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濫伐林木
案??號 (2021)皖0223刑初286號
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1]2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濫伐林木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潘禮銀獨任審判,于2021年11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1月15日至12月1日,被告人張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人員將其購買的位于南陵縣“小塘澇”村民鄭世紅家擅長的林木采伐,并將采伐的林木出售,獲利約5000元。經(jīng)鑒定: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積共計42.165立方米。2021年4月6日,被告人張某某經(jīng)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林木,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濫伐林木罪,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可以宣告緩刑。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林木,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濫伐林木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F(xiàn)根據(jù)其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潘禮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陸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