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危險駕駛
案??號 (2021)皖0406刑初222號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潘檢刑訴〔2021〕1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11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承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6月26日21時21分許,全市公安交警異地互查,蘇某駕駛無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行駛至查緝點,交警發(fā)現駕駛員蘇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為94mg/100ml,隨即將其帶至淮南市第五人民醫(yī)院由專業(yè)醫(yī)務人員抽取其體內血液待檢。2021年7月6日,經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蘇某體內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8.1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蘇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且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88.1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對其從寬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蘇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被告人蘇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蘇某經司法機關評估,被告人蘇某基本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蘇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涉案人員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歸案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抽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和抽血情況說明、社區(qū)影響評估意見書,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皖百友[2021]毒鑒字第49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醉酒后無證在道路上駕駛無號牌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蘇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依法對其從寬處罰。鑒于被告人蘇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能夠真誠認罪、悔罪,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蘇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蘇某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蘇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詠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王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