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
案??號 (2021)皖1124刑初264號
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以全檢刑訴〔2021〕1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齊某某1、齊某某2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全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錢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齊某某1及其辯護人李洪照、被告人齊某某2及其辯護人劉樹祥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10月份,齊某(另案處理)向被告人齊某某1索要銀行卡用于網絡犯罪活動,并安排齊某某1與蔡某(另案處理)進行聯(lián)系。被告人齊某某1明知可能用于網絡犯罪活動,仍然按照要求將自己的2張銀行卡、U盾、手機卡等提供給蔡某。2020年11月初,蔡某又向齊某某1索要銀行卡,其至齊某某1經營的玉器店,購買了20000余元的玉器并額外支付了齊某某12000元好處費,齊某某1又將自己3張銀行卡提供給蔡某。同時齊某某1又聯(lián)系了被告人齊某某2,向其索要銀行卡,齊某某2明知可能用于網絡犯罪活動,仍然提供4張銀行卡、U盾、手機卡、手機通過齊某某1交由蔡某。此外,被告人齊某某2又向王某2索要銀行卡,王某2按照要求提供了1張銀行卡、U盾、手機卡,交由齊某某2并通過齊某某1轉交蔡某。
被告人齊某某1提供自己的5張銀行卡,合計支付結算金額為1346萬元;被告人齊某某2提供自己的4張銀行卡,合計支付結算金額為970萬元;王某2提供1張銀行卡,合計支付結算金額為11萬元。經查實部分網絡犯罪活動資金通過上述銀行卡進行支付結算。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出示了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齊某某1、齊某某2明知他人可能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而提供銀行卡等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二被告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齊某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關于犯罪事實,1.公訴機關指控齊某某1涉案流水金額2200余萬元,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齊某某1涉案流水的具體金額應當以被害人確認的金額為準,但是公訴機關僅提供了部分被害人的陳述,確認的流水金額僅為33.6萬元,即使按照5倍計算,也僅能認定168萬元流水金額。公訴機關指控齊某某1涉案流水金額2200余萬元,應當提供400余萬元流水記錄的相關證據,但公訴機關僅提供了33.6萬元的流水記錄,證據明顯不足。2.被告人齊某某1的違法所得金額應當為1500元。蔡某從齊某某1經營的玉器店購買20000元玉器,齊某某1獲利5000元,屬于其正當合法經營所得且在合理利潤范圍,該獲利與本案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不宜認定為違法所得。二、關于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齊某某1在本案中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其構成自首、認罪認罰,主觀惡性不大,其涉案主要是因其叔父齊某的介紹并要求,具有偶然性,僅獲利1500元,其涉嫌此案不是以獲利為目的,而是出于與齊某的特殊關系而為之。其是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愿意退贓并繳納罰金,接受司法機關的處罰。提出對被告人齊某某1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量刑意見。
被告人齊某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鑒于被告人齊某某2當庭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持有異議,就其事實部分和量刑部分,為其作罪輕辯護:一、事實部分,本案中所有被害人報案事實現都未經公x機關查清證實,尚存在合理懷疑,不符合刑事證據規(guī)則,本案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定案標準。二、量刑部分,1.本案被告人齊某某2構成自首。被告人接到公x機關通知后,主動到公x機關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并如實陳述其掌握的事實,只是基于其對自身行為違法性的認識不足,未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經辯護人給予釋明后,現當庭予以認罪,應該構成自首,應該對被告人齊某某2減輕處罰;2.本案被告人齊某某2主觀惡性不大,系初犯、從犯。本案被告人齊某某2系礙于情面及親情信任關系向齊某某1提供銀行卡,其未參與后續(xù)的售卡交易等行為,也未從中獲利,系僅僅為齊某某1的犯罪行為提供了幫助,在犯罪中屬于次要地位,屬于從犯,應該減輕處罰。3.被告人齊某某2無前科,愿意繳納罰金,應予以從寬處罰。綜上,被告人齊某某2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提出法庭給予被告人齊某某2免于刑事處罰或者緩刑的量刑意見。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份,齊某(另案處理)向被告人齊某某1索要銀行卡四件套用于網絡犯罪活動,并安排齊某某1與蔡某(另案處理)進行聯(lián)系。被告人齊某某1明知可能用于網絡犯罪活動,仍然按照要求將自己的2套銀行卡、U盾、手機卡、手機等提供給蔡某。2020年11月初,蔡某又向齊某某1索要銀行卡四件套,其至齊某某1經營的玉器店,購買了20000余元的玉器并額外支付了齊某某12000元好處費,齊某某1又將自己的3套銀行卡、U盾、手機卡、手機提供給蔡某。同時齊某某1又聯(lián)系了被告人齊某某2,向其索要銀行卡,齊某某2明知可能用于網絡犯罪活動,仍然提供4套銀行卡、U盾、手機卡、手機通過齊某某1交由蔡某。此外,被告人齊某某2將被告人齊某某1500元轉交給王某2并向王某2索要銀行卡,王某2按照要求提供了1套銀行卡、U盾、手機卡、手機,交由齊某某2并通過齊某某1轉交蔡某。
被告人齊某某1提供自己的5張銀行卡,合計支付結算金額為1346萬元;被告人齊某某2提供自己的4張銀行卡,合計支付結算金額為970萬元;王某2提供1張銀行卡,合計支付結算金額為11萬元。其中涉及部分網絡犯罪活動的支付結算金額如下:
1.2020年10月13日至11月29日,被害人易某通過電信網絡被他人詐騙合計70余萬元。其中2020年11月29日分兩筆共計75000元轉入齊某某2銀行賬戶。
2.2020年12月8日至2020年12月28日,被害人張某通過電信網絡被他人詐騙合計6萬余元。其中2020年12月28日分三筆共計10000元轉入到齊某某1銀行賬戶。
3.2020年11月16日至11月29日,被害人普某通過電信網絡被他人詐騙5萬余元。其中2020年11月27日轉賬5000元至王某2銀行賬戶;2020年11月29日轉賬5000元至齊某某2銀行賬戶。
4.2020年11月27日至11月28日,被害人徐某通過電信網絡被他人詐騙4萬余元。其中2020年11月27日轉賬3000元至王某2銀行賬戶;2020年11月28日轉賬26000元至齊某某2銀行賬戶。
5.2020年12月12日至2021年1月7日,被害人廖某通過電信網絡被他人詐騙3萬余元。其中2020年12月30日轉賬2000元至齊某某1銀行賬戶。
6.2020年11月24日至12月3日,被害人何某通過電信網絡被他人詐騙10萬余元。其中分別于2020年11月28日、11月30日分6筆共計轉賬8200元至齊某某2銀行賬戶,于2020年11月27日轉賬500元至王某2銀行賬戶。
7.2020年11月29日至11月30日,被害人湯某通過電信網絡被他人詐騙4萬余元。其中分別于2020年11月29日、11月30日分8筆共計轉賬47020元至齊某某2銀行賬戶。
8.2020年11月27日至11月29日,被害人胡某通過電信網絡被他人詐騙1萬余元。其中2020年11月29日分5筆共計轉賬14300元至齊某某2銀行賬戶。
9.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3月15日,被害人王某1通過電信網絡被他人詐騙15萬余元。其中2020年12月23日轉賬5000元至齊某某1銀行賬戶。
10.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月15日,被害人劉某通過電信網絡被他人詐騙20余萬元。其中2020年12月21日轉賬5000元至齊某某1銀行賬戶。
11.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28日,被害人楊某通過電信網絡被他人詐騙7萬余元。其中2020年11月27日轉賬20000元至王某2銀行賬戶。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齊某某1、齊某某2經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到案,被告人齊某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案件來源、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是由公x部電信詐騙案件偵辦平臺下發(fā)線索中發(fā)現,全椒縣公xx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偵查。
(2)歸案情況說明、拘留證、拘留通知書、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全檢批捕[2021]70號批準逮捕決定書、全檢不批捕[2021]33號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全公(刑)取保字[2021]113號取保候審決定書證實,被告人齊某某2、齊某某1分別于2021年4月2日、4月26日主動到全椒縣公xx投案。投案當日被刑事拘留。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批準逮捕被告人齊某某1、不批準逮捕被告人齊某某2的決定。全椒縣公xx于當日逮捕齊某某1,釋放齊某某2,并對齊某某2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
(3)被告人基本情況、戶籍信息、移送起訴告知書、起訴意見書證實,被告人齊某某1、齊某某2案發(fā)時均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全椒縣公xx于2021年7月6日將該案移送全椒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并依法告知被告人齊某某1、齊某某2。
(4)全公(刑)調證字[2021]A52號、[2021]A53號、[2021]A54號、[2021]A66號、[2021]A55號調取證據通知書、交易流水證實,全椒縣公xx在中國工商銀行全椒支行調取齊某某1卡號尾號2125、齊某某2卡號尾號9051開戶信息及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交易記錄,兩卡交易流水合計分別為299萬元、267萬元。在中國工商銀行全椒支行調取齊某某1卡號尾號4721、齊某某2卡號尾號6312開戶信息及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交易記錄,兩卡交易流水合計分別為307萬元、540萬元。在中國農業(yè)銀行全椒支行調取齊某某2卡號尾號4472開戶信息及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交易記錄。在中國銀行全椒支行調取齊某某1卡號尾號9203、齊某某2卡號尾號6621開戶信息及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28日交易流水;王某2卡號尾號2090開戶信息及自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20日交易流水。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全椒支行調取齊某某1卡號尾號3822、齊某某2卡號尾號7279開戶信息及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交易記錄。
(5)長沙市公xx岳麓分局立案決定書、接報案登記表證實,易某被電信詐騙案,返利詐騙分17筆給對方發(fā)給的12個賬戶轉賬合計765140元。
(6)重慶市公xx北碚區(qū)分局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接受證據材料清單、電子數據現場提取筆錄、張某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銀行交易流水證實,張某買彩票被詐騙案,通過購買彩票的方式進行博彩,先后多次向對方提供的賬戶轉賬損失65400元。其與對方進行聊天的記錄及微信轉賬信息,交易流水情況,其共分三次向齊某某1賬戶轉賬3000元、2000元、5000元。
(7)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玉溪市公xx紅塔分局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報案記錄證實,普某報案稱被詐騙共損失52800元。
(8)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中國郵儲交易流水證實,徐某報案稱2020年11月27日至11月28日被網上投資返利被詐騙43400元。其中2020年11月27日徐某轉3000元至王某2中國銀行賬戶內;2020年11月28日轉26000元至齊某某2中國銀行賬戶內。
(9)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微信轉賬截圖證實,廖某報案稱被返利詐騙39100元,其中于2020年12月30日向客服提供的齊某某1賬戶充值2000元。
(10)廣西靈山縣公xx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接受證據清單、中國銀行交易流水復印件、手機截圖證實,何某報案稱被刷單詐騙和貸款詐騙共計104100元,其中轉賬對方賬戶有齊某某2等人,轉入齊某某2賬戶分別為10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1700元、1000元。
(11)萍鄉(xiāng)縣公xx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湯某報案稱因兼職刷單被網絡詐騙43200元,對方賬號為齊某某2。
(12)貴州省六枝特區(qū)公xx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微信轉賬截圖證實,被害人胡某報警稱被拉入群進行兼職刷單后被騙13800元,2020年11月29日多次轉賬給齊某某2賬戶分別為1000元、1800元、3400元、7600元。
(13)江西贛州市公xx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王某1報案稱被炒股投資平臺詐騙。共向對方賬戶轉賬27筆,其中有齊某某1賬戶。
(14)北京市海淀區(qū)公xx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劉某報案稱在投資平臺被詐騙了243000元。資金轉入齊某某1等賬號。
(15)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楊某報警稱在網上刷單被騙71867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被告人齊某某2在明知他人使用銀行卡用于轉賬實施網絡犯罪所得的情況下,讓王某2提供銀行卡四件套給他人使用。
(2)證人齊某的證言證實,齊某介紹齊某某1賣卡給蔡某,并告知齊某某1是網上賭博六合彩轉賬用,齊某某1賣2張銀行卡給蔡某,之后蔡某需要銀行卡時,直接和齊某某1聯(lián)系。
(3)證人蔡某的證言,蔡某為了給網絡賭博轉賬,通過齊某聯(lián)系了齊某某1并購買銀行卡,齊某某1本人提供了5張,并通過齊某某1找齊某某2提供4張,王某2提供1張,中年女提供4張,且蔡某告知齊某某1、齊某某2銀行卡用于網絡賭博。
3.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易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10月13日至11月29日,易某被一陌生微信添加好友,問其是否愿意做一種墊付單,可以返利20%-30%,后易某下載“迅聊”APP,前兩次刷單都正常返利,后對方以易某操作失誤無法返現為由,讓易某繼續(xù)刷單轉錢,易某一共分17筆轉給對方的12個銀行賬戶共計765140元,其中2020年11月29日兩筆共計75000元錢轉入到齊某某2的中國銀行賬戶。
(2)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12月8日,朋友李洪向其介紹CC助手、快聊、天虹三個網上買彩票的手機APP軟件,CC助手是用于彩票下注的,快聊是用于聊天的,天虹是其充值給對方的錢就能在天虹上面顯示。后來就按照朋友李洪的提示在天虹APP上面充值,CC助手后臺幫其操作購買一個叫“美國快車”的彩票,每次購買都是后臺自動幫其進行操作,剛開始幾天每天都能贏200多元到300多元不等,賺了錢就能提現到其建設銀行賬戶里,其在天虹APP里面留5000元,大部分都是贏錢,偶爾一天輸了幾百元,第二天就贏過來了,每天贏錢要交贏錢金額的2%的傭金。一直持續(xù)到2020年12月27日其輸了3000元,其就想把這些損失追回來,于是其從12月28日凌晨開始分多次向對方提供的賬戶轉賬,共損失65400元,其中2020年12月28日三筆分別是3000元、2000元、5000元轉入到齊某某1建設銀行賬戶。
(3)被害人普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11月16日,有個陌生人把其拉進一個叫“樂盈集團福利群”微信群,然后對方讓其關注“節(jié)能中國”的公眾號,就能領取1.5元傭金,領取后,就叫其用手機上瀏覽器下載訊聊APP,注冊賬號,添加派單員,其在APP上選擇一個30元的派單,對方就在APP上發(fā)給其一個賬號,其就轉了30元給對方,當天返現57元,盈利27元,對方讓其在APP上重新注冊一個賬號,2020年11月26日至11月29日,其上APP找派單員給其派單,其一共向對方賬戶轉賬7次,共52800元,后發(fā)現該APP上的錢無法提現,知道自己被騙。其中2020年11月27日普某轉賬5000元至王某2中國銀行賬戶內;2020年11月29日轉5000元至齊某某2中國銀行賬號。
(4)被害人徐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11月27日,一個陌生人把其拉進一個群聊,在微信群聊看見一條投資返利廣告,其看見后就投點錢試一下,返現錢按照自己投資的賠率來算,買得越多返利就會越多,于是其按照對方要求下載一個名叫“訊聊”APP的網站然后注冊賬號登錄,登陸進去后其先投了3000元,投錢成功后客服幫其操作,過一會兒,客服就對其說錢賠完了,需要再進行投錢,其就又投了6400元,然后下班了就沒關注這個事情,第二天其就接著又投了8000元,投入成功后客服又幫其們操作,過了一會兒,客服又對其說在進行投錢的時候操作失誤,現在需要再投入26000元才能再進行投資,其就又充值了26000元錢,后來客服又叫其充錢,其就知道被騙了,一共損失43400元。其中2020年11月27日轉3000元至王某2中國銀行賬戶內;2020年11月28日轉26000元至齊某某2中國銀行賬戶內。
(5)被害人廖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12月12日其被拉進一個微信群,說一個理財軟件可以返利,于是其下載軟件,開始兩次一共充值10000元,并成功盈利提現。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1月7日其在該平臺進行充值,沒有提現,2021年1月7日其發(fā)現在平臺的錢虧完了,且剩下的錢不能提現,其知道自己被騙了,一共被騙了39100元。其中2020年12月30日廖某轉2000元至齊某某1農行賬戶內。
(6)被害人何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11月24日至12月3日,其在微信上下載“訊聊”APP、“華能娛樂”APP、“暢享”APP,在三個APP內,被騙86600元,后通過短信鏈接下載“興業(yè)銀行”APP,被騙17500元,共計被騙104100元。何某銀行流水顯示:2020年11月28日何某轉1000至齊某某2中國銀行賬戶內;2020年11月30日何某分3筆分別轉500元、1000元、1700元至齊某某2中國銀行賬戶內;2020年12月1日,何某分2筆分別轉1000元、3000元至齊某某2中國銀行賬戶內。
(7)被害人湯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11月29日,其被一位微信好友拉進一個群,微信群里有人發(fā)布刷單信息,其按照鏈接下載了一個叫“訊聊”的APP,在里面按照操作刷單,第一單100元的,返還給其160元,賺了60元,第二單500元,返還其580元,賺了80元;第三單刷了1000元,返了1200元,賺了200元;第四單刷了10000元就沒有返還給其了,其便詢問客服,客服說要其刷滿三單才可以提現,隨后其便又刷了兩單,一單12000元,一單21200元,之后對方說要刷滿12萬元,這個時候其發(fā)現被騙了,其損失后面三單的錢共計43200元。其是通過手機銀行直接轉賬,2020年11月29日,分兩筆轉10000元、12000元至齊某某2中國銀行賬戶內;2020年11月30日轉21200元至齊某某2中國銀行賬戶內。
(8)被害人胡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11月27日,其被拉進兩個微信群,群名分別是“好好學習272”和“好好學習273”其進群后有個微信名叫“卡布奇諾”的在微信群里教他們關注幾個公眾號然后就發(fā)紅包,關注以后,給其支付寶轉了21元錢,接著叫他們下載“迅游”APP,然后跟著他做任務,刷單返利,每筆盈利20%,前五次刷單都能正常返利提現,充30返現57,充100返現125,充100返現提現124。11月29日其按照指引刷了5單,第一單充500返現608元,后面4單分4筆轉賬1000元、1800元、3400元、7600元至齊某某2中國銀行賬戶內,都不能提現,其知道被騙了有13800元。
(9)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證實,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3月15日,被害人王某1從手機上下載“BT”平臺,在該平臺內投資被騙152500元。經查:2020年12月23日王某1轉5000元至齊某某1建設銀行賬戶內。
(10)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11月25日,其在微信朋友圈內看見廣告,說分享該廣告有20元提成,其就分享廣告,然后有人聯(lián)系他并自稱是趙導師,還給他推薦了一個小黑手APP,說這個軟件能掙錢,還介紹該軟件的操作方式,其就下載小黑手手機APP,在平臺里投資5000元,之后12月8日到賬9000元,之后就沒起疑心一直在里面投資,一直到2021年1月15日,其感覺不對就上網搜索查看,1月16日其咨詢了律師知道自己被騙了。其通過手機銀行一共給對方指定賬戶里轉賬244400元,其中提現9000元,共計被騙243500元。其中2020年12月21日劉某轉賬5000元至齊某某1建設銀行賬戶內。
(11)被害人楊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11月11日,其被拉進一個做任務刷單賺錢的微信群,群名為“菜鳥驛站福利群329”(已解散),在這個微信群有人派任務,通過微信群做任務就有傭金,在里面發(fā)任務,然后其開始做單,剛開始其做的都是一些小額單子,對方都返還其本金和傭金,自第16次單開始一直到第20次單,對方就沒有返其本金和傭金了,其投入本金一共是84230元,均按照對方要求轉賬至對方給其的賬號,返還其的本金和傭金一共是15次共計12363元,均由對方返利賬號轉賬給其,其共計被騙損失71867元。其中2020年11月27日轉20000元至王某2中國銀行賬戶內。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齊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據摘要:2020年10月份,齊某打電話稱需要銀行卡給電商刷單走流水,其知道現在網絡上詐騙、網絡賭博很多,一開始其就沒有答應。但是他一直給其打電話稱就是給電商刷單走流水,不是做違法的事情,他拿到提成,會給其好處,其就同意了。齊某就叫其辦銀行卡、U盾、手機卡、手機,并把其的銀行卡綁定在其身份證辦的手機卡上,并叫蔡某教其搞,其當時有工商銀行卡、農業(yè)銀行卡,就沒有到銀行新辦卡了。又到電信公司辦了一張手機卡,其把工商銀行卡和農業(yè)銀行卡綁定在這張手機卡上,蔡某叫其把銀行卡寄給西安市一個姓王的人收,其就寄過去了。過了十幾天,2020年11月初,蔡某又打電話給其,向其要銀行卡,因為其不了解他,怕他用其的銀行卡做違法犯罪的事情,蔡某就到蚌埠市其經營的玉器店,購買了2萬多元的玉器,利潤在5000元左右,還給了其2000元好處費,叫其再給他提供銀行卡,其本來就有中國銀行卡和建設銀行卡,又到郵政儲蓄銀行辦了一張郵政儲蓄銀行卡,又到聯(lián)通公司辦理了一張手機卡。同時其聯(lián)系弟弟齊某某2,其跟齊某某2說這是人家要的,可能會涉嫌網絡詐騙、網絡賭博上轉錢,可能會有風險,他是其弟弟,不好拒絕,就答應給其,其叫他用他的身份證辦一張手機卡,把銀行卡綁定在這張手機卡上。過了幾天其和蔡某一起到全椒縣,其一個人去找齊某某2,齊某某2給了4張銀行卡,分別是中國銀行卡、郵政儲蓄銀行卡、工商銀行卡、建設銀行卡,還有一部手機和U盾,當時就給蔡某帶回去了。其回蚌埠之后其的3張銀行卡、手機和U盾、密碼器一起寄給西安市的姓王的。2020年11月中旬,蔡某又問其要銀行卡,其又找其弟弟齊某某2,問他能不能搞到銀行卡,他從王某2那里拿了一張中國銀行卡,連同手機卡、手機、U盾,銀行卡密碼也改了,其過來把這些東西全部拿走了,之后寄給西安市的姓王的。蔡某講王某21張卡少了,叫其繼續(xù)搞銀行卡,其就聯(lián)系其在蚌埠市,其也跟她講這是人家要的,可能會涉嫌網絡詐騙、網絡賭博上轉錢,可能會有風險。劉小七就給其4張銀行卡,是建設銀行卡、工商銀行卡、農業(yè)銀行卡,郵政儲蓄銀行卡,也是銀行卡、手機卡、U盾齊全,銀行卡密碼也改了。其從劉小七那里拿來之后,郵寄給西安市的姓王的。2020年12月左右,蔡某打電話說,劉小七的一張農業(yè)銀行卡密碼被鎖住了,需要解鎖,蔡某把銀行卡寄給其,其拿到后寄給劉小七,叫她密碼解鎖,劉小七把銀行卡解鎖后,這張卡就沒有再給蔡某。到2020年12月份的時候,其接到銀行的電話,說其的銀行卡被凍結、風控了,就打電話給蔡某,問他是怎么回事,他說沒事,就是銀行風控。2021年2月,公xx的警察找到其,問其的銀行卡的事情,其當時害怕,沒敢說實話,說銀行卡掉了,現在其知道其犯罪了,過來主動投案,把事情說清楚。
其沒給過齊某某2和劉小七錢,王某2是齊某某2找的,拿卡的時候給了齊某某2500元現金,叫他給王某2,齊某某2有沒有給王某2,其就不知道了。手機和銀行卡放在一起郵寄,U盾和密碼器是分開郵寄的,第一次密碼器是正常郵寄的,之后,蔡某跟其說,下次再寄密碼器和U盾的時候,把電磁爐拆開,把密碼器放進電磁爐里面再寄出去。其一共提供了14張銀行卡,其中其自己的5張銀行卡,齊某某2的4張銀行卡,王某2一張銀行卡,劉小七4張銀行卡。其把銀行卡提供給蔡某之后,其們就沒有再使用過了,里面資金流水都是他們轉賬的違法資金。
(2)被告人齊某某2的供述與辯解,證據摘要:2020年11月份的一天,其哥齊某某1聯(lián)系其說他在外面做生意需要銀行卡,其問他要銀行卡做什么,他說他做生意要用,就答應了,過了幾天其回到全椒在中國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以及中國建設銀行辦了四張銀行卡,齊某某1讓其把每張銀行卡的U盾也辦了,然后再辦一張電話卡綁定在這四張銀行卡上。其辦好之后過了兩天,其哥從蚌埠回到全椒,其就把這些銀行卡及U盾給他了,電話卡是裝在一部其以前用舊的手機里一起給他,同時銀行卡密碼也給了他。又過了一兩天,齊某某1聯(lián)系說銀行卡不夠問其能不能從朋友那搞幾張卡。其后來找到了王某2,其問他有沒有不用的銀行卡,并告訴他是拿給其哥做生意用的。王某2答應了,其跟他說辦銀行卡的時候也要把U盾和電話卡一起辦了。第二天王某2就把他辦的中國銀行卡和U盾、電話卡都給了其,銀行卡密碼也給了其。當天齊某某1就回來把銀行卡拿走了。之后其哥就沒怎么和其聯(lián)系過了,一直到2021年1月上旬的時候,徽商銀行打電話給其說其的銀行卡涉案了,被凍結了。然后其打電話給徽商銀行客服咨詢,徽商銀行的人跟其說其的銀行卡涉案被凍結了。其當時考慮其的徽商銀行卡一直在其身上,而且是其的工資卡,不應該會涉案凍結的。其后來想到會不會是其哥之前拿其的銀行卡出問題了,其聯(lián)系其哥,其哥跟其說沒事,其給他的銀行卡都丟了。其就沒把這個事放心上了,直到過年前,你們公x機關找到其問其銀行卡的事情,其當時跟公x機關說其的銀行卡都丟了。后來王某2也打電話給其,說公x機關聯(lián)系他沒聯(lián)系上,其跟王某2說既然公x機關找你,你該去就去。其當時意識到其給其哥的銀行卡出事了,其當時害怕,其就把王某2微信刪了,至于他有沒有去公x機關其也不清楚。一直到今天你們公x機關再次找其。
其拿王某2銀行卡也沒有給他錢,其哥也沒有給其500元錢給王某2,其一開始不知道其給其哥的銀行卡進賬是什么錢,但是其接到徽商銀行電話,說其的銀行卡涉案被凍結了,其就懷疑往其給其哥的銀行卡里面轉的錢來路不正了。
5.辨認筆錄證實,齊某某1辨認出蔡某,王某2辨認出齊某某2,齊某辨認出蔡某。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某1、齊某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二被告人行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應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所有被害人的被騙事實未經公x機關查實,是否構成犯罪存疑,涉案金額應當以查實的被害人資金流入二被告人提供銀行卡的金額為準的辯護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guī)定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對此處規(guī)定的“犯罪”只應理解為相關犯罪查證屬實,而不能理解為要求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經查,起訴書載明的11起被害人被電信網絡詐騙案,每起都有被害人報案筆錄、公x機關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手機微信記錄、相關轉賬截圖以及被詐騙的部分款項流入二被告人的銀行卡的清單流水,且已達到電信網絡詐騙的入罪標準,故本案上游利用電信網絡實施詐騙已經查證屬實,不要求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自2020年10月,被告人齊某某1陸續(xù)將本人及齊某某2、王某2的銀行卡四件套交給蔡某,蔡某按照上家的轉賬指令,發(fā)銀行卡卡號和姓名給上家,為上游電信網絡犯罪資金支付結算使用,有被告人供述、證人齊某、蔡某的陳述證實,上述銀行卡流水資金每日來往頻繁,各被害人被騙的部分資金流入上述銀行卡,能夠充分證實銀行卡的資金系為上游犯罪支付結算使用。故對辯護人此節(jié)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齊某某1的違法所得金額,公訴人指控被告人齊某某1違法所得7000元,其中5000元系購買玉器給付的利潤,商品交易都有合理的利潤,公訴機關未能提供證據證實5000元全部系不合理的利潤,故從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公訴機關指控違法所得數額錯誤,本院予以糾正。關于辯護人提出從違法所得中扣除支付給王某2500元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齊某某1支付給王某2的500元,系犯罪成本,故對此節(jié)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齊某某2系從犯的辯護意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并不是幫助犯的正犯化,故此節(jié)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但被告人齊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分工、參與程度等情節(jié)明顯較小,在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齊某某2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齊某某2雖經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到案,但歸案后未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故此節(jié)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齊某某1適用緩刑、對被告人齊某某2免于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案被告人齊某某1、齊某某2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不符,本院不予采納。二被告人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采納,并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被告人齊某某1經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齊某某2當庭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齊某某2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綜上,對被告人齊某某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齊某某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齊某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齊某某2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齊某某1違法所得二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宗文
人民陪審員 賁培茹
人民陪審員 費寧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季 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