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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4刑終22號貪污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4-12   閱讀:

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渝04刑終22號    

重慶市彭水縣人民法院審理重慶市彭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謝某某1、文某2、黃某某3、冉某4、冉某5犯貪污罪一案,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渝0243刑初19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謝某某1、文某2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重慶市彭水縣人民法院判決查明:重慶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是國有獨資公司,重慶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東南分公司與彭水縣人民政府簽訂渝湘高速彭水至武隆項目彭水段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包干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征地拆遷資金由該公司負責。2004年8月,彭水縣成立渝湘高速公路建設(shè)指揮部。2004年12月,彭水縣要求高速公路沿線鄉(xiāng)鎮(zhèn)成立協(xié)調(diào)指揮部,并設(shè)立辦公室。高谷鎮(zhèn)按照要求成立“支高辦”,被告人謝某某1分管支持渝湘高速公路建設(shè)工作,被告人黃某某3為“支高辦”工作人員,主要負責征地補償數(shù)據(jù)匯總上報等工作,被告人冉某4、冉某5為“支高辦”工作人員,主要負責征地測量、登記等工作,被告人文某2系高谷鎮(zhèn)獅子居委支部書記,協(xié)助高谷鎮(zhèn)“支高辦”開展征地補償、民事糾紛調(diào)解等工作。

2005年3月,彭水縣召開渝湘高速公路彭水段征地工作會議,明確高速公路各沿線鄉(xiāng)鎮(zhèn)實際征地面積不能超過航測面積8%。謝某某1在傳達會議精神后,要求黃某某3等人在測量土地時嚴格把握標準,控制面積,如果有剩余指標,就將結(jié)余面積套取出來給大家搞點“辛苦費”,黃某某3、冉某4、冉某5均表示同意。之后,在征地工作快要結(jié)束時,黃某某3將高谷鎮(zhèn)的征地面積向謝某某1進行匯報,征地指標約有四萬平米的結(jié)余,經(jīng)過謝某某1、黃某某3、冉某4、冉某5商量,決定虛造約50畝的獅子居委集體土地來套取渝湘高速征地補償資金,剩余部分用于解決征地過程中的糾紛,由黃某某3負責與文某2聯(lián)系具體的套取事宜。2005年8月至2006年6月,謝某某1、黃某某3、冉某4、冉某5為套取渝湘高速征地補償資金,利用職務(wù)便利,伙同文某2以獅子居委集體土地補償金的名義虛構(gòu)安置補償協(xié)議、請示、匯總表、資金撥付表等資料,相關(guān)資料經(jīng)謝某某1簽字同意,并報縣支高辦審核同意后,農(nóng)行石嘴支行于2005年8月31日、2006年6月25日分兩次支付給文某2渝湘高速公路征地款676373.99元。文某2領(lǐng)到該項征地補償款后,謝某某1、黃某某3、冉某4和冉某5每人分得120000元,文某2分得196373.99元。

2018年1月,被告人謝某某1、文某2、黃某某3、冉某4、冉某5將各自分得的贓款共計676374元退入彭水縣高谷鎮(zhèn)獅子居委集體賬戶。2020年8月10日,彭水縣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對其中的676373.99元予以扣押。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文某2主動到彭水縣監(jiān)察委員會投案,到案后未如實交代同案人的犯罪行為,于同年1月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1月7日如實供述了本案全部犯罪事實;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謝某某1被彭水縣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調(diào)查;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黃某某3主動到彭水縣監(jiān)察委員會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本案事實;2020年6月11日,冉某4、冉某5主動到彭水縣監(jiān)察委員會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本案事實。

另查明:1.被告人黃某某3、冉某5協(xié)助調(diào)查機關(guān)抓獲其他被告人。2.被告人黃某某31996年因涉嫌犯貪污罪,被彭水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免予起訴,后于1998年2月23日被中共彭水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給予撤銷職務(wù)的處分。3.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文某2被免去高谷鎮(zhèn)獅子社區(qū)支部書記、委員職務(wù)和終止中共高谷鎮(zhèn)第四屆委員會代表資格;同年8月17日,中共彭水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決定給予文某2開除黨籍處分。2020年8月17日,中共彭水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決定給予謝某某1開除黨籍處分,同日,彭水縣監(jiān)察委員會給予謝某某1開除處分。2020年9月17日,中共彭水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決定給予黃某某3開除黨籍處分。2020年9月17日,彭水縣監(jiān)察委員會給予冉某4、冉某5開除處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立案決定書、立案審查調(diào)查通知書、立案通知書、留置決定書、留置通知書、留置執(zhí)行通知書、留置期限扣除疫情影響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取保候?qū)彌Q定書、到案經(jīng)過說明、情況說明;重慶市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渝國資函[2009]147號、渝交委[2000]361號、渝交局[1998]16號、渝辦[1998]202號、重編[87]36號、渝交路委[2009]40號、交公發(fā)委[2005]66號、交規(guī)劃發(fā)[2004]660號、重慶市審計局(渝審報[2011]103號)審計報告、彭水府發(fā)[2004]108號、彭水縣渝湘高速公路建設(shè)指揮部辦公室在農(nóng)行開設(shè)8303010XXXXXXX1專戶的資料、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彭水縣支行關(guān)于相關(guān)賬戶的情況說明、彭水府辦發(fā)[2004]108號、彭水高指[2004]2號、彭高辦發(fā)[2004]8號、彭水府發(fā)[2004]54號、重慶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東南分公司和彭水縣政府簽訂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包干協(xié)議、彭水府發(fā)[2005]71號、彭水高指發(fā)[2005]1號、渝高東南指〔2005〕11號、2005年3月11日縣支高辦會議記錄、重慶至長沙高速公路彭武段建設(shè)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彭水縣檔案館419-PWFK-2005-永久-0052檔案、彭水縣檔案館419-PWFK-2006-永久-0159檔案、渝湘高速公路征地款及文某2領(lǐng)款的銀行憑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冉某5妻子黃某2名下位于重慶馬家?guī)r商品房購買合同和房屋裝修部分材料、扣押筆錄;常住人口登記表、中共高谷鎮(zhèn)委員會出具的說明;高谷委發(fā)[2003]86號、高谷委發(fā)[2011]2號、高谷委發(fā)[2013]83號;高谷委發(fā)[2016]64號、彭水紀[2018]14號、高谷府發(fā)[2004]66號、高谷委發(fā)[2003]2號、高谷委發(fā)[2003]3號、高谷委發(fā)[2004]44號、高谷鎮(zhèn)2004年12月19日黨委會會議記錄、高谷委發(fā)[2006]2號、高谷委發(fā)[2006]8號、身份證復(fù)印件;綜合管理類公務(wù)員非領(lǐng)導(dǎo)職務(wù)任免審批表、公務(wù)員登記表、彭檢刑訴[1996]第203號免予起訴決定書、彭紀發(fā)[1998]17號、彭水人社退[2015]209號、干部任免審批、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高谷府函[2019]140號、彭水人社[2014]648號、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高谷委發(fā)[2020]55號、2020年7月18日高谷鎮(zhèn)黨委會會議記錄、高谷鎮(zhèn)人大主席團關(guān)于接受文某2辭去人大代表職務(wù)的公告、彭水紀[2020]27號、彭水紀[2020]28號、彭水紀[2020]40號、彭水監(jiān)[2020]11號、彭水監(jiān)[2020]17號、彭水監(jiān)[2020]18號;證人艾某、李勇、冉某1、王某1、王某2、黃某1、張某1、李某1、黃某2、楊某、冉某1、謝某1、張某2、謝某2、黃某3、周某、廖某的證言;被告人謝某某1、文某2、黃某某3、冉某4、冉某5的供述及辯解。

重慶市彭水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1、黃某某3、冉某4、冉某5利用職務(wù)便利,伙同被告人文某2,共同非法占有國家財物676373.99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貪污罪。謝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文某2、黃某某3、冉某4、冉某5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yīng)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黃某某3、冉某4、冉某5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謝某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文某2犯罪后自動投案,雖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但未如實交代同案人的犯罪事實,在調(diào)查機關(guān)對其采取留置措施后才如實供述了本案全部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黃某某3、冉某5協(xié)助調(diào)查機關(guān)抓獲同案犯,系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黃某某3曾因貪污公款被彭水縣紀委給予撤職處分,可以對其酌情從重處罰。謝某某1、文某2、黃某某3、冉某4、冉某5退繳全部贓款,可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結(jié)合被告人謝某某1、文某2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xiàn),決定對謝某某1適用從輕處罰,對文某2適用減輕處罰。結(jié)合被告人黃某某3、冉某4、冉某5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謝某某1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二、被告人文某2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三、被告人黃某某3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四、被告人冉某4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五、被告人冉某5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六、扣押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76373.99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上訴人謝某某1提出:1.一審認定事實錯誤,謝某某1在套取征地補償款之前沒有給其他人說過搞點辛苦費或者其他費用,也沒有參與虛增50畝土地來套取征地補償金的過程;2.一審認定謝某某1系主犯錯誤;3.一審量刑畸重,與同案人黃某某3量刑比明顯過重。

上訴人謝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1.謝某某1沒有提出套取土地補償費的主觀犯意,沒有具體操作套取征地補償金的事宜,沒有決定套取征地補償金的分配方案,謝某某1系從犯,不應(yīng)以職務(wù)高低來劃定主從犯;2.謝某某1當庭認罪、積極退贓、初犯,一審量刑過重,同比同案其他被告人量刑不均衡。請求認定從犯地位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上訴人文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1.一審未予認定文某2的自首情節(jié),違背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2.一審認定文某2分得196373.99元的事實錯誤,不能因文某2保管而認定多分76373.99元;3.一審對文某2量刑不公、量刑畸重;4.文某2配合辦案機關(guān)錄制四段同案人自首的視頻,應(yīng)當認定具有立功情節(jié);5.一審量刑沒有考慮文某2積極退還補償款情節(jié)。6.文某2在二審中主動繳納全部罰金,可從輕處罰。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一致。

另在二審期間,上訴人文某2主動預(yù)繳納罰金15萬元,有中國工商銀行的轉(zhuǎn)賬憑證予以證實。

上訴人文某2的辯護人另提交一份彭水縣高谷鎮(zhèn)獅子社區(qū)居委出具的情況說明,擬證明文某2一貫表現(xiàn)良好,家中母親、妻子需要照顧,請求對其從寬處罰。經(jīng)查,該份材料與定罪量刑無關(guān),不予采信。

對于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評判如下:

關(guān)于上訴人謝某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謝某某1沒有提出套取土地補償費的主觀犯意,沒有具體操作套取征地補償金的事宜,沒有決定套取征地補償金的分配方案,謝某某1不是主犯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同案人黃某某3、冉某4、冉某5的供述和謝某某1在辦案機關(guān)的供述,均證明謝某某1系套取征地拆遷補償款的犯意提起者。另外,謝某某1作為高谷鎮(zhèn)“支高辦”的分管領(lǐng)導(dǎo),在同案人中地位最高,套取資金的虛假材料均要通過其簽字蓋章才報送上級部門,其對于是否套取拆補償款起到了決定作用,系在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故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上訴人謝某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量刑過重,謝某某1與同案人黃某某3相比量刑明顯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在共同犯罪中,謝某某1系主犯,黃某某3為從犯,另外黃某某3還有自首、立功等情節(jié),一審法院根據(jù)二人不同的量刑情節(jié)分別判處的刑罰適當,故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上訴人文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未認定文某2的自首情節(jié),違背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的理由。經(jīng)查,文某2在2020年1月3日主動到彭水縣紀委監(jiān)委投案和1月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時,均沒有如實供述其本人和同案人的犯罪事實,不符合自首中“如實供述”的要件,不應(yīng)認定為自首。故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上訴人文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認定文某2分得196373.99元的事實錯誤,不能因文某2保管而認定多分得76373.99元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雖然本案贓款是由黃某某3等人決定每人分得12萬元,但剩余的7萬余元一直沒有進行分配。文某2對該7萬余元一直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應(yīng)當認定文某2實際獲得了該7萬余元贓款。故該上訴理由和該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上訴人文某2及辯護人提出文某2配合辦案機關(guān)錄制四段同案人自首的視頻,應(yīng)當認定為立功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文某2參與錄制的視頻并沒有發(fā)送給其他同案人,對同案的人投案自首未起到實質(zhì)的促進作用,不構(gòu)成立功,故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guān)于上訴人文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沒有考慮文某2積極退還補償款等量刑情節(jié),對文某2量刑不公、量刑畸重,以及在二審中積極主動預(yù)繳罰金,應(yīng)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一審判決已經(jīng)認定了文某2系從犯,有坦白、退贓等量刑情節(jié)。鑒于本案系其他四名具有公職身份的同案人最先策劃和組織實施,文某2只是受邀約幫助將贓款領(lǐng)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并且在二審過程中有新的悔罪表現(xiàn),可以對其予以從輕改判。

本院認為,上訴人謝某某1和原審被告人黃某某3、冉某4、冉某5作為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伙同上訴人文某2,利用職務(wù)之便,共同非法騙取國家財物676373.99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貪污罪。原判決對謝某某1、文某2、黃某某3、冉某4、冉某5各量刑情節(jié)的認定準確,本院予以確認。原判對謝某某1、黃某某3、冉某4、冉某5的量刑適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文某2在二審中有新的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本院予以從輕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第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渝0243刑初190號刑事判決第一、三、四、五、六項,即“被告人謝某某1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被告人黃某某3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冉某4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冉某5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扣押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76373.99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撤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渝0243刑初190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被告人文某2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三、上訴人文某2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侯 迅

審 判 員  萬永福

審 判 員  段成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印 聰

書 記 員  陳桂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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