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遼0105刑初635號
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皇檢刑訴[2021]Z4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貪污罪,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關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關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沈陽中農化農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農化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經理、法定代表人及擔任沈陽市農業(yè)生產資料總公司(以下簡稱農資總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侵吞、騙取中農化公司及農資總公司資金共計人民幣4309996.3元,贓款揮霍。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9年9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張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以其個人銀行卡收取陳某通過中農化公司采購的農藥原藥貨款的方式,侵吞單位資金共計人民幣1651309元。
2、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張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以其個人銀行卡收取歐某為中農化公司銷售的農藥貨款的方式,侵吞單位資金共計人民幣1431068元。
3、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張某利用職務便利,以截留河北新興公司發(fā)送給中農化公司的農藥并私下出售的方式,侵吞單位資金共計人民幣320000元。
4、2010年1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張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以現(xiàn)金收取河北新興公司支付給中農化公司資金拆借款利息的方式,侵吞單位資金共計人民幣228000元。
5、2012年5月31日,被告人張某利用職務便利,要求中農化公司原收款員郭某1從公款私存賬戶中人民幣530000元轉入其個人賬戶,將其中424163元用于支付其購買沈陽市東陵區(qū)世博東街59-9號房產的部分購房款。2012年6月2日,被告人張某返還中農化公司公款私存賬戶中人民幣430000元,侵吞單位資金人民幣100000元。
6、2012年3月1日,被告人張某利用職務便利,要求農資總公司會計孫某1為中農化公司開具兩張轉賬支票換取現(xiàn)金后,授意中農化公司財務人員按照轉賬支票金額從公司賬戶中提取現(xiàn)金并開具對應數(shù)額的收款收據(jù),被告人張某將其中人民幣30000元截留并據(jù)為己有后,將剩余現(xiàn)金和收款收據(jù)交給農資總公司會計用于平賬。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張某利用職務便利,授意中農化公司財務人員從公司賬戶中提取人民幣50000元現(xiàn)金,后要求農資總公司會計孫某1為中農化公司開具人民幣50000元的收款收據(jù),被告人張某將收款收據(jù)交給中農化公司財務人員平賬后,將該50000元據(jù)為己有。
7、2013年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張某利用職務便利,以虛假掛支的方式多次從中農化公司的公款私存賬戶中套取人民幣456650.5元。2017年初,被告人張某通過運輸個體戶李某出具的六張?zhí)摷龠\費收據(jù)平賬,侵吞單位資金人民幣456650.5元。
8、2010年2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張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使用公款報銷個人消費的方式侵占中農化公司的資金共計人民幣4202元、侵占農資總公司的資金共計人民幣38766.8元。
另查,沈陽市農業(yè)生產資料公司成立于1985年,系由沈陽市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100%出資的全民所有制企業(yè)。該公司于1994年更名為沈陽市農業(yè)生產資料總公司,于1999年變更企業(yè)性質為集體,出資來源沒有任何變化,由事業(yè)單位沈陽市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負責管理至今。2009年10月,經沈陽市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黨委推薦,沈陽市供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聘任張某為沈陽市農業(yè)生產資料總公司總經理。同年11月,經中共沈陽市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委員會研究決定,任命張某為沈陽市農業(yè)生產資料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沈陽中農化農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由沈陽市農業(yè)生產資料總公司出資77%,系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2000年9月,經沈陽中農化農藥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由張某擔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經理,為法定代表人,直至2016年1月止。
2021年3月23日,被告人張某經沈陽市監(jiān)察委員會電話通知及時到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2021年6月23日,被告人張某向沈陽市皇姑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退還全部贓款共計人民幣4309996.3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劉景瞻、謝某、陳某、歐某、劉某、張某、郭某2、彭某、馬某、王某1、關某、孫某2、王某2、郭某3、杜某、孫某1、金某、李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張某的供述,沈陽市農業(yè)生產資料總公司及沈陽中農化農藥有限公司的工商檔案,被告人張某的履歷表、干部任免呈報表、審批表,中共沈陽市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委員會文件、沈陽市供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文件及沈陽中農化農藥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中共沈陽市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黨組出具的情況說明,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及承兌匯票,公司財務憑證、(現(xiàn)金、費用、賬外賬等)賬目明細、銷貨日報單,扣押清單,POS機消費記錄,購房合同,人口基本信息及電話查詢記錄,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張某系自首,認罪認罰,且全部退還贓款,請求減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作為國有公司及國有控股公司的經理兼法定代表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國有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在提起公訴前真誠悔罪并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合理,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已交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7年3月22日止)。
罰金依法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張某貪污所得款項人民幣四百三十萬九千九百九十六元三角,退還沈陽市農業(yè)生產資料總公司人民幣六萬八千七百六十六元八角,退還沈陽中農化農藥有限公司人民幣四百二十四萬一千二百二十九元五角,由扣押單位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段 雷
審 判 員 任 凡
人民陪審員 溫世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