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皖0223刑初273號
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1]2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潘禮銀獨任審判,于2021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艾立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7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駕駛滬F×××××(滬B×××××)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S460線由東向西行駛,10時42分許,行駛至南陵縣烏霞寺霞子煙酒店門前路段處,倒車時碰撞到車輛后方步行的被害人徐某1,造成徐某1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南陵縣公安局交管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周某某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zé)任。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1年7月21日向南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與被害人徐某1近親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在法定賠償之外一次性補償被害人近親屬人民幣70000元,并已履行,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得到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其戶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書證;證人楊某、徐某2的證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大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省南陵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等鑒定;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驗筆錄、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及庭審筆錄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zé)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認定是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徐某1近親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得到被害人徐某1近親屬的諒解,且在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對其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可適用緩刑。本院認為量刑適當,予以確認?,F(xiàn)根據(jù)其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潘禮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陸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