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皖1324刑初604號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1)4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及受泗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丁萬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7月2日21時28分許,被告人吳某駕駛一輛皖A×××××號小型轎車,沿414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414省道19KM+971m處時,撞到同方向由劉某1駕駛的二輪電動車尾部,造成兩車損壞,劉某1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被告人吳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害人劉某1系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諒解協(xié)議。
2021年8月10日,被告人吳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諒解協(xié)議,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吳某犯交通肇事罪無異議,認為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同意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
本院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確認。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劉某2、劉某3等人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到案經(jīng)過、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己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行為已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秦素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任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