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故意傷害
案??號 (2021)皖1623刑初828號
利辛縣人民檢察院以利檢刑訴〔2021〕5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時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實行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單方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時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1年7月25日21時許,被告人時某某與被害人王某云等人在利辛縣園景天下小區(qū)5號樓2單元門口,因債務(wù)糾紛發(fā)生爭執(zhí),后相互撕打,致雙方受傷。經(jīng)利辛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彩云的傷情構(gòu)成輕傷二級,時某某的傷情構(gòu)成輕微傷。2021年9月19日,時某某與王彩云等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取得王某云諒解。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時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時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定自首,且認罪認罰,與被害人達成調(diào)解,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時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雙方已調(diào)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時某某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時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其自愿認罪認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時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馬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代 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