜新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禁止拉運的廢舊鋼鐵、鋼屑運出變賣,所得錢款中有5000元用于清理現(xiàn)場垃圾,其余錢款由柏某某3實際控制。柏某某3拉出的廢鋼鐵經(jīng)檢斤共計245440公斤。245440公斤廢膠管價值53015.04元,柏某某3將此數(shù)額的錢款繳納給阜新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阜新市太平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廢鋼鐵數(shù)量為245440公斤,每公斤價格為0.56元,價值137446.40元。
另查明,太平區(qū)人民jianchayuan在辦理柏某某3等人盜竊一案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張某某、柏某某2涉嫌職務犯罪,于2020年4月18日將案件線索移交到太平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張某某、柏某某2、柏某某3到太平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投案自首。經(jīng)訊問三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柏某某3退還錢款137446.40元。機械制造公司實際損失84431.36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并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線索移交函、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自首材料、紀律檢查委員會情況說明證實,本案系太平區(qū)jianchayuan向監(jiān)察委移交線索,三名被告人到太平區(qū)監(jiān)察委投案。
2、被告人張某某、柏某某2主體身份證明材料證實,2016年9月12日,阜新礦業(yè)(集團)董事會文件有限責任公司阜礦董事會發(fā)[2016]68號通知聘任張某某為機械制造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jīng)理,2017年1月16日,阜新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組織人事部文件阜礦組人字[2017]4號聘任柏某某2為供應公司經(jīng)理。
3、阜新礦業(yè)(集團)機械制造公司報廢膠管招標出售證明材料證實,依據(jù)阜新礦業(yè)(集團)機械制造公司關于招標出售報廢膠管的請示(阜礦機字【2018】),阜礦集團招標辦對所請示的報廢膠管進行招標出售,報廢膠管不含其它廢舊鋼鐵。
4、阜新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武裝保衛(wèi)部情況說明證實,阜礦集團武裝保衛(wèi)部按工作職責,集團公司處理廢鋼鐵時由物資公司(招標辦)通知武保部,從招投標開始介入,對出售過程進行監(jiān)督,處理其他物資武保部不介入。
2018年10月機械制造公司向集團公司申請?zhí)幚頇C械制造公司二車間廢膠管,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和機械制造公司沒有通知武保部,從招標開始到出售過程武保部不知情。
5、阜新礦業(yè)(集團)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情況說明證實,2018年10月,其公司丟失部分廢鐵渣是其公司二車間加工材料、焊接時產(chǎn)生的廢料,于2018年1月開始在二車間室外的廢料堆放場地的北側存放,直到2018年10月。
6、阜新礦業(yè)集團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會議記錄復印件證實,該公司研究了關于出售費膠管的事情。
7、阜新礦業(yè)集團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物資經(jīng)營分公司關于退出礦井液壓支架回撤的情況說明證實,本案的廢舊鋼鐵,是由各個退出礦拉運回公司的。
8、阜新礦業(yè)集團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關于印發(fā)機械制造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辦法的通知證實,公司所有的有價值的廢舊物資(如:廢舊鋼鐵、生產(chǎn)下角料、氧化鐵、鐵屑、銅屑等)回收管理工作,均由供應科負責。廢舊物資應由供應科統(tǒng)一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處理。
9、2020年4月30日,阜新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企業(yè)管理規(guī)劃部關于機械制造公司廢膠管銷售合同情況說明證實,機械制造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與阜新柏炎公司簽訂銷售合同,標的物為報廢膠管,標的額為64800元人民幣。按照《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合同具有相對性,標的物具有指定性等性質,基于此合同標的物為報廢膠管,絕對不允許出現(xiàn)其他標的物(包含費鋼鐵等)銷售情況發(fā)生。
10、阜新礦業(yè)集團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財務憑證證實,被告人柏某某3與阜新礦業(yè)集團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報廢膠管銷售資金情況。
11、稱重單證實,2018年10月24日、25日,被告人柏某某3共計拉出廢鋼鐵245440公斤。
12、2018年10月25日,阜新礦業(yè)集團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武裝保衛(wèi)部科務會證實,拉供應科院內(nèi)東西,谷某同意。
13、阜新礦業(yè)集團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中標通知書及銷售合同證實,被告人柏某某3的柏炎物資銷售有限公司中標報廢膠管約300噸,每噸單價216元,并簽訂銷售合同。
14、阜新礦業(yè)集團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物料出門證證實,2018年10月24日、25日,被告人柏某某3以拉廢膠管名義拉出阜新礦業(yè)集團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廢鋼鐵。
15、被告人柏某某3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其在拉廢膠管的時候需要本人簽字,為方便將柏某某3簽為柏剛。
16、阜新市太平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涉案的廢鋼鐵經(jīng)鑒定價格為137446.40元。
17、罰沒款收據(jù)證實,被告人柏某某3交納違法所得137446.40元。
18、證人張某的證言和自述材料證實,其系阜礦集團武某的科長,2018年10月24日供應科工作人員柏某某2對其說那些廢鐵讓柏某某3拉走,說張某某同意了。10月24日柏某某3裝的6車都是廢鋼鐵,沒有膠管,出門證寫的都是膠管,10月25日,柏某某3拉走14車廢鋼鐵。
19、證人潘某、宋某、孫某、李某1的證言均證實,2018年10月24日、25日柏某某3拉走的都是廢舊鋼鐵,沒有膠管,噸數(shù)以當天的檢斤票為準。
20、證人谷某的證言證實,其系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供應科保管員,2018年10月24日、25日,柏某某3拉走的都是廢舊鋼鐵,具體斤數(shù)以當天的檢斤票為準。
21、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實,2018年10月份其負責武某工作,負責檢查出門證,上面有各個負責人及領導的簽字,有證其就放行。10月19日當晚柏某某3拉廢鋼鐵,因此還發(fā)生爭吵沒讓他拉,其再上班的時候廢鋼鐵就沒有了。后來武某開會說領導讓拉,他們就不管了。
22、證人楊某的證言證實,其系柏某某3的工作人員,2018年10月24日、25日拉的都是廢鋼鐵,出廠也沒人管。每次檢斤都有供應科和武某的人在場。
23、證人敖某的證言證實,其系柏某某3的工作人員,2018年10月24、25日,柏某某3往外拉的都是廢鋼鐵。
24、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其系大車司機,2018年10月份楊某聯(lián)系其從機電二廠拉貨,其拉的都是廢鋼鐵,沒有膠管。
25、證人馬某證言及2020年4月29日的自述材料證實,其于2018年5月至2019年4日任機械制造公司紀委書記,分管武某、六車間。2018年10月份一天,張某到其辦公室說“二車間拉膠管帶鐵”其說廢膠管有操作閥,銹死了,帶著走正常,張某就走了。
26、證人李某2證言及自述材料證實,其系機械制造公司二車間黨支部書記,2018年10月15日下午,谷某找其簽柏某某3拉廢膠管的字,谷某打電話給柏某某2,柏某某2在馬某辦公室,馬某稱此事已請示張某某,因二車間主任鄭興華不在,張某某讓其簽字,直至同年10月26日柏某某3拉廢膠管結束,其均在出門證上簽字。
27、證人姚某的證言證實,其系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總會計師分管供應科,2018年10月公司處理廢膠管過程中,柏某某2沒說過廢舊膠管上有鐵頭的事,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供應科和武某的人都應在現(xiàn)場監(jiān)督。
28、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實,2018年10月,柏某某3找其到城南機電二廠院內(nèi)向外清運垃圾,清運費5000元。
29、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及辯解證實,其于2016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阜礦集團機械制造公司總經(jīng)理。2018年10月中旬左右,柏某某3開始拉廢膠管,10月23日上午,柏某某3找他說想將廢膠管上的鋼鐵彎頭和現(xiàn)場廢鋼鐵一并拉走,他同意并告訴柏某某3廢鋼鐵賣完錢后,他用來處理單位一些費用。當日下午柏某某2找他商量柏某某3拉廢膠管上的彎頭和廢鋼鐵的事,他告訴柏某某2去現(xiàn)場具體安排實施。公司規(guī)定不允許賣廢舊鋼鐵、鐵渣。
30、被告人柏某某2的供述及辯解證實,其于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阜礦集團機械制造公司供應科科長,負責物資的保管、采購、發(fā)放工作。2018年10月23日,柏某某3拉合同內(nèi)的廢膠管時說想把廢膠管上的鋼鐵彎頭和廢鋼鐵一起拉走,他稱需請示總經(jīng)理張某某。當日下午張某某同意說,等柏某某3賣完后處理單位費用。其告訴保衛(wèi)科科長張某,張某某同意讓柏某某3將廢膠管上的彎頭和廢鋼鐵拉走,現(xiàn)場還有谷某、李某1。出門證上寫的都是廢膠管,是他讓谷某寫的。
31、被告人柏某某3的供述及辯解證實,2018年10月與阜礦集團機械制造公司簽訂廢膠管買賣合同。2018年10月23日,因其拉的廢膠管上有鐵接頭,保衛(wèi)科不讓其走。他找張某某說廢膠管上的接頭是一體的,按合同可以拉走,張某某找柏某某2核實情況后,說讓其拉完廢膠管后把現(xiàn)場清理干凈,現(xiàn)場的一堆廢鋼鐵都給他。他稱拉廢鋼鐵后再表示感謝,張某某稱賣完廢鋼鐵后給他點錢處理單位處理不了的費用,其同意。當日下午柏某某2同意其拉他指定位置的廢鋼鐵?,F(xiàn)場清理費用5000元。
32、阜礦集團機械制造公司的收款收據(j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證實,柏某某3拉完廢鐵后向該公司交納錢款140603.04元。
33、戶籍證明證實,三名被告人均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上述證據(jù)取證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能證明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柏某某2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被告人柏某某3侵吞公共財物,數(shù)額較大,侵犯了公共財產(chǎn)的所有權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意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柏某某3已將盜賣的廢鋼鐵按照廢舊膠管的數(shù)量交納錢款,故機械制造公司的實際損失為84431.36元,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數(shù)額也應當按照該數(shù)額計算。對被告人張某某辯稱起訴書中指控拉膠管過程中有誤的辯解,經(jīng)查,起訴書所指控的事實與案件的客觀事實并無矛盾之處,故對該辯解不予采納。對被告人柏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柏某某2不構成貪污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柏某某2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明知阜礦集團總公司不允許下屬企業(yè)私自出售廢舊鋼鐵,卻與被告人張某某、柏某某3共同竊取公共財物的,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并非是玩忽職守行為,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柏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柏某某2在本案與其他被告人的作用大體相當,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柏某某2具備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予以采納。對被告人柏某某3的辯護人提出柏某某3自首,積極退贓,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動退贓,認罪態(tài)度好,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予以采納。三名被告人系投案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張某某、柏某某2、柏某某3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0元(此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柏某某3犯貪污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0元(此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柏某某2犯貪污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00元(此罰金已繳納)。
(三名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84431.36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fayuan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凱
人民陪審員 邵玉杰
人民陪審員 于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杜 爽
書 記 員 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