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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貪污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11-30   閱讀:

審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磐刑初字第9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玩忽職守罪
裁判日期: 2014-06-30

一審請求情況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08年至2012年期間,在擔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人民政府公交助理負責本鄉(xiāng)泥草房改造工作過程中,沒有按照磐政發(fā)(2008)5號、磐政辦發(fā)(2008)16號等相關文件規(guī)定,履行工作職責,造成不符合泥草房改造補助條件的84戶農(nóng)戶非法套取國家泥草房改造補助款人民幣451500.00元,給國家補助資金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2014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在擔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占多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受磐石市寶山鄉(xiāng)人民政府委托,在負責本村泥草房改造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以其兒子王某乙的名義,采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國家泥草房改造補助款人民幣6000.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將貪污款人民幣6,000.00元退繳檢察機關。

被告人范某某于2007年至2012年期間,在擔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西大溝村大一步嶺屯社主任期間,受磐石市寶山鄉(xiāng)人民政府委托,在負責本屯泥草房改造申報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以其妻子郭某甲、兒子范某甲、姑母范某乙的名義,采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國家泥草房改造補助款人民幣18000.00元。期間,被告人范某某還在負責本屯泥草房改造補助款申報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本屯村民蘇某某、王某丙等五戶村民每戶人民幣1000.00元好處費,共計受賄人民幣5000.00元,用于生活消費。案發(fā)后,被告人范某某將贓款人民幣23000.00元退繳磐石市委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檢察機關。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1年,在擔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大溝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受寶山鄉(xiāng)人民政府委托,在負責本村泥草房改造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與被告人杜某某合謀,以杜某某名義,虛報泥草房改造項目,騙取國家泥草房改造補助款人民幣60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杜某某分別得贓款人民幣4500.00元、1500.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郭某某、杜某某將貪污款人民幣6000.00元退繳檢察機關。

被告人申某某于2011年,作為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工作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負責申報、發(fā)放泥草房改造補貼款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與其親屬被告人劉某某合謀后,明知被告人劉某某不符合泥草房改造條件的情況下,采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國家泥草房專項補助款人民幣6000.00元,該款被劉某某據(jù)為己有。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將貪污款人民幣6000.00元退繳檢察機關。

針對指控的案件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按規(guī)定履行工作職責,給國家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告人王某某身為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工作人員,受國家機關委托,在負責本村申報、發(fā)放泥草房改造補助款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報手段,騙取國家專項補助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范某某身為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工作人員,受國家機關委托,在負責本村申報、發(fā)放泥草房改造補助款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報手段,騙取國家補助款,數(shù)額較大。同時還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和受賄罪;被告人郭某某身為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工作人員,受國家機關委托,在負責申報泥草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與被告人杜某某合謀,共同騙取國家專項補助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被告人申某某身為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工作人員,受國家機關委托,在負責申報泥草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與被告人劉某某合謀,騙取國家專項補助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綜上,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范某某、郭某某、杜某某、申某某、劉某某等七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案件事實供認,未提出辯解意見。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一、玩忽職守事實

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作為磐石市寶山鄉(xiāng)人民政府職員,在時任全鄉(xiāng)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負責全鄉(xiāng)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工作期間,嚴重不負責任,對各農(nóng)村基層組織申報的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申請人,未正確履行核查職責,其中將不符合政策標準的張某某、楊某某、李某某等83名村民呈報為專項補助資金申請人,導致國家撥付的專項補助資金被套取451500.00元。2014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

以上事實,由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案件提起、到案經(jīng)過,載明2013年8月27日,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將磐石市寶山鄉(xiāng)政府公交助理李某某等人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移交磐石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辦理。同日該局進行初查。2014年1月8日,李某某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

2.戶籍信息證明,證明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自然情況。

3.任職證明、實施方案,證明被告人李某某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人民政府職員,并系全鄉(xiāng)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負責全鄉(xiāng)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核查工作。

4.政府文件及補充通知,證明2008年3月17日、3月30日,2011年10月19日,磐石市人民政府相繼下發(fā)了磐石市農(nóng)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實施方案,以及工程驗收和資金補助管理辦法、補充通知。其中要求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嚴格把握政策標準,真正讓困難群體得到政策實惠上,要明確支持對象(泥草房改造建設由村民提出申請,填寫《農(nóng)村困難戶泥草房改造補助資金申請表》三份,經(jīng)入戶調查核實和村民民主評議,張榜公示7天無異議,經(jīng)各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進行備案確認。)、適度控制建設標準、實行有差別的資金補助、注意區(qū)分政策界限,并經(jīng)相關部門驗收(驗收部門包括各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對符合驗收條件的,按照確定的補助范圍、補助標準、補助資金下?lián)茴I取程序,劃撥、發(fā)放補助資金;要求對剩余泥草房戶改造采取“穿衣帶帽”、“帶資入院”、增加補助金額等措施。

5.泥草房改造補貼資金發(fā)放明細表,載明磐石市寶山鄉(xiāng)2008年至2011年度各村屯困難戶、一般戶泥草房改造補貼資金發(fā)放情況。

6.國家泥草房改造補助資金造成損失情況統(tǒng)計表,證明經(jīng)被告人李某某確認2008年至2011年間,不符合泥草房改造補助資金條件的農(nóng)民83人,申報領取了補助資金451500.00元。

7.證人趙某某證言,證明其是磐石市發(fā)展和改革局規(guī)劃科科長。2008年至2012年5月,負責泥草房改造的上報和統(tǒng)計工作。2008年開始,按照文件規(guī)定,泥草房改造的具體申報程序是:根據(jù)2006年底統(tǒng)計的具體泥草房農(nóng)戶名單,農(nóng)戶個人向村委會申請,村委會負責核對初審,合格的蓋村委會的公章,然后由村委會報到當?shù)氐泥l(xiāng)鎮(zhèn)政府,再由鎮(zhèn)政府進行實地現(xiàn)場進行核實確認。確認合格后,由鎮(zhèn)政府確認并蓋公章。鎮(zhèn)政府確認合格后,將具體名單報到發(fā)改局規(guī)劃科。后以村為單位按30%的比例進行抽檢,由發(fā)改局牽頭進行實地核查,再經(jīng)省發(fā)改委、磐石市財政局、發(fā)改局將劃撥的補助資金撥付到各鄉(xiāng)鎮(zhèn)。

8.證人張某某、彭某證言,證明其先后時任磐石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副局長期間,分管規(guī)劃科工作。全市困難群體泥草房改造工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該局,具體負責人規(guī)劃科科長趙某某。市政府通過文件及補充通知方式,規(guī)定了困難群體泥草房改造工程的申請程序、建立檔案內容、資金來源和下?lián)艹绦颉?/p>

9.證人王丁證言,證明2009年至2013年6月時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黨委書記期間,成立了農(nóng)村泥草房安居工程領導小組,其任組長,并下設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李某某具體負責全鄉(xiāng)困難群體泥草房改造工作。李某某曾反映有不符合條件的申報戶能否申報,其表示不同意,讓李某某取消該申報戶泥草房改造補貼的申報資格。市政府文件明確規(guī)定,泥草房改造建設由村民個人提出申請,填寫《農(nóng)村困難戶泥草房改造補助資金申請表》一式三份,經(jīng)入戶調查核實和村民民主評議,張榜公示7天無異議后,經(jīng)各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進行備案確認。還規(guī)定,一是居住泥草房的農(nóng)村困難戶籍,以2006年12月31日前的法定記載獨居一處泥草房為準,一戶多泥草房的只補助一處。二是截止2006年底,已連續(xù)三年不從事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且不在本村居住的農(nóng)戶,不視為改造補助對象。三是居住危倒磚混戶的農(nóng)戶,視同居住泥草房戶。四是新房建成后,原泥草房不拆掉的不預補助。五是農(nóng)村建房改造資金按照建房進度分批補助。在實際工作中,黨委開會多次強調一定要按文件去落實泥草房改造這項工作,決不能出現(xiàn)不符合條件卻進行申報的情況。

10.證人張某某、楊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張某乙、趙某甲、李某乙、張某丙、崔某某、李某丁、唐某某、姜某某、郝某某、高某、郭某丙、毛某某、鄭某某、劉某甲、邵某某、遲某某、宿某某、高某甲、王某戊、吳某某、劉某乙、王某己、盧某某、王某庚、盧某甲、趙某乙、康某某、劉某丙、曹某某、曲某某、郝某某、李某丁、楊某甲、鄧某某、馬某某、李某戊、吳某甲、吳某乙、于某、馬某甲、吳某丙、李某己、高某甲、孫某某、程某某、王某辛、趙某丙、朱某某、孫某甲、劉某丁、徐某某、孟某某、黃某某、修某某、曲某某、焦某、曲某甲、曲某乙、王某亥、李某庚、王某丑、孟某甲、陳某某、譚某某等六十八人證言及其房產(chǎn)登記信息,證明其是磐石市寶山鄉(xiāng)村民,在磚瓦結構房屋居住并具有私有房屋所有權證,自己或親屬不符合政策標準,或按照困難戶或按照一般戶提出泥草房改造補助申請,分別于2009年至2011年領取補助資金2500.00元、6000.00元、4000.00元、10000.00元、18000.00元。鄉(xiāng)政府工作人員未入戶調查核實。

11.證人周某某證言,證明2010年8月至2013年8月時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占多村報賬員間,該村村民張某丙、徐某甲、姜某甲不符合政策標準,領取了泥草房改造補貼款。其中張某丙、徐某甲分別6000.00元,姜某甲2500.00元。

12.證人徐某某證言,證明2011年其家所住的舊磚瓦房申請了泥草房,領取補助款6000.00元。

13.證人郭某某證言,證明其是磐石市寶山鄉(xiāng)河北村田家屯社主任。2011年其家及本村村民王某某、邱某某、高某乙、王某某、譚某某、黎某某家均屬磚瓦房,沒有泥草房,而享受泥草房補助。

14.證人黎某某證言,證明其時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河北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在負責本村落實泥草房改造政策工作中,本人及鄉(xiāng)政府負責人員未履行實地踏查職責,將村民徐某乙、李某庚、黃某某、李某辛、曲某某、修某某、焦某、李某庚、丁某某、梁某某、陳某某、陳某甲、侯某某、孟某某、劉某丙、孟某某、王某某、王某甲、邱某某、田某某、王某乙、譚某某、郭某某、董某、曲某某、曲某甲、徐某某等二十七人,申報為被補助對象。

15.被告人郭某某在檢察機關接受調查時陳述,證明其時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大溝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在負責本村村民泥草房改造工作中,未履行核查職責,對不符合政策標準村民王某某、王某戊、劉某丁、陳某某(吳某某妻子)、康某某、劉某某、王某甲、張某某、孟某某、邵某某、劉某丙、高某甲、郭某甲、范某某、范某甲、杜某某、遲某某、劉某甲、蘇某某、王某丙、于某某、賈某某、劉某乙等23人,簽批上報為被補助人。

1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供認其于2014年1月9日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2009年10月至2012年時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人民政府公交助理,期間,其經(jīng)鄉(xiāng)政府領導班子研究決定,于2008年至2011年在負責落實泥草房改造補貼政策工作中,沒有認真負責,未按規(guī)定到農(nóng)戶家實地核查泥草房改造的真實情況,嚴格審核申報戶提供的補助材料,致使不符合泥草房改造條件的83戶村民申請得到泥草房改造補貼款。經(jīng)確認,造成國家泥草房改造補助專項資金損失數(shù)額469500.00元。

17.視聽資料,載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檢察機關接受詢問、訊問情況。

二、貪污、受賄事實

(一)被告人王某某貪污事實

2011年,被告人王某某時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占多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在受磐石市寶山鄉(xiāng)人民政府委托負責本村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資金核查、申報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報手段,以其子王某乙名義,套取國家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款6000.00元。2014年1月9日其接到傳喚通知書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并退繳違法所得6000.00元。

以上事實,由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立案決定書、傳喚通知書、到案經(jīng)過,載明2014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貪污案被立案偵查,同日其接到傳喚通知書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

2.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自然情況。

3.任職證明,證明被告人王某某2010年7月至2013年8月間時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占多村支部書記。2007年至2011年負責本村泥草房改造審查、申報工作。

4.扣押物品清單,載明2014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退繳違法所得6000.00元,被檢察機關扣押。

5.泥草房改造補貼資金發(fā)放明細表,載明2012年8月31日王某乙領取泥草房補助款6000.00元。

6.國家泥草房改造補助資金造成損失情況統(tǒng)計表,證明經(jīng)被告人李某某確認2008年至2011年間,不符合泥草房改造補助資金條件的農(nóng)民83人,申報領取了補助資金451500.00元。其中,王某乙領取6000.00元。

7.證人王某乙證言,證明其是被告人王某某兒子?,F(xiàn)居住彩鋼房是王某某2011年新建,家無泥草房,該彩鋼房以泥草房改造的名義享受補貼款6000.00元一事不清楚。

8.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供認2011年3月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王某某向其提出將擬新建彩鋼房,虛報為泥草房改造用房,以享受國家補助政策,其同意并事后予以申報;此前,王某某兒子王某乙所申報的泥草房補助申請亦不符合政策標準;在其幫助下,二人分別分別套取泥草房補助款6000.00元。

9.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供認2011年時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占多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在受磐石市寶山鄉(xiāng)人民政府委托負責本村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報手段,以其子王某乙名義,套取國家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款6000.00元。2014年1月9日其接到傳喚通知書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并退繳違法所得6000.00元。

10.視聽資料,載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檢察機關接受詢問、訊問情況。

(二)被告人范某某貪污、受賄事實

2011年,被告人范某某時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西大溝村大一步屯主任期間,在受磐石市寶山鄉(xiāng)人民政府委托負責本村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資金核查、申報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報手段,以其妻子郭某甲、兒子范某甲、姑母范某乙名義,套取國家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款18000.00元。

同此期間,其還利用負責本村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申報工作之便,將不符合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資金政策標準的村民姜某某、吳某某、王某某、蘇某某、王某甲等五人申報為被補助人,并事后收受該五人好處費計5000.00元。2013年5月23日,其在紀律檢查部門退繳違法所得11000.00元。2014年1月11日,其接到傳喚通知書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時如實供述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后退繳違法所得12000.00元。

以上事實,由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補充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傳喚通知書,載明2013年1月9日檢察機關發(fā)現(xiàn)范某某涉嫌貪污案件線索后,補充立案,與李某某玩忽職守案并案處理。同年1月11日,被告人范某某接到傳喚通知書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

2.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范某某身份自然情況。

3.任職證明,證明被告人范某某2007年至今時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西大溝村大一步屯社主任。2007年至2011年負責本村泥草房改造審查、申報工作。

4.泥草房改造補貼資金發(fā)放明細表,載明2012年12月19日范某甲、范桂芹分別領取補助資金6000.00元;2012年10月19日郭某甲、吳某某、王某丙分別領取補助資金6000.00元;2012年12月19日賈某某、蘇某某、于某某分別領取補助資金18000.00元。

5.國家泥草房改造補助資金造成損失情況統(tǒng)計表,證明經(jīng)被告人李某某確認2008年至2011年間,不符合泥草房改造補助資金條件的農(nóng)民83人,申報領取了補助資金451500.00元。其中,范某甲、范某乙、郭某甲、吳某某、王某丙分別領取補助資金6000.00元,賈某某、蘇某某、于某某分別領取補助資金18000.00元。計84000.00元。

6.收款收條、扣押物品清單,載明被告人范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在紀律檢查部門退繳違法所得11000.00元,2014年4月11日在檢察機關退繳違法所得12000.00元。

7.證人范某甲證言,證明其是被告人范某某兒子。2011年我結婚用磚瓦結構房屋僅裝修非新建,沒有申報過泥草房改造補貼。

8.證人郭某甲證言,證明其是被告人范某某妻子。本人及其兒子范某甲分別領取泥草房改造補貼款6000.00元,但二人沒有提出申請,是范某某經(jīng)辦。

9.證人范某乙證言,證明其家無泥草房,所住新建彩鋼房申請了泥草房改造補助資金,但未取得補助款。

10.證人劉某某證言,證明其是范某乙兒媳。范某乙家沒有泥草房,2012年范某乙提出泥草房改造申請,時至2013年初范某某稱范某乙所建彩鋼房不符合規(guī)定,不能享有補貼。

11.證人盧某某證言,證明其是磐石市寶山鄉(xiāng)西大溝村村民。該村村委會主任范某某家所居住磚瓦結構房屋系2006年購買,宅基地無泥草房,2008年新建瓦房;范某某兒子范某甲、姑母范某乙居住房屋是在落實泥草房改造補貼政策之前所建。

12.被告人申某某在檢察機關接受調查時陳述,證明其時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大溝村報賬員期間,受鄉(xiāng)政府委托負責本村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的材料申報、實地踏查工作。2011年,范某某兒子范某甲、妻子郭某甲、姑姑范某乙不符合政策標準,范某某以該三人名義分別虛報并領取泥草房改造補貼款6000.00元,計18000.00元。

13.被告人郭某某在檢察機關接受調查時陳述,證明其時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大溝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在負責本村村民泥草房改造工作中,未履行核查職責,將范某某妻子郭某甲、姑母范某乙、兒子范某甲簽批上報為被補助人,三人領取了泥草房改造補貼款6000.00元,計18000.00元。

14.證人姜某某、吳某某、王某某、蘇某某、王某甲等五人證言,證明2010年2011年間其家不符合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資金政策標準,被告人范某某幫其申報為被補助對象,五人分別領取泥草房專項補助款18000.00元、6000.00元,計66000.00元,并在事后分別給范某某好處費1000.00元,計5000.00元。

15.被告人范某某供述,供認2011年其時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西大溝村大一步屯主任期間,在受磐石市寶山鄉(xiāng)人民政府委托負責本村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報手段,以其妻子郭某甲子、兒子范某甲、姑母范某乙名義,套取國家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款18000.00元。此期間,其還利用負責本村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申報工作之便,將不符合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資金政策標準的村民姜某某、吳某某、王某某、蘇某某、王某甲等五人申報為被補助人,并事后收受該五人好處費計5000.00元。2013年5月23日,其在紀律檢查部門退繳違法所得11000.00元,2014年4月11日在檢察機關退繳違法所得12000.00元。

16.視聽資料,載明被告人范某某在檢察機關接受詢問、訊問情況。

(三)被告人郭某某、杜某某貪污事實

2011年,被告人郭某某時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大溝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在受磐石市寶山鄉(xiāng)人民政府委托負責本村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資金核查、申報工作中,明知被告人杜某某不符合泥草房改造補助政策標準,向杜某某提議以杜某某名義申報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資金,杜某某表示同意。后其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報手段,以杜某某名義,套取國家泥草房改造補助款6000.00元。郭某某分得贓款4500.00元、杜某某分得贓款1500.00元。2014年1月16日,郭某某、杜某某在檢察機關退繳違法所得6000.00元。同年4月22日,二人接到傳喚通知書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

以上事實,由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案件提起、補充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傳喚通知書,載明2014年4月22日檢察機關發(fā)現(xiàn)郭某某、杜某某涉嫌貪污案件線索后,補充立案,與李某某玩忽職守案并案處理。同年4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杜某某接到傳喚通知書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

2.居民身份證,證明被告人郭某某、杜某某身份自然情況。

3.任職證明,證明被告人郭某某2008年9月至2013年6月時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西大溝村黨支部書記。2007年至2011年負責本村泥草房改造審查、申報工作。

4.泥草房改造補貼資金發(fā)放明細表,載明被告人杜某某領取泥草房改造補貼款6000.00元。

5.國家泥草房改造補助資金造成損失情況統(tǒng)計表,證明經(jīng)被告人李某某確認2008年至2011年間,不符合泥草房改造補助資金條件的農(nóng)民83人,申報領取了補助資金451500.00元。其中,杜某某領取泥草房改造補助資金6000.00元。

6.扣押物品清單,載明被告人郭某某、杜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在檢察機關退繳違法所得6000.00元。

7.證人白某某證言,證明其時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西大溝村東興隆屯主任期間,在負責本屯泥草房改造補助資金工作中,將不符合政策標準的被告人杜某某申報為被補助人。

8.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供認其因審查不細將不符合泥草房改造補助政策標準的被告人杜某某申報為被補助人,并發(fā)放了補助資金6000.00元。

9.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供認2011年其時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大溝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在受磐石市寶山鄉(xiāng)人民政府委托負責本村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工作中,明知被告人杜某某不符合泥草房改造補助政策標準,向杜某某提議以杜某某名義申報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資金,杜某某表示同意。后其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報手段,以杜某某名義,套取國家泥草房改造補助款6000.00元。郭某某分得贓款4500.00元、杜某某分得贓款1500.00元。案發(fā)后,其退贓4500.00元、杜某某退贓1500.00元元。

10.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供認其家原有磚瓦房,不符合泥草房改造政策標準。2011年,本村泥草房改造申報期間,被告人郭某某得知其讓范志國申報補助一事,應諾可為其申報并稱“不能白用你的名頭辦”,其表示同意。事后,其將領取的補助款6000.00元交給郭某某。郭某某給其2000.00元,其稱“我就擔個名,不要那么多錢。我要1500.00元錢就行了”,返給郭某某500.00元。案發(fā)后,其退贓1500.00元、郭某某退贓4500.00元。

(四)被告人申某某、劉某某貪污事實

2011年,被告人申某某時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大溝村村民委員會報賬員期間,在受磐石市寶山鄉(xiāng)人民政府委托負責本村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資金核查、申報工作中,明知被告人劉某某不符合泥草房改造補助政策標準,授意劉某某提供虛假泥草房和新建房照片,并將劉某某虛報為被補助人,套取泥草房補助款6000.00元。該款被劉某某領取。2014年4月25日,二被告人接到傳喚通知書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同日,劉某某向檢察機關退繳違法所得6000.00元。

以上事實,由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補充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傳喚通知書,載明2014年4月25日檢察機關發(fā)現(xiàn)申某某、劉某某涉嫌貪污案件線索后,補充立案,與李某某玩忽職守案并案處理。同日,被告人申某某、劉某某接到傳喚通知書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

2.居民身份證,證明被告人申某某、劉某某身份自然情況。

3.任職證明,證明被告人申某某1993年2月至今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西大溝村村民委員會報賬員,2007年至2011年負責本村泥草房改造審查、申報工作。

4.泥草房改造補貼資金發(fā)放明細表,載明被告人杜某某領取泥草房改造補貼款6000.00元。

5.國家泥草房改造補助資金造成損失情況統(tǒng)計表,證明經(jīng)被告人李某某確認2008年至2011年間,不符合泥草房改造補助資金條件的農(nóng)民83人,申報領取了補助資金451500.00元。其中,劉某某領取泥草房改造補助資金6000.00元。

6.扣押物品清單,載明被告人劉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在檢察機關退繳違法所得6000.00元。

7.房屋檔案材料,證明被告人劉某某原房屋系1992年自建磚瓦結構,2011年翻建磚瓦結構;被告人申某某1992年取得私有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其原房屋為磚瓦結構。

8.證人張某某證言,證明被告人劉某某家申報泥草房改造所用的泥草房照片是張某某幫助照的,泥草房系劉某某所有。

9.證人張某甲證言,證明2011年泥草房改造前,被告人劉某某家是磚瓦房。

10.證人張某乙、劉某某證言,證明被告人劉某某家系磚瓦房,2011年只是對原磚瓦房進行的維修,沒有泥草房改造。

1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供認其經(jīng)對2011泥草房改造補貼資金發(fā)放明細表確認,被告人劉某某領取了泥草房改造補助款,但對申某某申送的材料沒有再審核,也沒有到現(xiàn)場進行實地踏查。

12.被告人申某某供述,供認其時任磐石市寶山鄉(xiāng)大溝村村委會報賬員期間,在受磐石市寶山鄉(xiāng)人民政府委托負責本村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工作中,明知被告人劉某某家無泥草房,授意劉某某提供虛假泥草房和新建瓦房照片,并將劉某某虛報為泥草房改造被補助人,套取泥草房改造補助款6000.00元。該補助款被劉某某領取。

13.被告人劉某某供述,供認其在本村泥草房改造期間,自家無泥草房。為套取泥草房補助資金,其讓被告人申某某提供幫助。申某某表示同意并授意其提供虛假泥草房和新建瓦房照片后,將其申報為泥草房改造被補助人,套取補助款6000.00元,該補助款被其領取。案發(fā)后,其將違法所得6000.00元,退繳至檢察機關。

14.視聽資料,載明被告人申某某、劉某某在檢察機關接受訊問情況。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在負責農(nóng)村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的審核、呈報工作中,不盡職責義務,導致不符合政策標準的數(shù)十名村民申報領取專項補助資金40余萬元,且不能追回,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告人王某某身為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工作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受國家機關委托負責農(nóng)村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的核查、申報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報手段,騙取專項補助資金,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范某某身為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工作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受國家機關委托負責農(nóng)村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的核查、申報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報手段,騙取專項補助資金,數(shù)額較大;其還利用上述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被告人郭某某身為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工作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負責農(nóng)村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的核查、申報工作中,與被告人杜某某相勾結,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報手段,共同騙取專項補助資金,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杜某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的共犯;被告人申某某身為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工作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負責農(nóng)村泥草房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的核查、申報工作中,與被告人劉某某相勾結,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報手段,共同騙取專項補助資金,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的共犯。公訴機關對七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案發(fā)后能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對其可從輕處罰??紤]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當庭翻供后認罪、悔罪,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紤]其悔罪,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落實社區(qū)矯正考察、幫教措施,可對其適用緩刑。被告人范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貪污犯罪事實,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其歸案后亦能如實供述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對其受賄犯罪,可從輕處罰;其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紤]其受賄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其犯有數(shù)罪,依法應當執(zhí)行并罰。被告人郭某某、杜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予區(qū)分主從犯,但鑒于被告人杜某某非犯意的提起者,僅取得小部分違法所得,故在對其與被告人郭某某適用刑罰上,應有所區(qū)別??紤]二被告人悔罪,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落實社區(qū)矯正考察、幫教措施,可對其適用緩刑。被告人申某某、劉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予區(qū)分主從犯。根據(jù)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險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范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先行羈押六日已折抵刑期。)。

四、被告人郭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杜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申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劉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八、在案扣押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國君

審判員李宏利

審判員金學志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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