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危險駕駛
案??號 (2021)皖0822刑初253號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21]1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書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br/>本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判,依法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1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新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8月11日4時16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持C1駕駛證酒后駕駛皖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懷寧縣(政和路口至時,被民警當場查獲。民警現(xiàn)場對徐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jié)果為110.6mg/100ml。民警后將徐某某帶至懷寧縣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樣。經(jīng)鑒定,徐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05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2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8月10日18時許,被告人徐某某與孫某及兩個客戶在懷寧縣經(jīng)營的口罩廠吃晚飯。就餐時,徐某某飲用了約100ml口子窖牌白酒。當晚22時左右,徐某某(持C1駕駛證)駕駛自己的黑色本田皖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懷寧縣國會KTV娛樂會所唱歌,期間,又飲用了四、五瓶雪花牌啤酒。次日4時15分,徐某某駕駛皖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懷寧縣(政和路口至時,被民警查獲。民警在現(xiàn)場對徐某某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其血液酒精濃度為110.6mg/100ml。民警遂帶徐某某至懷寧縣人民醫(yī)院提取靜脈血樣。經(jīng)安徽信立司法鑒定所鑒定,徐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05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本案偵辦期間,懷寧縣某某局委托懷寧縣社區(qū)矯正局對被告人徐某某進行了社區(qū)影響調(diào)查評估。懷寧縣社區(qū)矯正局于2021年9月24日出具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認為徐某某不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2021年11月17日,徐某某在值班律師見證下,自愿出具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對徐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2000元的量刑建議。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并經(jīng)當庭質(zhì)證、本院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徐某某身份信息情況。
2、案件來源,證實2021年8月11日4時許,懷寧縣某某局交警大隊高河中隊接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指令,有群眾匿名報警稱在懷寧縣有一輛皖H×××××號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有酒駕嫌疑。交警中隊民警接警后迅速出警并于當日4時16分許在懷寧縣(政和路口至攔截嫌疑車輛,查獲徐某某。
3、歸案情況說明,證實徐某某系群眾匿名報警后被出警民警查獲,在查獲過程中無反抗、逃跑等行為。
4、血樣提取登記表,證實血樣提取程序合法。
5、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記錄等,證實徐某某持C1類機動車駕駛證,與準駕車型相符。
6、酒駕/交通肇事前科查詢記錄及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證實徐某某無酒駕前科。
7、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1995)豐刑初字第601號刑事判決書,證實徐某某曾因犯搶劫罪,于1995年9月29日被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二)證人證言
證人孫某證言,證實孫某與徐某某合伙在懷寧縣經(jīng)營口罩廠。2021年8月10日晚上8點左右,孫某與徐某某,還有兩位不知道姓名的桐城客戶一起在口罩廠廠房吃飯,一邊吃飯一邊聊生意。晚飯時,徐某某喝了二兩左右白酒,晚上10點左右結(jié)束的。晚飯前,徐某某是駕駛自己的HR7593號小型普通客車到廠房的,晚飯后不知道徐某某怎么離開的。第二天上午才知道徐某某酒駕被查獲。
(三)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2021年8月10日18點多,徐某某與孫某,還有兩個桐城客戶一起在縣工業(yè)園創(chuàng)新路11號口罩廠廠房吃飯,一邊吃飯一邊聊生意。晚飯時,徐某某喝了二兩左右口子窖牌白酒,一直到晚上10點左右結(jié)束。徐某某隨后獨自駕車到國會娛樂唱歌,在國會KTV包廂和叫“小傅”的陪酒小妹一直待到8月11日凌晨1點多,大概喝了四、五瓶啤酒。大約凌晨2點多,徐某某買單后發(fā)現(xiàn)“小傅”多收了他2千多元,就駕著**號小型普通客車經(jīng)稼先路、黃梅路到振寧路,再到“尚客優(yōu)品”酒店,一路尋找“小傅”,后在安徽農(nóng)金門口路段被交警查獲。交警對徐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jié)果是110.6mg/100ml,然后把他帶到懷寧縣人民醫(yī)院抽血了。交警事后告知徐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105mg/100ml。
(四)鑒定意見
1、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jié)果,證實被告人徐某某于2021年8月11日4:16分接受檢測,其血液酒精濃度為110.6mg/100ml。
2、安徽信立司法鑒定所皖信立司鑒[2021]毒鑒字第154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徐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105mg/100ml。
3、懷寧縣某某局懷公(交)檢測字[2021]0811號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證實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場檢測樣本呈陰性。
4、懷寧縣社區(qū)矯正局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證實懷寧縣社區(qū)矯正局對徐某某進行了調(diào)查評估,認為徐某某不具備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五)勘驗、檢查等筆錄
1、現(xiàn)場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2021年8月11日4時許,懷寧縣某某局交警大隊高河中隊民警接群眾匿名報警后迅速出警,并于4時15分在懷寧縣(政和路口至攔截嫌疑車輛,查獲駕駛員徐某某。交警現(xiàn)場進行對其檢查,并固定證據(jù)。
2、徐某某醉酒后駕車行駛軌跡路線示意圖,證實其駕車行駛路線圖起點為高河鎮(zhèn)國會娛樂會所附近,經(jīng)過稼先路,查獲地點為稼先路(政和路口至,路段全程約2.3公里。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醉酒狀態(tài)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汪增杰
法官助理 程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程友麗