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1)皖1181刑初632號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刑訴〔2021〕5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錢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輔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錢某、辯護人張慶祜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錢某自2018年底沉溺于網絡賭博,將個人積蓄輸光后,便虛構事實、以借為名,騙取多名被害人財物共計81.25萬余元,所得贓款均被其用于網絡賭博。2021年5月24日,被告人錢某主動投案。
1.2021年1月,被告人錢某以其父親開車撞人急需用錢為由,騙得被害人徐某6.7萬余元。
2.2021年1月至3月間,被告人錢某以理發(fā)店沖業(yè)績?yōu)橛?,騙得被害人錢某10.65萬元。
3.2021年3月至4月間,被告人錢某以投資理發(fā)店為由,偽造與銀行工作人員聊天記錄,騙取被害人付某25.5萬余元。
4.2021年4月,被告人錢某以投資理發(fā)店為由,騙得被害人施某1.4萬元。
5.2021年5月,被告人錢某以銀行貸款需要墊資為由,并冒充銀行工作人員,騙得被害人張某37萬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證據。指控認為,被告人錢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錢某多次實施詐騙、為實施賭博而詐騙,應從重處罰;其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錢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辯護人張慶祜提出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被告人錢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其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2021年5月24日,被告人錢某主動到天長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其騙取施某、付某、張某等被害人錢款的主要犯罪事實;此后,又如實供述其騙取被害人徐某、錢某錢款的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錢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胡某的證言,被害人徐某、錢某、付某、施某、張某的陳述,被告人、被害人的相關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交易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公安機關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戶籍信息、到案情況說明、調查前科證明,本院相關民事訴訟案件材料及裁定書、移送函,被告人錢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錢某為實施賭博而多次實施詐騙,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錢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錢某詐騙所得財物尚未退還,依法應予繼續(xù)追繳,發(fā)還被害人。辯護人提出的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據此,根據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錢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9年5月2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錢某的違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發(fā)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唐來余
人民陪審員 葛維龍
人民陪審員 徐德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朱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